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可分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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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可分(non-separation of appeal)係指在法院為全部判決當事人(party)就一部提起上訴之情形,未經上訴之部分仍不先行確定,亦隨同移審至上訴審之效力。簡言之,即未經上訴之部分亦生「阻斷確定」及「移審」之效力。

由於「判決之確定」與「判決得以上訴之方式救濟」為一體兩面之概念,若仍得以上訴救濟,則判決自不確定。而於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中,於第二審中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得提起附帶上訴(supplementary appeal),因此未經上訴之部分自處於仍得以上訴救濟之狀態,故生此種阻斷確定以及移審之效力。而可擴張上訴聲明及提起附帶上訴,則成為上訴不可分效力之根據,若當事人不被允許擴張上訴聲明或提起附帶上訴(例如於第三審之情形),自無此效力。

參考文獻[编辑]

  • 吳從周,"所謂「上訴不可分原則」-上訴效力溯源德國文獻初探"[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86 期 /150-160 頁,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