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院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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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列出現今中華民國領域內的各級審判機關。

中華民國的法院制度目前除了軍事法院以及專業法院以外,一般法院採取雙軌制,亦即分為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負責掌管民、刑事爭訟事件,由最高法院負責其終審判決。而行政法院的部分則是負責關於行政事務的爭訟,由最高行政法院作成其終審判決。惟值得注意的是,此種雙軌制已經因為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立而受到了破壞。而在不久後的將來,隨著司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司法院將合併並裁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而成為中華民國境內唯一的終審機關。

目录

[编辑] 中華民國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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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司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之規定,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然而現行的司法院實質上僅是一個司法行政機關而已。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530號解釋中明確的指出,司法院應為最高審判機關始符制憲本旨。為符釋字第530號解釋意旨,因此目前司法院正擬修改組織落實憲法規定,著手修改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等,希望能將司法院「法庭化」,以符合憲法規定。將來司法院組織法修法過後,將使司法院歸併目前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三個終審機關而成為中華民國最高審判機關,達成司法院一元化的目標。另一方面,現今的司法院大法官也將同時改制成為憲法法庭,分別與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及懲戒庭並立。

[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

中華民國司法院共有大法官15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2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案件,且就總統副總統的彈劾以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

[编辑] 刑事補償法庭

依據刑事補償法之規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負責於補償請求人不服原管轄機關所做出之決定不服,或是補償決定違反刑事補償法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由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覆審時,就該請求進行覆審。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若干人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编辑] 普通法院

[编辑]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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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最高法院中華民國一般民、刑事案件的終審法院,另一方面,雖然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並不會拘束下級法院,然而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例和決議則將會對下級法院產生一定拘束力,且判例亦常常為大法官違憲審查的標的(譬如:釋字153、177、182、256、271、297、……號解釋)。而目前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下的全部領域皆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所管轄。最高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目前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設在台北市,故最高法院現址位於台北市之中。且自38年遷台以後,最高法院的判決字號皆冠上「台」字(台上、台抗、台聲、台再、台職)。

目前最高法院設有民事7個庭及刑事12個庭來審理案件。

[编辑] 高等法院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31條之規定,中華民國直轄市或特別區域皆有一個高等法院,然而隨著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目前中華民國轄下的高等法院僅剩下臺灣高等法院以及福建高等法院兩座高等法院而已。另外,依據同條之規定,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高等法院分院。就臺灣高等法院而言,目前即設有4個分院,分別為臺中、臺南、高雄和花蓮分院,而上述4個分院都受到本院的監督,不過在審級上並無隸屬的關係。而福建高等法院的話則設有金門分院(實際上福建高等法院的管轄區域等於金門分院所轄的區域),由於福建高等法院並未有本院的建置,所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是直接由司法院加以監督。

高等法院依照法院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須由三個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來審理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所管轄的區域主要有:基隆市新北市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所管轄的區域主要有:臺中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所管轄的區域主要有: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管轄的區域主要有: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高雄依法設有少年法院,其上訴法院亦為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所管轄的區域主要有:花蓮縣台東縣。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花東地區地形的關係,另一方面為了要方便台東地區的居民接近法院,所以花蓮分院另外設有臺東臨時庭,就台東地方法院的上訴案件是由臺東臨時庭來處理。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所管轄的區域主要有:金門縣連江縣馬祖)。

[编辑] 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條之規定,原則上一個縣(市)或一個直轄市設置一個地方法院,例外情況下可以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分院或合設地院,就增設地方法院的分院而言,過去曾經存在過(例如,1981年到1990年期間的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1984年到1995年期間的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1945到1947年期間的臺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至於合設法院而言,目前新竹市新竹縣合設新竹地方法院,嘉義市嘉義縣合設嘉義地方法院。另外,此原則在大臺北地區亦屬例外,因為大臺北地區人口眾多的因素,所以將整個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分成了臺北、板橋、士林和基隆四個地方法院來審理案件。

[编辑] 行政法院

[编辑]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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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行政法院組織法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全國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2條之規定,管轄下列事件:

  1.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2. 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目前最高行政法院設有六個庭及一個審查庭來處理案件。

[编辑] 高等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管轄的區域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所管轄的區域有: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臺南高等行政法院仍在籌設中,目前先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分庭(91年6月26日正式成立)採巡迴庭方式運作,負責受理雲林嘉義臺南地區的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所管轄的區域有: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编辑] 專業法院

[编辑] 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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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智慧財產法院是2008年7月1日,依據96年3月28日公布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所設立的法院。本法院屬於專業法院之一,負責審理與智慧財產有關的案件。然而智慧財產法院依法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判事務,此乃打破了過去中華民國法院的二元架構,其性質是介於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間的特殊法院。目前智慧財產法院的位置設在新北市板橋區

[编辑] 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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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少年事件處理法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同條第2項並規定,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另外,第3項則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故可知,少年法院就其層級而言應屬第一審法院,專門管轄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應由少年法院審理的案件。

[编辑]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截至目前為止,僅有高雄市設有少年法院,其他地方都是在地方法院中設立少年法庭來處理少年相關案件。

[编辑] 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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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source.org/wiki/軍事審判法

依據軍事審判法第8條之規定,軍事法院分三級,分別為地方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和最高軍事法院。目前中華民國所有的軍事法院皆歸行政院國防部管理監督,而非由司法院來加以管理監督,就此一直都有破壞憲法五權分立的疑義,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436號解釋中亦認為:「...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大法官解釋藉由可以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的方式來適度的調和此種行政權侵害司法權的爭議。然而最根本的解決之道仍應該是將軍事法院化歸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來加以管理監督。

現行軍事審判制度中,尉官士官士兵軍法案件以地方軍事法院為初審法院,高等軍事法院為二審法院,高等法院為一般案件之終審法院,最高法院為死刑、無期徒刑案件之終審法院。校官、將官軍法案件則以高等軍事法院為初審法院,最高軍事法院為二審法院,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


各級軍事法院管轄區域一覽

高等軍事法院 地方軍事法院 管轄區域
高等軍事法院(本院)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馬祖審判庭 馬祖地區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東部審判庭 花蓮縣、台東縣、綠島地區、蘭嶼地區
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 南部地方軍事法院 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中部審判庭 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南部地方軍事法院金門審判庭 金門縣
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澎湖審判庭 澎湖地區

[编辑] 最高軍事法院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設在台北市,平時負責管轄校級以上軍官軍法案件之二審,戰時為校級以上軍官軍法案軍法案件之終審機關。

[编辑] 高等軍事法院

[编辑] 地方軍事法院

[编辑] 公務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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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source.org/wiki/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编辑]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一般簡稱為「公懲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憲法77條規定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凡遇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官或事務官,統由本會依法審議。目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在司法院之中。

[编辑]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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