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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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级行政区,或稱国家一级行政区省級行政區,是指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划,在歷史上曾有不同的稱呼。

古代[编辑]

先秦[编辑]

东周以前的中国尚未产生中央集权制,因此也尚未产生行政区划的概念。直到东周时期,各诸侯国在相互征战、争夺领土的过程中,为了加强对领土的控制,而形成各自的行政区划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郡县制

州郡制[编辑]

  • 秦朝时期,在被灭的六国故土推行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三十六郡。郡的权力分别由民政官郡守、军政官郡尉、监察官郡监掌控;郡守的副职称为郡丞。
  • 西汉时期,恢复分封,各诸侯国下辖郡,合称郡国制推恩令颁布以后各国辖境不断缩小,后期与郡平级。郡守在景帝时改称太守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起实行刺史制,朝廷派遣刺史巡查各郡国,刺史的巡查范围称为刺史部。刺史的官衔多以上古九州命名,因此刺史部俗称为,共有14个。国都长安及其周边的巡查由司隶校尉负责。宣帝神爵二年(前60年)设西域都护府
  • 东汉时期,在西汉基础上将朔方部省入并州部交趾部改称交州部,西域都护府改为长史府。后期为平叛治乱,赋予一些刺史军政大权,而改称州牧
  • 三国时期,魏国下辖司隶和12州,吴国下辖4州;蜀国下辖益州。
  • 西晋时期,全国分为21州。
  • 东晋以后,南北方各国出于领土狭小、难民迁徙、开垦新地、分封奖赏等原因,不断地拆分原有州郡、设立侨置州郡,甚至出现一州仅辖一郡一县,行政结构叠床架屋,混乱不堪。
  • 隋朝时期,文帝开皇三年(583年),整理全国区划,州郡两级合并为州一级。炀帝大业三年(607)又改州为郡。

道路制[编辑]

行省制[编辑]

  • 元朝时期,民政方面的最高机构中书省直辖由河北、山东、山西、山后等地组成的腹里,并派出10个常态化的行中书省管理全国其他地方,简称行省。此外还有一些非常态化的行省,如征东行省交趾行省荆湖占城行省缅中行省等。监察方面的最高机构御史台集庆奉元两地设置行台,分别管辖长江以南和潼关以西的监察事务。宗教方面的最高机构宣政院管辖全国的宗教事务,兼管吐蕃故地的行政事务。

 中華民國[编辑]

大陸時期[编辑]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宣称的行政區劃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大致上仍暫時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

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北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澎湖,臺灣成為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岛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截至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底撤退至臺灣前,中華民國全國設35個省、12個直轄市、2個地方、和1個特別行政區。

編號 名称 簡稱 政府驻地 地區 編號 名称 簡稱 政府驻地 地區
01 江蘇省 镇江县 華中 20 甘肅省 蘭州市 華北
02 浙江省 杭州市 華中 21 寧夏省 銀川市 塞北
03 安徽省 合肥縣 華中 22 青海省 西寧市 西部
04 江西省 南昌市 華中 23 綏遠省 歸綏市 塞北
05 湖北省 武昌市 華中 24 察哈爾省 張垣市 塞北
06 湖南省 長沙市 華中 25 熱河省 承德縣 塞北
07 四川省 成都市 華中 26 遼寧省 瀋陽市 東北
08 西康省 康定縣 西部 27 安東省 通化市 東北
09 福建省 福州市 華南 28 遼北省 遼源縣 東北
10 臺灣省 臺北市 華南 29 吉林省 吉林市 東北
11 廣東省 廣州市 華南 30 松江省 牡丹江市 東北
12 廣西省 桂林市 華南 31 合江省 佳木斯市 東北
13 雲南省 昆明市 華南 32 黑龍江省 北安市 東北
14 貴州省 贵阳市 華南 33 嫩江省 齐齐哈尔市 東北
15 河北省 清苑縣 華北 34 興安省 海拉爾市 東北
16 山東省 济南市 華北 35 新疆省 迪化市 西部
17 河南省 開封縣 華北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市 華南
18 山西省 太原市 華北 37 西藏地方 拉萨 西部
19 陝西省 西安市 華北 38 蒙古地方 庫倫 塞北

