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簽證政策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中华民国签证政策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中華民國政府的目前准許42個國家的公民可以免簽證在境內短期停留

中華民國簽證政策圖     臺灣(中華民國)     可免簽停留90天後再延長停留90天     可免簽停留90天     可免簽停留30天     具有主要已開發國家簽證者可免簽停留90天


目录

[编辑] 条件

下表中国家的公民,需满足下列条件,才能获得免签证待遇。

·所持护照有效期大于6个月(日本为三个月)
·所持护照并非紧急护照/临时护照

[编辑] 免签证国家

[编辑] 30天

 美国  新加坡  韩国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马来西亚

[编辑] 90天

 日本  英國  丹麦
 芬兰  德国 希臘 希腊
 冰岛  法国  荷兰  挪威
 瑞典  瑞士  捷克  波兰
 以色列  加拿大  新西兰 爱尔兰 爱尔兰  奥地利
 比利时  卢森堡  意大利  马耳他  摩纳哥
 葡萄牙  西班牙  匈牙利  立陶宛  梵蒂冈
 斯洛伐克  爱沙尼亚 拉脫維亞拉脱维亚
 保加利亚  罗马尼亚 塞浦路斯塞浦路斯
 斯洛文尼亚  列支敦士登

上述所有内容引自中华民国外交部网站《外国人免签证规定》[1]

[编辑] 落地签证

如上述国家的公民持有护照的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持用了紧急护照/临时护照,则可以申请落地签证[2]。 另,由於大陸地區人民在法理上仍屬中華民國國民,因此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乃使用入臺證進出臺灣地區,非簽證,而且臺灣地區之邊防人員也不會在中共「護照」上蓋章

[编辑] 备注

个人工具
名字空间
操作
导航
帮助
工具
其他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