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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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稅及徭役制度,由張居正於萬曆九年(1581年)推廣到全國。
最早在余姚、平湖二縣已實行“均徭一條鞭法”:“凡歲編徭役,俱于十甲內通融隨糧帶徵。”龐尚鵬將此法改良為一條鞭法。《明史·食貨志》:「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貨,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枆。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併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
一條鞭法之目的有三:㈠简化税制,㈡增加收入,㈢方便征收稅款。
目录 |
[编辑] 前夕措施
- 明宣宗時期,大臣周忱在江南實行平半法,即地稅、力役平均徵收,以銀為稅,是一條鞭法的始祖。
- 明世宗時期,大臣傅漢臣奏請將稅制合一,單一徵收,世宗反對。
- 明世宗嘉靖三十五年,蔡克廉倡议,并在隆庆二年由劉光濟在江西實行一條鞭法。[1]
- 明神宗萬曆六年,首輔張居正丈量全國土地,並倡議全國推行一條鞭法
- 明神宗萬曆九年,全國正式推行一條鞭法。
[编辑] 措施
- 「賦稅合一,按畝徵銀」把田賦、力役和其他雜稅合編為一條,統一按田畝核算征收。原來按丁戶徵役的辦法一併改為攤入田畝。
- 一概由官府徵銀雇役,以丁銀取代力役。
- 除蘇、松、杭、嘉、湖地區徵收本色漕糧供皇室食用外,其他地區田賦一概改收折色銀。
- 簡化徵收手續,取消里甲徵收,直接由官府折辦收解。
[编辑] 成效
- 增加國庫收入
- 史書稱“太倉粟可支十年,冏寺積金至四百餘萬。”
- 推動生產力
- 化簡後遺症
- 因為賦役制度過於簡單及明後期國防問題,致使國家收入大減和支出龐大。到了後期,明政府在一條鞭法之上加派,如遼餉、練餉及剿餉等。
- 無田者免差力役
[编辑] 參考
- ^ 据: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上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