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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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务会议是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的会议。
会议由国家主席召开和主持,会议的详细内容并没有明确注明,一般参与会议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国家副主席及其他民主党派等主要领导人。
会议讨论国家的重大事务,由国家主席把会议提出的意见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他相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的设置,同时取消了最高国务会议。自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再未出现有关最高国务会议的规定。
[编辑] 1954年宪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编辑] 历次最高国务会议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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