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名稱 | 五星红旗 |
|---|---|
| 類別 | 國旗(海陸兼用)。 |
| 比例 | 2:3 |
| 啟用日期 | 1949年9月27日诞生[1];1949年10月1日正式启用 |
| 形式 | 紅底,左上角綴一黃色大五角星,其右侧环绕四颗黄色小五角星。 |
| 設計者 | 曾联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左上角镶有五颗黄色五角星的红色旗帜,旗帜图案中的四颗小星环绕在一颗大星右侧呈半环形。红色的旗面象征革命,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联系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的团结。该旗常被称为“五星红旗”。[2]
该旗的设计者是曾联松,是一名来自浙江瑞安的普通公民。随着中国共产党在国共内战中取得胜利,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1949年7月发出了征集国旗图案的通告,曾联松设计并提交了他的国旗样稿。在2992幅(一说为3012幅)应征国旗图案中,曾联松的设计被选入38幅候选草图。经过多次讨论和少量修改,他的设计被选为了新政权的国旗。在1949年10月1日的开国大典上,毛泽东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并按动电钮在天安门广场上升起了第一面五星红旗。
目录 |
[编辑] 历史
1949年7月4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六小组决定发出征集国旗图案的启事。经过毛泽东和周恩来的修改审定,7月15日到26日间,《人民日报》、《北京解放报》、《新民报》、《大众日报》、《光明日报》、《进步日报》和《天津日报》等各大报纸连续刊登了这一启事。[3] 该启事中列出了国旗图案的注意事项:
- 中国特征(如地理、民族、历史、文化等);
- 政权特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 形式为长方形,长阔三与二之比,以庄严简洁为主;
- 色彩以红色为主,可用其他配色。[4](草案中曾使用“以赤色为主”,周恩来后来将它改成了“以红色为主”)[5]
征集国旗图案的启事发出后,当时在上海工作的曾联松希望设计一幅国旗图案来表达他对新国家的爱国热情。时值七月中旬,他在自家的阁楼上开始了国旗图案的设计。他想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红军是以五角星作为自己的标志的,而且中国共产党又是中国人民的大救星,进而决定用五角星来象征它。而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则指出当时人民由四个社会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组成,因此他决定用四颗小五角星来象征由四个社会阶级组成的人民。在确定了五颗金星的位置和大小后(他曾设想在旗面的中心置放五颗金星,但因其在视觉上过于局促、凝滞而放弃),他於八月中旬将自己的设计“红地五星旗”寄给了筹备会。[1]
截至8月20日,国旗国徽评选委员会共收到了2992份(一说为3012份[6])国旗图案,[7]郭沫若、陈嘉庚等筹备会成员也提交了他们设计的样稿。[8] 这些应征图案在临时选阅室内进行了展示,评选委员会从中精选出38份草图,[1][3] 并将之汇编入《国旗图案参考资料》,提交给新成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曾联松的方案最初并未入选,后来在田汉的主张下才被收为“复字32号”“红地五星旗”,并根据小组讨论的意见去除了类似苏联国旗的锤子镰刀的标志。[9]
9月23日上午,政协全体会议代表分组讨论了国旗方案,但并未形成定论;会中有代表觉得32号方案中的四颗小星提法不妥,认为不应提到资产阶级。毛泽东和大多数代表起初都赞成一颗星一条横杠的4号图案,但张治中后来向毛泽东表达了他的反对意愿,认为一条横杠有分裂国土、分裂革命之嫌,而且容易使人联想到孙悟空的金箍棒。[10] 23日当晚,彭光涵向周恩来推荐了32号图案,而周对该设计感到满意,并要求彭绘制较大的图样。此外,陈嘉庚也曾向毛泽东和周恩来提出建议,认为政权特征比地理特征更为重要,因此无需坚持使用象征黄河的横杠。两天后,毛泽东在中南海召开了座谈会,说明了他赞成红地五星旗的理由,并在与会代表间取得了共识。[11] 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决定采纳红地五星旗的方案,并将其改名为“五星红旗”。[1][12]
9月29日,《人民日报》上刊发了新国旗的图样和制法说明,提供给社会各界制作使用。[13]1949年10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大典上,五星红旗首次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升起。第一面飘扬在天安门广场上的国旗由女缝纫工赵文瑞缝制,她在9月30日下午1时完成了这项工作。[14] 曾联松最初并不敢确信五星红旗是他设计的,因为在公布的图案中,大星上没有镰刀和锤子。然而,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后来给他寄送了公函,正式告知他就是国旗的设计者,并随信附带了五百万元人民币作为酬谢。[15]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后至今,五星红旗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定国旗。
[编辑] 涵义
