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负责中国内地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编辑] 历史沿革
- 1949年10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成立。
- 1954年9月,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部设办公厅、普通法院司、专门法院司、人事司、宣传司、教育司、公证律师司、财务处、人民接待室,编制330人。这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 1955年11月2日,司法部将原宣传司并入办公厅,新增设“法令编纂司”,将专门法院司更名为“运输法院管理司”。机构设置为:办公厅、普通法院管理司、运输法院管理司、人事司、教育司、公证律师司、法令编纂司及财务处、人民接待室。
- 1959年4月28日,在“司法改革已基本完成,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健全,人民法院的干部已经充实和加强,司法部已无单独设立必要”的理由下,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撤销司法部,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移转归法院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司法行政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分立制”被改变为“合一制”。
-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立司法部,任命魏文伯为司法部长”。[1]
- 1982年司法部职能进行调整,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划归法院自行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划归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承担。
- 1983年9月26日,根据“(83)国函字第204号”《国务院关于将公安部劳改局、劳教局及其编制划归司法部的通知》决定:“将公安部的劳改局、劳教局及其编制一百一十人划归司法部。司法部机关行政编制由二百六十人增为三百七十人”。
[编辑] 职责权限
- 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
- 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
- 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 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
- 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 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 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 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
- 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 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 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2]
[编辑] 相关法律法规
[编辑] 历任部长
- 史良(1949年-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1954年-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
- 魏文伯(1979年9月-1982年5月)
- 刘复之(1982年5月-1983年3月)
- 邹瑜(1983年3月-1988年3月)
- 蔡诚(1988年3月-1993年3月)
- 肖扬(1993年3月-1998年3月)
- 高昌礼(1998年3月-2000年11月)
- 张福森(2000年12月-2005年7月)
- 吴爱英(2005年7月-)
[编辑] 机构设置
- 办公厅
- 监狱管理局
- 劳动教养管理局
- 法制宣传司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 基层工作指导司
- 法规教育司
- 司法协助外事司
- 计财装备司
- 政治部(含人事警务局、组织宣传局)
- 机关党委
- 国家司法考试司(根据《中编办复字[2001]159号》设立)
司法部机关人员编制235人。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2001年又增加15名编制。
1999年12月,司法部直属的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五所政法高等院校划转教育部及有关省市管理。2000年3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转制为普通高校。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