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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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条约》中國清政府俄罗斯帝国簽定的有關歸還新疆伊犁地區的條約,於1881年2月24日圣彼得堡簽定。約文中俄法文共113頁,中方條約文本原藏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維護文化資產,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1871年(同治十年)沙俄趁浩罕头目阿古柏侵占天山南路之际,出兵强占中国伊犁;清政府多次交涉无果;1877年清政府平定新疆;次年派崇厚赴俄谈判收回伊犁问题;1879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胁迫下擅自签定了《里瓦几亚条约》;按约中国仅收回伊犁河上游谷地,划失伊犁西部、南部和南、北疆边境土地甚多,此外还偿付兵费五百万卢布,朝野纷纷反对,清廷未许;1880年改派曾纪泽赴俄修订条约;次年2月24日签定了《中俄改订条约》,即《伊犁条约》,因於俄國國都聖彼得堡簽訂又稱《聖彼得堡條約》。

根據條約,沙俄歸還伊犁,但仍割去了伊犁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和北疆的斋桑卓尔以东地区,中國賠償俄國兵費九百萬盧布(折合白銀五百餘萬兩);中國收回了伊犁九城及特克斯等地。此前負責收復新疆左宗棠對這一條約表示滿意,說「中俄和議,伊犁全還,界務無損。領事只設嘉峪關吐魯番兩處,此外均作罷論,則商務亦尚相安。吉林俄船撤還,松花江不許俄船來往」,而對曾紀澤也讚揚道:「劼剛此行,於時局大有裨益,中外傾心,差強人意也」。同時中俄也給哈薩克人一年時間選擇入籍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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