根据中国政府现今对国旗的解释,红色的旗面象征着革命,而黄色的五角星则能在红地上“显出光明”,且黄色亦较白色美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联系象征着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四颗小星各有一尖正对大星的中心,代表着围绕一个中心的团结。[6] 在曾联松最初对国旗的描述中,大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四颗小星象征着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提出的中国人民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五颗星呈椭圆形状,乃是当时中国国土(包括外蒙古)的秋海棠叶形状;五角星使用黄色则是因为中华民族是黄色人种。[15] 有时候,五颗星会被误认为是代表中国的五大民族,[16][17] 这其实是与五色旗的含义混淆了,后者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在1912年-1928年使用的国旗;其中的五种不同颜色分别代表着汉满蒙回藏五个民族。[16][18]
[编辑] 规格、尺寸和颜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在1949年9月28日公布了国旗的制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规定,制作国旗的企业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国旗的长宽之比为3:2。[19] 在制作时,先将旗面划分为4个等分长方形,再将左上方长方形划分长宽15×10个方格。大五角星的中心位于该长方形上5下5、左5右10之处。大星外接圆的直径为6单位长度。四颗小星的中心点,第一颗位于上2下8、左10右5,第二颗位于上4下6、左12右3,第三颗位于上7下3、左12右3,第四颗位于上9下1、左10右5之处。每颗小星外接圆的直径均为2单位长度。四颗小星均有一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 12982-2004:国旗》标准中亦给出了国旗的制法说明。[21]《国旗法》还给出了国旗的五种尺度规格:[20]
| 尺度 | 长高(厘米) |
|---|---|
| 1 | 288 × 192 |
| 2 | 240 × 160 |
| 3 | 192 × 128 |
| 4 | 144 × 96 |
| 5 | 96 × 64 |
[编辑] 颜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 12983-2004:国旗颜色标准样品》规定了国旗所使用的颜色。该标准按照CIE标准照明体D65和CIE 1964补充标准色度系统给出了下列的色度数据。[22]
| 项目 | 刺激值Y10 | 色度坐标 | 允许误差 | ||
|---|---|---|---|---|---|
| x10 | y10 | ||||
| 化学纤维织物 | 红色 | 9.4 | 0.555 | 0.328 | 均为![]() |
| 黄色 | 41.2 | 0.446 | 0.489 | ||
| 丝绸 | 红色 | 12.3 | 0.565 | 0.325 | |
| 黄色 | 32.4 | 0.450 | 0.463 | ||
| 棉布 | 红色 | 9.2 | 0.595 | 0.328 | |
| 黄色 | 33.0 | 0.467 | 0.463 | ||
| 旗杆套 | 白色 | 78.0 | - | - | 刺激值Y10不得低于78 |
[编辑] 国旗礼仪
[编辑] 法规
1990年6月28日,中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于同日通过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旗法》不仅规定了国旗的制法、悬挂场合及悬挂方式,还强调了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每个公民与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23]。
[编辑] 升挂
《国旗法》对国旗的升挂场所或机构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出入境机构、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属于每日应升挂的场所或机构。[24]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则属于在工作日升挂的场所或机构。全日制学校除寒暑假和星期日外,都应升挂国旗。[25] 此外,《国旗法》的第七、八条亦对其他情况下国旗的升挂作出了规定。
在举行升旗仪式时,可奏国歌或唱国歌,参加者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26] 国旗应该早升晚降,在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27] 全日制的中小学,应在假期以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26]
[编辑] 半旗
《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为下列人物的逝世降半旗志哀,降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国务院决定[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29]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30]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由国务院决定[31]
- 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由国务院决定[31]
