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是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的前身,中華民國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
大理院的前身是清朝大理院。清光緒32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制法》,翌年正式定大理院官制,為全國最高終審機關,配置總檢察廳。中華民國成立之後,大理院被保留。民國16年(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翌年公布《國民政府最高法院組織法》,定最高法院為全國終審審判機關,至此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大理院走入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