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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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的其他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最广义地相当于“宪法和法律”,但宪法不在本条目内容范围内。
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部门规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隨著時代轉變,亦有所不同。但歷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都採用成文法系統。
目录 |
[编辑] 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立國的初期,奉行計劃經濟體制,社會發展由政府行政機關主導。其後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社會秩序大亂,文化經濟受到嚴重破壞,人們開始認識法治、法律的重要。1979年,隨著社會秩序恢復和對外開放,中國政府開始制定各式各樣的法律以配合社會發展。1992年末,中國共產黨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即是說,行政命令式的計劃經濟正式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代。
現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法律體系,可粗略分為普通法系及大陸法系兩大類。由於歷史的因素,中國大陸和兩個特別行政區各自使用自己原來的法律體系,分別如下:
法律體系的分別,會對司法及法律的解釋權帶來重大的衝擊。舉例說:就單就法官的職能這方面來看,中國內地也跟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一致。見比較普通法系和歐陸法系。但在香港,法官判案的案例,會成為同級及下級法院的規範,成為法律的延伸。制度保障法官在判案時不會受任何(特別是來自政府及政黨)的影響。而另一方面,一但下級法官判錯案件,法院亦要依從一個非常嚴格的制度,從法律觀點上駁斥。
在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分为宪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国也不例外。其有三大基本实体法和三大基本程序法,三大基本实体法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三大基本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编辑] 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指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宪法) 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属于该地区的所有法律的基本框架
- 刑法、民法通则等属于诸多相关法律的框架
[编辑] 全国人大立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二节)
[编辑] 普通法律
现行宪法第六十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包括:
-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大多数为专业法律如林业法、水利法等,包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的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修正案或决定
-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的其他决定
- 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声明、政府公报
[编辑]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三节)
[编辑] 法律解释
[编辑]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三)解释法律”(注: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常设违宪审查机制,但尚未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四节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作了具体规定。
[编辑]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八条、《澳门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分别规定:
- 《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 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编辑] 司法解释
中国内地的司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当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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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6月10日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
[编辑] 其他法规
中国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时也存在着以下几种“法律”或“准法律”: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可以冠“法律”的名字,但在与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 由省级人大或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本地区内有法律的效力,法院裁判案件时必须执行。
- 由中央各部门以及省级或较大的市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行业条例。这些被称为规章,法院裁判案件时在它们与现行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裁决的参考,但不是必须执行。中央部门的规章效力涉及全国;地方政府规章只在本地有效。
- 地方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这些是各级政府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与法律抵触的情况下,它们会通过一定的程序被撤销。法院在判案时可以作为一种参考。理论上它的效力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弱。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它是中国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法律规定不清或者未曾规定的事项的处理规则,本意是作为对下级法院审判案件的指导,但是在目前立法体制下它具有法律的效力。省级法院无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
这些准法律和中央的法律有时存在着冲突,所以可能通过一定的程序来撤销;一些中央制定的法律又是必须通过行政命令(红头文件)等形式才能得到落实。这是当前中国法治不成熟的一个表现,法律往往需要政策来支持执行。
[编辑] 行政法规
适用全国,指国务院发布的各种命令、规定、条例、实施细则和文件,包括以国务院总理命令发布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
[编辑] 部门规章
适用全国,指国务院直属各部、办、委,以及全国性政府组织如证监会、银监会等发布的各种命令、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包括以部长命令形式发布的细则、实施办法;
[编辑] 地方法规
指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政府、人大按照国家法律通过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包括以政府令(如省长令、市长令)颁布的各类实施办法等具有司法效能的法规性文件。
[编辑] 地方法规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层次 |
|---|
| 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
|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由于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问题,在法律的适用上,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有冲突,虽然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法规,但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提请国务院裁定适用问题。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国务院裁定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