此外,在不幸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导致重大伤亡时,亦可由国务院决定降半旗志哀。[32]
| 志哀对象 | 志哀对象身份 | 下半旗日期 | 下半旗场所 | 下半旗依据 |
|---|---|---|---|---|
| 任弼时 |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 1950年 | ||
| 斯大林 | 苏共中央总书记、苏联部长会议主席 | 1953年3月 | ||
| 罗荣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 1963年 | ||
| 谢富治 | 1972年 | |||
| 何香凝 | 1972年 | |||
| 邓子恢 | 1972年 | |||
| 李富春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 1975年 | ||
| 董必武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 1975年 | ||
| 康 生 | 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 1975年 | ||
| 周恩来 | 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 1976年1月 | ||
| 朱 德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 1976年7月 | ||
| 毛泽东 | 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全国政协名誉主席 | 1976年9月9日至18日 | ||
| 郭沫若 | 1978年 | |||
| 罗瑞卿 | 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将 | 1978年 | ||
| 苏振华 | 1979年 | |||
| 刘少奇 | 原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 | 1980年 | ||
| 宋庆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 1981年5月30日至6月3日 | 天安门、新华门,外交部和驻外机构 |
|
| 1981年6月3日 | 全国和驻外机构 | |||
| 廖承志 | 1983年 | |||
| 刘伯承 | 1986年 | |||
| 叶剑英 | 1986年 | |||
| 胡耀邦 | 1989年 | |||
| 徐向前 | 1990年 | |||
| 聂荣臻 | 1992年 | |||
| 李先念 | 1992年 | |||
| 邓颖超 | 1992年 | |||
| 王 震 | 1993年 | |||
| 姚依林 | 1994年 | |||
| 陈 云 | 1995年 | |||
| 邓小平 | 1997年2月20日至25日 | |||
| 彭 真 | 1997年 | |||
| 杨尚昆 | 1998年 | |||
| 1999年5月12日 | 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省级人民政府、香港特区政府、新华社澳门分社 | |||
|
2008年汶川地震遇难者
(2008年9月18日数据) |
2008年5月19日至21日(全国哀悼日) | 全国和驻外机构 | ||
| 2010年1月19日 |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 |||
| 2010年1月19日至21日 | 公安部 | |||
|
2010年玉樹地震遇难者
(2010年5月30日数据) |
2010年4月21日(“全国哀悼活动”) | 全国和驻外机构 | ||
(2010年8月20日数据) |
2010年8月15日(“全国哀悼活动”) | 全国和驻外机构 | ||
|
2010年8月26日 | 香港特区政府及中央驻港机构 | ||
[编辑] 地方旗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在1997年11月发出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规定,各地都不能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33] 不过,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则拥有自己的区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继通过了两个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规范使用方法。[34][35]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以红色为底色,旗帜的中央有一朵抽象化的五瓣白色洋紫荆花。香港区旗的设计于1990年2月16日定案。1996年8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通过了区旗的暂行使用办法。[34] 1997年7月1日,香港区旗在主权交接仪式上首次正式升起。由1997年截至2011年為止,香港政府及其轄下機構所管理的地方曾發生22宗錯掛國旗或區旗的事件。[36]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以澳门绿为底色,旗帜中央抽象化的大桥和海水上方置一白色莲花,莲花上方的五颗黄色五角星以弧形排列,位于弧形正中的一颗较大,其余四颗较小。莲花是澳门的区花,大桥和海水则反映了澳门自然环境的特征,五星则象征着澳门与其祖国的联系,“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7] 1993年1月15日,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九全会评选出了澳门特区区旗图案的草案,并在同年3月31日的人大会议上获得通过。1999年1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通过了区旗的暂行使用办法。[35][38]
