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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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所定义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官、检察官、政协工作人员等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中国公务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进行管理,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录用,并建立相应的升降机制和退出机制。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国务院增设的其他类别)。
目录 |
法律法规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等级 [编辑]
行政级别 [编辑]
中国内地的公职人员不分“政务官”(官)与“事务官”(吏),但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 领导职务层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职位和待遇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所谓“干部”的行政级别有比较严格的划分,级别一般直接影响待遇,包括工资、分配住房、差旅标准、退休安排等等诸方面。而且原来的行政级别划分并不限于政府职能部门,其他所有国有企业机构和部门都有同样的级别划分,包括军警、国有公司、学校、医院等各行各业,均参照政府部门行政级别。近年来中国政府推行改革,逐渐在非政府部门取消此类行政级别。
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属于干部高配。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初任职务及级别如下: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2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4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5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6级;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7级。
| 等级 | 领导职务级别 | 代表职务 | 对应军队级别 | 领导职务工资 (人民币元/月) |
非领导职务工资 (同左) |
备注 |
|---|---|---|---|---|---|---|
| 1 | 国家级正职 | 国务院总理 | 中央军委主席 | 4000 | ||
| 2 | 国家级副职 |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
中央军委副主席 中央军委委员 |
3200 | ||
| 3 | 省部级正职 | 省、直辖市、自治区正职 国务院部委部长或主任 |
大军区正职 军兵种正职 |
2510 | ||
| 4 | 省部级副职 | 省、直辖市、自治区副职 国务院部委副职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局长 中国驻美、俄、英、法、德、日、朝大使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
大军区副职 军兵种副职 |
1900 | 副部级以上官员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副省级城市下属干部级别高于地级市一级 | |
| 5 | 厅局级正职 | 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 地级市正职 中国驻其他国家特命全权大使 非领导职务:巡视员 |
正军级 副军级 |
1410 | 1290 | 正厅级或以上为高级干部 |
| 6 | 厅局级副职 | 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副职 地级市副职 非领导职务:副巡视员 |
正师级 副师级 |
1080 | 990 | |
| 7 | 县处级正职 | 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正职 地级市局、区、县正职 非领导职务:调研员 |
正团级 | 830 | 760 | |
| 8 | 县处级副职 | 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副职 地级市局、区、县副职 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 |
副团级 | 640 | 590 | |
| 9 | 乡科级正职 | 领导职务:乡长 地级市局下属处处长 县级市下属局局长 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 |
正营级 | 510 | 480 | |
| 10 | 乡科级副职 | 领导职务:副乡长 地级市局下属处副处长 县级市下属局副局长 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 |
副营级 | 430 | 410 | |
| 科员级 | 科员 | 连级 | 380 | |||
| 办事员级 | 办事员 | 排级 | 340 |
衔级制度 [编辑]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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