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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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官员 | |
| 院长 | 周强 首席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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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院长(8) | 沈德咏 一级大法官 万鄂湘 二级大法官 江必新 二级大法官 苏泽林 二级大法官 奚晓明 二级大法官 熊选国 二级大法官 南 英 二级大法官 景汉朝 二级大法官 |
| 纪检组长 | 张建南 二级大法官 |
| 政治部主任 | 周泽民 |
| 机构概况 | |
| 组织上级机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机构类型 |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
| 行政级别 | 副国级 |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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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
|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
| 联系方式 | |
| 办公大楼 |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
| 邮政编码 | 100745 |
| 电话号码 | 总机:+86 (0)10 67550114 举报:+86 (0)10 67556131 |
| 刑事审判、死刑复核大楼 |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
| 邮政编码 | 100062 |
| 官方外网首页 | www.court.gov.cn |
| 机构沿革 | |
| 1949.10.22 -1954.9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
| 195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影像资料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與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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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集体·指导思想
基本制度·国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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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图集 政治主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组成,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特别重大的第一审案件,涉及驻香港、驻澳门军队的第一审案件,涉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称的国家行为的第一审案件;接受以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的上诉;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复核所有死刑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上诉。
目录 |
人员结构 [编辑]
截至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在编人员1169人,平均年龄40.4岁。其中,40岁以下人员598名,占全院机关总人数的51.2%,全部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博士98人、硕士315人。[1]
内设机构 [编辑]
- 立案一庭:受理各类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依法受理管辖争议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
- 立案二庭: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裁判和再审改判提出的申请再审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理。
- 刑事审判第一庭:分管东北三省(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华南三省(广东、广西、海南)刑事案件。
- 刑事审判第二庭:分管涉港、澳、台地区和涉外犯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9、10章刑事案件。
- 刑事审判第三庭:分管华北五省区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和华中三省(河南、湖北、湖南)刑事案件。
- 刑事审判第四庭:分管西北五省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华东四省(山东、浙江、安徽、福建)刑事案件。
- 刑事审判第五庭:分管西南五省市(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和华东三省市(上海、江西、江苏)刑事案件。
- 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
- 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有关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 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 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有关海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 行政审判庭:审判有关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 审判监督庭: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院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等。
- 执行局: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等。
- 办公厅
- 政治部
- 研究室: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起草司法解释,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司法统计、办理人权方面的事务等。
- 审判管理办公室
- 监察室
- 外事局
-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 机关党委
- 离退休干部局
历任院长 [编辑]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註 1]任命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49年至1954年;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董必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54年至1959年;
-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谢觉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59年至1965年;
-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杨秀峰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65年至1975年;
-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江华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75年至1978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江华继续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78年至1983年;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郑天翔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83年至1988年;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任建新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88年至1993年;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任建新继续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93年至1998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肖扬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98年至2003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肖扬继续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2003年至2008年;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王胜俊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2008年至2013年。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周强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2013年至2018年。
司法解释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审判解释”是中国内地的法律渊源的一种。中国内地的司法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而狭义的“法律解释”等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注释 [编辑]
- ^ 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前的1949年至1954年,其职能由全国政协代替。
参考文献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 张先明. 周强在最高法院“五四”青年节座谈会上寄语青年干警 坚持公正司法 推进依法治国 让青春在共筑中国梦中焕发绚丽光彩. 中国法院网. 2013-05-05 [2013年5月6日查阅]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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