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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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是指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單一機關內的設計。權力分立這一名詞首先由啟蒙時代法國的哲學家孟德斯鸠所提出,而這樣的設計通常以三權分立(Trias Politica)而被熟知。三權分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当前世界上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与其相对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议行合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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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学说历史
分权理论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的混合政体学说。柏拉图认为混合政体综合了君主政体的智慧和德性,民主政体的自由,是最好最稳定的政体[1]。
近代的三权分立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编辑] 分權的目的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英國史學家艾頓爵士(Lord Acton)的一句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地腐化”(Power corrupts,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似乎說明了權力分立的重要性。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即使在現代,立法、運用稅款的權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願的議會中,司法權的獨立在於防止執法機構濫權。
[编辑] 權力分立的實行
[编辑] 總統制權力分立
[编辑] 美國的總統制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最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
三權分立常見的問題是如何解決行政及立法機關之間的矛盾。其中一種方法是採用議會制。在議會制之下,行政機關的領導來自立法機關的多數派。行政、立法並不完全分離。現代一般認為,成功和穩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徹底的三權分立。事實上,除了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
就算是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如何解決三個部門之間的矛盾仍然間中出現阻礙。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數目,間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後來联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资法》並無違宪。有人認為當時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编辑] 內閣制的權力分立
[编辑] 英國的內閣制
英國的權力分立跟美國的有很大程度的差異,主因是英國的政治現實跟其他地方的不同。
基本上英國也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可是英國因為歷史的緣固,並沒有明文的憲法,以致於立法權在三權分立的地位高於其他二權(即行政權及司法權),亦即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並不受任何憲法章程規範。英國國會可以通過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機構是沒有權力宣佈該新法案為無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傳統上英國行政的權力是源自二個方面,一是國會通過的法例(Acts),二是英皇特權(Royal Prerogative)。英皇特權是一些源自英皇保有的權力如簽署國際公約的權力,宣戰權,向國民發出護照的權力,特赦權等。英皇特權也是司法權不能挑戰的權力。所以總括的說在英國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力,這個安排亦是憲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權而最低的是司法權。在英國,司法部門只是按著現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內的案例對案件作出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國會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機關首長)一職是英皇按慣例,委任組成國會的最大黨的黨魁出任的,亦即是說執政黨在英國是手執行政權及立法權的政黨,政府很容易會運用影響力去通過一些對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與其說英國有三權分立,不如說英國只有司法獨立。
[编辑] 雙首長制的權力分立
[编辑] 法國的雙首長制
[编辑] 其他地區的權力分立
[编辑] 香港的權力分立
至於香港實行的權力分立,由於歷史原因,是比較特別的。
香港殖民地時期的法制乃源於英國,也是以三權分立。但是政府行政部門乃由英國任命,而立法會則由選舉及港督委任產生,司法權是獨立於二權以外。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基本上保留其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而《香港基本法》亦成為確保香港現有法制「50年不變」的小憲法。香港的「三權分立」在「一國兩制」的大原則下是全球獨有的,因為法理上三權於回歸後全收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手上,基本法只是把特定的權力分配到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吳邦國於2007年6月6日(臨近香港主權移交十週年)發表的談話指出,香港並沒有「剩餘權力」,指的就是除基本法指定的權力外的其他權力都在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權力機關手上。所以說香港只有在「兩制」下存在的權力分立,而在「一國」的框架下香港只是共和國政治架構的一個特殊情況。
[编辑] 參見
[编辑] 参考文献
- ^ 孙关宏等。《政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28。ISBN 7309036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