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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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去,又稱三不出。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用以規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與妻子離婚(即休妻)的三種條件。一般而言,妻子若合乎於七出的條件時,依照禮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涵的範圍甚廣,可資夫家利用為藉口的可能甚大,因此又訂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
「三不去」最早見於漢代成書的《大戴禮記》中,可能部分反映周朝的婚姻制度以及當時儒者心目中的理想狀態,規定即使符合「七去」條件,但若有以下三種情況,丈夫也不得任意休棄妻子:
這就是「三不去」。
三不去的規定,到了唐代正式列入《唐律》之中,其內容與大戴禮記類似,以作為七出規定相關規範,但指出「惡疾及姦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惡疾及淫兩項,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範圍之內。另外,若有義絕的情形,法律規定雙方必須離婚,則三不去亦沒有保障。[1]
隨著七出受重視,兼之宋元以降離婚契約(休書)普遍,三不去此法律規定遂逐漸嚴格執行,延續至明清時期。1930年,國民政府頒行民法親屬篇,才完全廢除。
[编辑] 参见
[编辑] 註釋
- ^ 董家遵著; 卞恩才整理《中國古代婚姻史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1995)頁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