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英语:Real Estate)是一個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物業也屬於不動產。[1]
按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附表1,買賣香港「不動產」的第1類文件,是要缴付印花税的。 [2]
不動產的定義,依民法第66條應該比較清楚: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 而另一房地產之觀念則是以建築物的資產價值為主,故房地產應合併於不動產項下討論才是。
[编辑] 相關
[编辑]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