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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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是在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起由台灣省公佈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實施的土地改革政策,由農業復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建議,台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實行。與此項政策相關的法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則在民國40年(1951年)6月7日公佈,歷經三次修訂而實施至今。該條例規定了地主收入的上限,亦即耕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産品全年收穫總量的千份之三百七十五(即
)。此外,它也遏止了由於地主和佃農之間的陋規而産生的種種不平等現象,如租約短暫、地主可任意奪佃、押租金、預收地租、作物歉收時亦需繳交的鐵租、副產物租等。政府並成立了三七五租佃委員會爲租佃雙方發生爭議時的仲裁。
三七五減租對佃農是有利的政策,可是其利益被肥料換穀政策抵銷,佃農大抵受益不多,並造成地主與佃農之間的對立。
[编辑] 參見
民國三十八年在台灣省實施的農地改革政策。規定耕地佃租不得超過全年主要産物收穫量的千份之三百七十五,期待能改善佃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