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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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通过)里面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别,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有限责任公司[1],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记载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特征[编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事项[2]

  • 股东为一人。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限制[3]。)
  • 出资缴纳方式:一次足额缴纳。
  • 设定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公示事项:必须在工商营业执照中载明。
  • 机构设置: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享有股东会的全部职权,其决定由书面形式做出。
  • 法人人格: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参考[编辑]

  1. ^ 董素; 陈斌. 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研究. 《经济研究导刊》. 2007年, (第7期) [2015-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9). 
  2. ^ 窦玲.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及防范. 《河北法学》. 2010年, (第2期) [2015-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9). 
  3. ^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中国法院网. [2016-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24). 
  4. ^ 张玮晨. 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 (2期) [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