至於外蒙古,國民政府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独立。1953年,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苏联案,撤銷承認,認為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国(今蒙古国加入聯合國的訴求。儘管如此,日漸迫於蘇聯以及美国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只能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國也在該年正式加入聯合國),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臺灣時期[编辑]

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各省、直轄市、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一級行政區的治理權,僅實際管轄臺灣省與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門烏坵馬祖列島);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大陸地區的唯一合法政府,也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正式承認。故中華民國政府遷都臺北市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域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2]

由於政府遷臺後,省的功能與中央政府的重疊性太高,為顧及地區發展,將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但當時臺灣省仍涵蓋絕大部分的領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臺灣省在這次的修憲之下,省級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才解決此一問題。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關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將與蒙古國之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實務上默認外蒙古的獨立;另大陸地區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現狀標示。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3];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4]。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劃。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範圍,全國共分為2、6直轄市[5]。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

省名 簡稱 省政府所在地 直轄市名 簡稱 直轄市政府所在地
臺灣省 不適用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建省 不適用 新北市 新北 板橋區
桃園市 桃園區
臺中市 西屯區豐原區
臺南市 安平區新營區
高雄市 苓雅區鳳山區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称的行政區劃
  • 1949年起全国划分为六个大行政区,简称大区。中国共产党此前统治时间较长的华北、东北两大区政府称人民政府,其他大区政府称军政委员会。
  • 1949年全国下辖30省、内蒙古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西藏地方昌都地区,共计50个一级行政区。
  • 1953年全国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共计47个一级行政区。
  • 1954年全国下辖25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共计31个一级行政区,同年废除所有大行政区。
  • 1958年,天津市降级为河北省辖市,并迁省会于此。
  • 1965年全国下辖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共计29个一级行政区。

目前全国共有34个一級行政區,含23个省(包括台湾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代码 名称 简称 政府驻地 地理大区 代码 名称 简称 政府驻地 地理大区
11 北京市 通州区 华北 43 湖南省 长沙市 中南
12 天津市 河西区 44 广东省 广州市
13 河北省 石家庄市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14 山西省 太原市 46 海南省 海口市
15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50 重庆市 渝中区 西南
21 辽宁省 沈阳市 东北 51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22 吉林省 长春市 52 贵州省 黔/贵 贵阳市
23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53 云南省 滇/云 昆明市
31 上海市 黄浦区 华东 54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32 江苏省 南京市 61 陕西省 陕/秦 西安市 西北
33 浙江省 杭州市 62 甘肃省 甘/陇 兰州市
34 安徽省 合肥市 63 青海省 西宁市
35 福建省 福州市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36 江西省 南昌市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37 山东省 济南市 71 台湾省 台北市 华东
41 河南省 郑州市 中南 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南
42 湖北省 武汉市 82 澳門特別行政區
注:省政府驻地惯称省会,自治区政府驻地惯称首府。臺灣台澎金马)由中華民國自1945年(台湾省的臺灣澎湖)/1912年(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统治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之台湾省,省会为台北,但行政区划则注明资料暂缺。相关背景请参阅臺灣省臺灣問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
行政机关
(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

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 监察委员会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行政會議 特别行政区政府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律政司 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行政會 特别行政区政府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检察院 廉政公署

参考文献[编辑]

  1. ^ 辽朝“五京道”存否之争. www.cass.cn. [2022-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9). 
  2. ^ 台当局弃用「中华民国全图」. [201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23). 
  3.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201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1). 
  4.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 [201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09). 
  5.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頁. [201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9). 
  6. ^ 6.0 6.1 中國的行政區劃——省級行政單位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7. ^ 7.0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人民网
  8. ^ 香港基本法. [2015-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7). 
  9. ^ 澳門基本法. [2015-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6).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