另外,除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区旗之外,广州、宁波和哈尔滨也曾有过市旗,但后来废止不用。苏州市的市旗没有废止,但已鲜少在公开场合使用。
-
哈尔滨市市旗
(废止)
[编辑] 军用旗帜
[编辑] 宣传与教育
通行于中国全国的人民教育出版社最新版的《小学语文》中,三年级下棋精读课文《一篇五星红旗》,描述一名“在国外读书”的“我”脖挂五星红旗漂流遇险,求助于面包店老板。店老板最为看重“我”身上的五星红旗,欲用面包交换被“我”拒绝,店老板颇为感动将其送到了医院并承担全部费用。[42]
[编辑] 对侮辱国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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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 香港
自從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在中國香港的使用及保護以國旗及國徽條例訂定。該條例第4條禁止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第5條第(2)款規定國旗必須按照附表1所列規格製造。第6條第(1)款禁止國旗或其圖案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或私人喪事活動,否則依據第(3)款,如未經合法授權或並無合理辯解違反之,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非法用於商標或廣告可處第5級罰款,而非法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可處第2級罰款。第7條規定,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编辑] 澳門
自從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在中國澳門的使用及保護以第5/1999號法律(pt:Lei de Macau 5 de 1999)訂定。該法律第五條規定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一)商標或廣告;(二)私人喪事活動;(三)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依據第九條,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構成對國家象徵的不尊重。第九條也規定,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又或對之不尊重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依據第十一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编辑] 其他地域
1949年,中國國民黨的中華民國政府遷移到台灣以后使用中華民國國旗至今;海外傳統華人社區在國際非官方場合,仍經常使用中華民國國旗。尤其在雙十節期間,傳統華人社區都掛上青天白日滿地紅旗。
隨著改革開放,很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移民海外,改變了當地華人的結構;很多華人團體開始慶祝十一國慶,並在海外的中國城和華人眾多的地方升起五星紅旗。
在台灣,許多老一代的本省統派,乃至於經歷保釣運動的外省人或本省人第二代子弟,如陳映真跟王津平與王曉波等人參與的「中國統一聯盟」很早就公開打出支持中國和平統一的口號,在海外或者台灣本土打出了五星紅旗的旗號。在十一國慶或者台灣光復節的時候,也經常有開著掛著五星紅旗的車在街上遊行,著名例子有台北的戴忠和台南台灣共產黨主席王老養。
另外,在台灣的日月潭景區,不少遊覽船船家為了吸引更多來自中國大陸的遊客,紛紛在船尾掛上五星紅旗;而亦有台灣籍的漁船,為了避免在有爭議的水域中作業時被日本海上保安廳所驅逐,也懸掛五星紅旗作自我保護。
兩岸開放直航之後,許多台灣的旅館為了对大陸遊客表现友好,也開始升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不過在台灣五星紅旗的爭議仍然很大(特別是對中國大陆不抱好感的綠色選民)。
[编辑] 类似旗帜与标志
五星红旗的颜色,布局及内涵与蘇聯国旗相仿,五角星为社会主义国家(如朝鲜,越南,古巴等)所常用标志。但苏联国旗的长宽比例为2: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采取3:2比例。
另外,越南国旗与其比较相似。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会标的整体造型也与五星红旗相似。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会标
[编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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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 前任: 青天白日满地红旗 |
中国国旗(陆、港、澳使用) 五星红旗 1949年10月1日启用 |
使用中 |
| 中国国旗(台湾地区使用) 青天白日满地红旗 |
使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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