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院制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三院制即是由三個議院組成的議會,與現時常見的一院制與兩院制相比,三院制與四院制十分罕見。
南非1983年憲法中,基於種族隔離政策,白人、黑人和亞洲人就分開選出三個議院。
西蒙·玻利瓦理想中的政府,亦由三個議院組成。一個普選的院負責行政,一個世襲的院負責立法,還有一個負責監察上述兩院。
法國大革命前的法國舊制度亦是三院制,即三級會議。三個院分別由教士、貴族和平民組成。
中華民國 [编辑]
三院制的概念同樣出現在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的遺教當中,由他的中央政府理論來看,他把西方國會中的權力分散了。主權為國民大會掌有,監察權獨立出來為監察院,而立法院掌「制定法律」(技術官),因此無論是國民大會、監察院或立法院,都掌有一部分西方民主國家國會的職權。
然而,中華民國憲法並未明定誰是中華民國的「國會」,所以導致一些疑慮和爭議。直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6 號」,大法官作了一個三方不得罪的解釋,認為國民大會、監察院和立法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
中華民國之後走向兩院制,由國民大會和立法院為「國會」,但監察院仍繼續行使其職權。
最後中華民國修憲廢除國民大會,走向了一院制,迄今「單一國會」為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