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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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又名民元約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後,由當時位於南京臨時參議院所制定的具有「憲法」性的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4年5月1日因大總統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

中华民国成立後,孙中山与革命党人迫于当时的形势,推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但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遂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目录

[编辑] 主要內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的一页
  1. 仿法國式之責任內閣制:蓋當時之參議院為抑制袁世凱之野心,乃將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使袁世凱成為虛位總統
  2. 總綱以簡潔之文字,將國家之要素作原則性的規定。
  3. 人民權利義務之保障已有詳盡之規定,並設有法律保留條款。
  4. 大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仍沿《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精神由參議院選舉出任。
  5. 司法已有獨立審判規定,符合三權分立原則:臨時約法規定法院由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成,法官的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编辑] 南北分裂时期(1917-1928)

[编辑] 北洋政府

[编辑] 廣州軍政府

[编辑] 評價

  • 李大釗形容《臨時約法》“為集矢之的”,《約法》雖然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自由,但在實踐中《約法》毫無約束力[2]

[编辑] 注釋

  1. ^ 象征与实质:《临时约法》问题. 
  2. ^ 杜鋼建,《中國近百年人權思想》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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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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