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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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1982年宪法下的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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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央政府
[编辑] 历史沿革
[编辑] 人大制前的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5月27日)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机构和职位有: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总理:周恩来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 院长:沈钧儒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 检察长:罗荣桓
-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 主席:毛泽东
-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 主席:高岗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现指1954年9月27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编辑] 文革时期的中央政府
[编辑] 1982年后的中央政府
[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而被有的人归为“议行合一”制国家。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狭义)的唯一立法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
[编辑] 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法律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立法解释)机关和常设违宪审查机关。
[编辑]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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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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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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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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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军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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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与中央军委领导指挥的“国家宪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战争与和平问题的最高决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具体职能部门: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指挥、训练、情报、测绘、外事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管理军事司法、思想政治工作、媒体宣传、文艺团体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管理全军装备、军队系统军工包括航天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卫生、审计等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具体职能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其中,中央军委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与党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
中国大陆民众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的关系较好,军人和武警号称“人民子弟兵”,长期被视为不损害人民利益(参见: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为人民服务(参见:雷锋、学雷锋)的模范,军民关系被誉为“军民鱼水情”。中国政府提倡“军爱民、民拥军”,开展军地“双拥共建”活动,优待军属、烈属。对解放军的崇拜在文革期间由于各种因素达到很高的程度。而部分部队的军事行动使解放军的形象在“六四事件”中遭受重创。在多次裁军和1990年代实行军队和司法系统不得经商的改革后,军队的腐败现象有所减少。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中国军队人员和装备建设以及中国民族主义的发展,中国军队越来越受民众支持。在1998年抗洪抢险和2008年抗震救灾任务中,军队和武警的总体表现得到广泛认可,但也暴露出了装备、协调指挥等方面的一些问题,中国军事部门近年来对救援、反恐和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执行非传统安全任务的能力建设更重视了。
Template:中央军事委员会 Template: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编辑] 中央政府领导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现任主要领导人
[编辑] 地方政府
[编辑] 历史沿革
[编辑] 建国初期的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全国被分为六个大行政区,分别由两大人民政府、四大军政委员会管辖,分别是:
| 大区 | 辖境 | 中共机构 | 第一书记 | 政权机构 | 主席 | 军事机构 | 司令员 | 政治委员 | 沿革 |
|---|---|---|---|---|---|---|---|---|---|
| 华北 | ? | 中共中央华北局 | 刘少奇 | 华北人民政府 | 董必武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 | 聂荣臻 | 聂荣臻 | 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于1948年9月,中共建国后辖境划归中央人民政府直属。 |
| 东北 | ? | 中共中央东北局 | 高岗 | 东北人民政府 | 高岗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 | 高岗 | 高岗 | |
| 华东 | ? | 中共中央华东局 | 饶漱石 | 华东军政委员会 | 饶漱石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 | 陈毅 | 饶漱石 | |
| 中南 | ? | 中共中央中南局 | 林彪 | 中南军政委员会 | 林彪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南军区 | 林彪 | 罗荣桓 | |
| 西北 | ? | 中共中央西北局 | 彭德怀 | 西北军政委员会 | 彭德怀 |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 | 彭德怀 | 习仲勋 | |
| 西南 | ? | 中共中央西南局 | 邓小平 | 西南军政委员会 | 刘伯承 |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 | 贺龙 | 邓小平 |
[编辑] 地方国家机构沿革
| 时间 | 权力机关 | 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 1949年-1954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人民政府 | 人民政府 | 人民政府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署 |
| 1954年-19??年 | 人民代表大会 | 无 | 人民委员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 19??年-19??年 | 人民代表大会 | 革命委员会 | 革命委员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 19??年-19??年 | 人民代表大会 | 革命委员会 | 革命委员会 |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委员会 |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检察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
| 1975年-1978年 | 人民代表大会 | 革命委员会 | 革命委员会 | 人民法院 | 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 |
| 1978年-1982年 | 人民代表大会 | 革命委员会 | 革命委员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 1982年- | 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编辑] 现行地方各级国家机构设置
|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 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 省 自治区 |
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高级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 直辖市 | 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立法会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 律政司 | |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立法会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 检察院 |
|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 | 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 地级市 自治州 |
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中级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 地区 盟 |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 行政公署 | 中级人民法院 | 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
|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 | 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 市辖区 县级市 县(旗) 自治县(自治旗) 特区 林区 |
人民代表大会 (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基层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 | 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 镇 乡(苏木) 民族乡(民族苏木) |
人民代表大会 (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 人民政府 | ||
| 县辖区 | 区公所 | ||||
| 街道(社区) | 县级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 |
注:一些地方在开发区(非行政区)设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至今无宪法和法律依据。
[编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78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 1982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现行《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编辑]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编辑] 特别行政区政府
[编辑] 领土争议地区的政区与政权性机构
- 藏南地区(Template:IND实际控制)
-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Template:JPN实际控制)
- 西沙群岛(Template:CHN实际控制)
- Template:PRC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实际控制:永暑礁等)
- Template:ROC高雄市旗津区中兴里(实际控制:太平岛、中洲礁)
- Template:VET庆和省长沙岛县人民委员会
- Template:PHI巴拉望省卡拉延镇
- Template:MAL沙巴州
[编辑] 政府机构间的关系
[编辑] 民主集中制原则
现行宪法第三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内涵如下:
- 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编辑]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虽然港澳基本法是中国特色的历史性创造,但一般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
[编辑] 中央政府与内地地方政府的关系
[编辑] 国务院机构与内地地方行政机构的关系
-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 有“跑部钱进”之说。
[编辑] 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 根本政策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五十年不变”。
- 国防与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 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免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首对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负责,每年最少上京述职一次。
-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原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原新华社澳门分社)是管理中国内地在港澳地区的事务和联系特区政府和各界人士的政权机构。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澳门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 CEPA
[编辑] 地方政府间的关系
[编辑] 领导体制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ommittee)等机构实行委员会制。
- 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commission)等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编辑] 机构编制
[编辑]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所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单位的编制安排。所以,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并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单位,还有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以及各级共青团组织等等。
[编辑] 机构编制管理内容
- 机构设置
- 职能配置
- 人员编制管理
- 机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