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承诺“依法治国”,中国大陆目前正在進行法治社会的建設。在私法领域的法律初步建立,基本做到在私权利以法律来规范和裁决,但在公法领域法律还有殊多的空白,公权力运作和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方面,被认为还根本没有实现法治。通常认为中国立法没有取得民授、司法不独立,这使得一些人认为中国还不是法治国家,但中国当局认为他们已在依法行政。
對於目前法治社會進展緩慢的原因,中國政府認爲是經濟實力不足、人民素質有待提高而導致。但民间觀點認爲其根本原因是由落后的政治制度和既得利益者的阻碍造成的。对于中国法治未来的预测还存在着争议,随着自由市场经济和社会多元化的发展,部分人士对中國未来的法治状况持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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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词语释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中法治一词的含义与西方理解的不同。中国法学家李步云说:
| “ | 关于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我将它概括为三条: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制度来说的,而法治从来都是相对于人治来说的,没有人治就无谓法治,相反亦然。其次,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等一套法律规则以及这些规则怎么指定、怎样执行和遵守等制度;法治与人治则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原则,即国家的长治久安不应寄希望于一两个圣主贤君,而关键在是否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和制度,这些良好的法律还应得到切实的遵守。再次,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行法治。[1] | ” |
由此可见,广泛意义上中国对“法治”的理解实为西方意义上的法制 (英语:rule by law),而中文“法制”实为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英语:rex le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存在西方理解的法治 (英语:rule of law) 概念。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现状是法治、法制或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仍然存有争议。[2] 西方意义上的法治包括了民主制度的前提(國家領導人普選、政黨輪替等原則)目前的中國則不具備這些前提,被西方認為是人治。
[编辑] 法治历史
在毛泽东时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法律被边缘化,国家的治理通过政治运动与政治学习来强化和完成,当时的法律只有宪法和婚姻法,人们的各种权利很轻易地被批斗等方式侵犯。这种结果就是,作为国家元首的国家主席,也不能保障他的人身不受侵犯。
中国大陆官方承认法治或法制,是在1980年代以后[3],最初一直使用法制这一提法,这显示相对以往的政治挂帅是巨大进步。在这一时期,刑法、民法通则、行政法等各项法律纷纷建立健全,中国当局努力开始以法制手段而非政治运动来处理公共事务,直至1989年的六四事件,坚持“以民主和法制的轨道解决”事件冲突的赵紫阳出局。
在那以后,中国步入了一个追求稳定的时期,当局在公权力方面的弱化了法治的保障。但中国的法治进程并没有停止,大量的法律特别是经济与行政类法律被制定和出台,1996年开始“法治”作为国家以法律治理的标准提法[1],随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报告中使用“依法治国”。
无论法律的执行者、订立者或被实施者,对法律权威性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在1990年代末[來源請求],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开始增强,更多地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在司法也有缺失的情况下,不少人开始通过维权运动进行表达和争取。
[编辑] 法律状况
虽然意识形态在中国逐步弱化,但正统意识理论依然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为统治国家和坚持完善党的领导的手段。中国官方文件中最初使用“以法治国”,有学者认为这突出了治理者的主动姿态,法律被做为一种工具或方式,他们认为应当使用“依法治国”正式表述,承认法律是公民授权和参与下的人人遵守的规则,随后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依法治国”的文字被承认并写入宪法。这种法律来源差别,导致中国大陆在法治进程中出现一些独特的状况,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主要的法律制订,“部门立法”现象被屡屡提出批评。
[编辑]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实现人权的保证和公权的限制。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第一部宪法在斯大林的倡议和指导下制定颁布。中国共产党在每次激烈的政治斗争之后都重新制定宪法,在每次党代会之后都对宪法作出修改,目前的宪法是第四部。
公民构成国家政权的基础已成爲世界的主流认识,中国则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准公民社会。中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有观点认为这是在回避公民的概念,因为中国人民只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拥护社会主义政权的人群。由此得出,中国的公权力并非来自所有国民,而是其中的一部分。这种表述符合人民民主专政,被认为是中国许多法治问题的一个根本因素。至少从法律理论上,中国有部分公民在没有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情况下被排除在参与和行使国家权力之外。
宪法还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相当于逻辑上从宪法规定了中共是中国人民的意志唯一代表,排除了多党执政的可能。此外没有条款规范政党行为。
[编辑] 民间及学术界的看法
- 中国宪法没有体现现代公民授权原则,立、修宪通过代议制度无公投表决机制,易让人感觉“党主立宪,修释在党”;
- 中国宪法没有规范政党行为,也没有制定“执政竞争”机制,容易成为某一个政党和集团的自我授权书和权力保障书;
- 中国宪法中对国际人权公约赋予的公民基本人权,很多从根本上剥夺或者规定得不明确或不全面。比如:公民自决权、罢工权,组织及参加工会权、自由迁徙权、自由结社(组党)权、无罪推定及不被强迫认罪权、自由新闻出版权等;
- 宪法应当界定公民、国家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组成。中国宪法有相对强烈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比如专政、阶级斗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等等字眼;写入了太多的执政党的思想和理论,比如: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等。
- 没有体现现代宪政的分权制衡原则;同时人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权力分配也不尽合理,政府、人大常委会实际权力过大;
