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死刑罪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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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等效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死刑罪名及其变动情况。
目录 |
刑法时期(1979年至今) [编辑]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经八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
现行死刑罪名(55项) [编辑]
根据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7项) [编辑]
危害公共安全罪(17项) [编辑]
- 放火罪
- 决水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走私武器、弹药
- 走私核材料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项) [编辑]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6项) [编辑]
侵犯财产罪(1项) [编辑]
- 抢劫罪
-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入户抢劫的;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持枪抢劫的;
-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项) [编辑]
危害国防利益罪(2项) [编辑]
贪污贿赂罪(2项) [编辑]
- 贪污罪
- 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第382条第3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第383条第1款第1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383条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受贿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12项) [编辑]
- 战时违抗命令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投降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战时造谣惑众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2011年取消(13项) [编辑]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生效。
- 走私文物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票据诈骗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信用证诈骗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盗窃罪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001年修改(1项) [编辑]
2001年12月29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无刑法时期(1949年至1979年) [编辑]
惩治反革命条例 [编辑]
注释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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