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死刑罪名列表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死刑
問題
存廢問題 · 宗教與死刑 · 冤案
國家
澳大利亞 · 巴西 · 保加利亞 · 加拿大 · 中國大陸罪名·死刑犯) · 庫克群島 · 丹麥 · 厄瓜多爾 · 埃及 · 法國 · 德國 · 印度 · 伊朗 · 伊拉克 · 以色列 · 義大利 · 日本死刑犯) · 列支敦斯登 · 馬來西亞 · 墨西哥 · 蒙古 · 荷蘭 · 紐西蘭 · 北韓 · 巴基斯坦 · 菲律賓 · 波蘭 · 羅馬尼亞 · 俄羅斯 · 聖馬利諾 · 沙烏地阿拉伯 · 新加坡 · 南韓 · 蘇利南 · 中華民國死刑犯) · 東加 · 土耳其 · 英國 · 美國 · 委內瑞拉
行刑方法酷刑
烹刑 · 死亡轮英语Breaking wheel · 車裂 · 族誅 · 火刑 · 十字架 · 踏刑 · 象刑 · 斬首 · 剖腹 · 腰斩 · 五馬分屍 · 電椅 · 枪毙 · 剝皮 · 毒气室 · 缢死 · 穿刺 · 注射 · 戴火項鍊 · 鋸刑 · 凌遲 · 石刑 · 氮氣窒息
相關主題
犯罪 · 刑罰學

本表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等效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死刑罪名及其变动情况。

目录

刑法时期(1979年至今) [编辑]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经八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

现行死刑罪名(55项) [编辑]

根据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7项) [编辑]

  1. 背叛国家罪
  2. 分裂国家罪
  3. 武装叛乱、暴乱罪
  4. 投敌叛变罪
  5. 间谍罪
  6.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 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17项) [编辑]

  1. 放火罪
  2. 决水罪
  3. 爆炸罪
  4. 投放危险物质罪
  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 破坏电力设备罪
  7.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8. 劫持航空器罪
  9.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0.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2.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13.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14. 生产、销售假药罪
  1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6. 走私武器、弹药
  17. 走私核材料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项) [编辑]

  1. 走私假币罪
  2. 伪造货币罪
  3. 集资诈骗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6项) [编辑]

  1. 故意杀人罪
    •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故意伤害罪
  3. 强奸罪
  4. 奸淫幼女罪
  5. 绑架罪
  6.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财产罪(1项) [编辑]

  1. 抢劫罪
    •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入户抢劫的;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 持枪抢劫的;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项) [编辑]

  1. 暴动越狱罪
  2. 聚众持械劫狱罪
  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 组织卖淫罪
  5. 强迫卖淫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2项) [编辑]

  1.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 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贪污贿赂罪(2项) [编辑]

  1. 贪污罪
    • 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第382条第3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第383条第1款第1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383条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 受贿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12项) [编辑]

  1. 战时违抗命令罪
  2. 隐瞒、谎报军情罪
  3. 拒传、假传军令罪
  4. 投降罪
  5. 战时临阵脱逃罪
  6.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7.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8.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9. 战时造谣惑众罪
  10.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11.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12.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2011年取消(13项) [编辑]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生效。

  1. 走私文物罪
  2. 走私贵重金属罪
  3.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5. 票据诈骗罪
  6. 金融凭证诈骗罪
  7. 信用证诈骗罪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9.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 盗窃罪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1. 传授犯罪方法罪
  12.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3.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001年修改(1项) [编辑]

2001年12月29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1. 取消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无刑法时期(1949年至1979年) [编辑]

惩治反革命条例 [编辑]

注释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