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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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编辑] 評價
- 正面評價
- 有學者認為它有助加強語文教育,糾正社會上用字不規範的情況。[來源請求]
- 反面評價
- 根據此法規定,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情況下使用繁體字,或在大氣電波裏使用方言,都是犯法。因此有持相反看法的學者,批評這是以政治行動壓過學術問題,扼殺了人們在一般情況下選擇使用繁體字和普通話以外的方言之機會。[來源請求]但是这种说法完全没有根据,因为法律文本中只规定了公民个人的权力而不是义务,所有必须或提倡使用规范汉字的义务仅限于政府、教育等公共机构,或者其下属在履行公共宣传教育职能的雇员。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不规范汉字或者方言,都与此法律无涉。
[编辑] 外部連結
- (简体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人民网: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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