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委員團 (城市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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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委員團 (城市規劃)英语The Appeal Board Panel (Town Planning)香港法定機構之一,根據香港法例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7A條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

[编辑] 職權範圍

上訴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訂明於《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7B至17C條及《城市規劃(上訴)規例》(第131B章)第3至8條。凡因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第17條所作的決定後60天內,申請人可藉提交上訴通知書予上訴委員團提出上訴。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上訴委員團主席須提名一個上訴委員會以聆訊上訴,所組成的上訴委員會須由上訴委員團主席或1名副主席主持,並包括委員團其他4名成員。上訴委員會須有包括主席至少3名成員出席聆訊,而有關裁決則須由有份出席每一節聆訊的成員投票通過;假如票數相等,則主席除原有的一票外,再可以投決定票。

[编辑] 成員

上訴委員團所有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目前共有69名成員,包括1名主席及4名副主席,名單如下:

主席
副主席
委員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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