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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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記名投票,又稱匿名投票、秘密投票,是一種在選舉中的投票形式。投票者於投票時,選票不用寫下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識別,避免非自願讓人知道自己的投票意向。由於這種投票方法不能追查投票者的投票意向,可確保投票者所投的票出於個人意願,而非受人指使或強迫,所以是一個世界普遍公認的選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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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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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些技術性因素,許多看似秘密投票的投票方法,事實上是有漏洞破解秘密投票的。
台灣政治人物劉一德則指出,台灣各選舉每個投開票所選民人數過少,讓地方勢力容易估計當地選民的投票傾向,其精確度相當高,會破壞秘密投票原則,方便威脅利誘選民,應該在選舉後將票箱集中至少數地點,把票箱內選票全部混在一起後再開票,以增加選民投票行為的隱密性,讓買票者無法驗收成果。[1]
團體監控問題:如果一個投開票所裡面的選票大多有特定背景,可以以連坐法威脅利誘,例如軍警、公教人員或企業集團僱員都是高危險群,若台灣將中國大陸台商集中於少數投開票所投票,也可以方便中共操控台商選票。[來源請求]
中華民國的公民投票法法律條文及實行方法有嚴重的漏洞,讓選民無法秘密投票[2],買票者很容易監控是否有投公投票,在一些選區,選務人員甚至會剝奪選民投票權;解決方案是讓公投與全國性大選一起舉辦,並讓公投及選舉的選民資格相同(也就是說沒有只有資格在其中一種投票的人),而且兩種選票要印成同一張。
有效票認定問題:台灣選民投票時必須把官方提供的卜字印章印在選票圈選區上,但是有些選民會印在其他地方(例如候選人的照片或名字上)。買票者可以透過「指定蓋章區域」、配合上台灣各投開票所選民人數過少的現象,可以輕易判定特定投票人的投票行為。台灣曾經將這些非正規選票認定為廢票,增加買票難度[3];但這樣會剝奪部分選民的投票權(這類選票並非全為買票或威脅造成的);改用投票機投票及將選票集中少數地點開票,是斧底抽薪之道。
威脅利誘投票行為的問題:為了維持秘密投票,最好是連「該選民是否投票」的秘密都予以保障;例如台灣有在選舉前收購身份證的行為[4],這可以降低對手優勢區的投票率。但要保障此秘密,技術上相當困難。
通訊投票問題:部分國家允許通信投票,但通訊投票漏洞很多,多數國家的郵遞系統並沒有足夠的可靠性及保密性;台灣蘋果日報社論曾表示,允許中國寄出的選票,等於幫助中共操弄台灣選舉[5]。
更適合記名投票的情況 [编辑]
- 民意代表在議會內投票最好採取記名投票,這代表民意代表必須向自己的選民負責,不能偷偷投票給自己的選民反對的對象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