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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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稅徭役制度,由張居正萬曆九年(1581年)推廣到全國。

最早在余姚平湖二縣已實行“均徭一條鞭法”:“凡歲編徭役,俱于十甲內通融隨糧帶徵。”龐尚鵬將此法改良為一條鞭法。《明史·食貨志》:「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貨,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枆。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併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

一條鞭法之目的有三:㈠简化税制,㈡增加收入,㈢方便征收稅款。

目录

[编辑] 前夕措施

  • 明宣宗時期,大臣周忱在江南實行平半法,即地稅、力役平均徵收,以銀為稅,是一條鞭法的始祖。
  • 明世宗時期,大臣傅漢臣奏請將稅制合一,單一徵收,世宗反對。
  • 明世宗嘉靖三十五年,蔡克廉倡议,并在隆庆二年由劉光濟在江西實行一條鞭法。[1]
  • 明神宗萬曆六年,首輔張居正丈量全國土地,並倡議全國推行一條鞭法
  • 明神宗萬曆九年,全國正式推行一條鞭法。

[编辑] 措施

  • 「賦稅合一,按畝徵銀」把田賦、力役和其他雜稅合編為一條,統一按田畝核算征收。原來按丁戶徵役的辦法一併改為攤入田畝。
  • 一概由官府徵銀雇役,以丁銀取代力役。
  • 、松、、湖地區徵收本色漕糧供皇室食用外,其他地區田賦一概改收折色銀。
  • 簡化徵收手續,取消里甲徵收,直接由官府折辦收解。

[编辑] 成效

  • 增加國庫收入
    • 史書稱“太倉粟可支十年,冏寺積金至四百餘萬。”
  • 推動生產力
    • 一條鞭法明文規定稅以銀徵收,從此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據,促進了銀錢貨幣流通的發展。
    • 为换取繳納稅金所需的,更多的农产品、手工业产品进入市场,促进了自然经济的瓦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 一条鞭法的意义在于适应了社会发展趋势,松弛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税收开始转为以资产计徵,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
  • 化簡後遺症
    • 因為賦役制度過於簡單及明後期國防問題,致使國家收入大減和支出龐大。到了後期,明政府在一條鞭法之上加派,如遼餉、練餉及剿餉等。
  • 無田者免差力役
    • 一條鞭法“按畝徵收”的特質,使政府的財政負擔大部份的從農民身上轉移到大地主身上。大地主成為了賦稅的主要來源,農民的負擔減少,自然推動生產力。
    • 一條鞭法之最大特色為“役歸於地”,一些商人手工業者無田則無須履行賦役,結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

[编辑] 參考

  1. ^ 据: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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