- 宪法条文中规定了公民信仰自由,虽允许公民个体信仰的自由,却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公開反馬克思主義如同古代公開反孔孟一樣不被允許,另外如同古代的正統觀,憲法潛意識大力主張愛國主義,也與個人自由背道而馳;
- 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文字表述得简单而抽象,而“依宪”制定的下位法规却对公民权利的行使制定得具体且严格的限制,对公民义务规定多且细,不是一部“限权法”,而是一部“限民法”;
- 对公权的保障大于私权,无法体现对私权私产的同样尊重(目前私权物权法已在推动);
- 宪法没有规定违宪监督及追究机构,中国只有有限的对行政法规的审查机构(人大下设),没有实现违宪的立法审查和司法审查;违宪审查没有具体的启动及实行机制,形同虚设,例如收容遣送(已废止)、劳教、户籍等制度数十年长期存在;
- 部分条款大且空,限于口号性质,只能说明其自身的倾向,缺乏必要可操作性,而没有可真正具体施行和监督的条款,比如第十四条。
[编辑] 刑法
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中国现行刑诉法中还没能得到体现。虽然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有关的问题”;证人“均有作证的义务”。有人士指出,无“沉默权”造成了刑讯逼供等现象时有发生。
现行刑诉法只有225条,但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加起来就有1400多条。各部门“依法”“制订”和“解释”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和案件标准,在普通法地区和部份大陆法地区中,解释法律是司法机构独有的权力,无需全国人大授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权利不平衡。律师介入受到诸如申请、批准、限时、侦查人员在场等种种限制。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权利很有限,无“在场权”,无法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文书、材料,只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编辑] 民法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后废除了中华民国的民法典,在随后的三十年时间内,除一个婚姻法以外,中国没有民法。八十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沿用至今。
制定民法典的工作在有关人士的努力下进行了筹备,不过一再推迟。中国法学家江平曾透露中国民法典面临极大的阻力。
做为民法典工作之一的《物权法》由于面临的压力较小,取得了进展。在2006年经历激烈的“违宪”质疑等争议后,最终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编辑] 行政法
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建立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诉讼法存在着诉讼主体和诉讼内容的限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由被行为人提出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比如文件和政府法规,即使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也无法提起诉讼。同样对由于诉讼主体的限制,对于行政作为,中国还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编辑] 权利分立与司法独立
多数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一党专政,立法、司法都没有独立,和政府一起在法律上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领导,实质上是由中国共产党所控制。
中国共产党设置政法委指导、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的工作。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宪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中“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并列,表明政党不属于社会团体。
[编辑] 法治现状与个案
對於某些中國當局嚴格限制的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權利被侵犯後的救濟渠道是十分有限的,某種程度上關閉了司法保障的門。這類權利包括新聞、言論、出版、游行、示威、集會、結社、選舉和不被公力機關非法侵害人身等權利。相關的起訴,或者法律在制定保障上有空缺,或者司法部門從程序上駁回,甚至是不予回應。[3][4][5][6]
对政治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即使案件名义上公开审理,也会对庭审进行控制,主要是限制非公职人员(媒体、当事人亲友)入庭。
关于行政诉讼法,由于体制问题,执行存在困难,中国大陆“民告官”的成功率较低。
收容遣送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受到大多数的专家的批评,认为它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使公民的人身权利不经审判被剥夺,同时没有救济的渠道。2003年6月20日因孙志刚事件收容遣送制度被中国国务院废止。
在现实中,一些法律没有授权的部门(例如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和政法委员会)或法律没有规定的办案程序(例如公检法联合办公、协调定案),破坏了法定的司法部门之间的分工、监督、制约的关系。同时,非法定侦查机关(如纪委、监察等),也在某些职务案件中行使侦查权,靠“双规、两指”获取嫌疑人的证据,并自行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要求的“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给侦查机关造成了巨大压力,也被指干预司法。
对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农民、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司法保障权利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大陆地区的媒体也对这部分公民各种权益的保障进行過报道,目前部分人的权益保障相當不足。
另外,有些被当局认定的特殊群体(如六四人群、法轮功、宗教人士、低层维权人群),由于有政治方面的禁忌,这部分人的权利保护相对薄弱,党委通过口头传达等行政手段就可以在公检法中拒绝这类人群的被侵权申诉和起诉[7]。他们的司法保障权利受到部分剥夺,这些人群的合法权利在被侵犯下也无法寻求司法救助。
[编辑] 参考資料
- ^ 1.0 1.1 南方都市报:李步云:二十年改一字 从刀“制”到水“治”
- ^ Randall Peerenboom & He Xin,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Patterns, Causes, and Prognosis, 4 East Asia Law Review (2009), found at Penne. ALR website
- ^ 章詒和告官 法院不受理
- ^ 政治权利的司法救济何在?陈永苗
- ^ 辽阳工人游行申请被拒
- ^ 六四死者家屬支持起訴李鵬 中國法庭不受理
- ^ 高智晟在给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两封公开信中[1][2],详诉了法轮功人员没有司法保障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