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承担着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论,展开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工作。
[编辑] 历史沿革
- 1949年 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
- 1954年 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 19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
- 1978年 恢复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编辑] 组织结构
[编辑] 内设机构
- 办公厅
- 政策法规司
- 监督检查司
- 经济发展司
- 文化宣传司
- 教育科技司
- 国际交流司
- 财务司
- 人事司
- 机关党委
- 驻委纪检组、监察局
- 离退休干部局
- 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政策研究室)
- 信息中心
- 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 机关服务中心(局)
[编辑] 直属事业单位
[编辑] 兼职委员单位
國家民委委員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組織保障。兼職委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本部門的職能,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 地方单位
地方各省区市都有地方民族事务委员会或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编辑] 民族识别工作
- 参见:中国民族列表
- 第一阶段,从1949年至1954年,首先认定蒙古、回、藏、满、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侗、瑶、白、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拉祜、高山、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羌、撒拉、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鄂伦春、保安、裕固、塔塔尔等38个少数民族。
- 第二阶段:从1954年至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新确定了15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赫哲、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后改名为德昂)、独龙、京、毛难(后改名为毛南)、门巴;同时,将普查中自报的74个族体分别归并到53个少数民族中。
- 第三阶段:从1965年至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965年认定了西藏珞瑜地区的珞巴族,1979年认定了云南基诺山的基诺族。至此,使中华民族的成员增加到56个。
- 第四阶段:从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据统计,自1982年以来,全国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人数在1200万人以上。
[编辑] 历任领导人
[编辑] 主任
| 姓名 |
图像 |
在任时间 |
备注 |
| 李维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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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
|
| 乌兰夫 |
 |
1954年9月至1966年 |
蒙古族 |
| 杨静仁 |
|
1978年3月至1986年1月 |
回族 |
| 司马义·艾买提 |
|
1986年1月至1998年3月 |
维吾尔族 |
| 李德洙 |
|
1998年3月至2008年3月 |
朝鲜族 |
| 楊晶 |
 |
2008年3月至今 |
蒙古族 |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