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49–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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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vg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泽东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 朱 德 刘少奇 宋庆龄 张 澜 李济深 高 岗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 名单...
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 林伯渠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机构类型 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闭会期间)[1]
行政级别 正国级
授权法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

联系方式
首长驻地
 实际地址 北京市中南海等地
机构沿革
1948.8.26
-1949.10.27
华北人民政府
1949.10.1
-1954.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接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文是關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與政治



其他国家·图集
政治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于9月27日后选举产生新政府之间时期的中央政府

目录

[编辑] 沿革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

[编辑] 组织结构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以下机构组成,各机构的名称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六个字:

[编辑] 参考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编辑]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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