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人行或央行;人民币纸币上的四种少数民族文字:蒙古语: ,藏语:༄༅། །ཀྲུང་གོའི་མི་དམངས་དངུལ་ཁང་།,維吾爾語:جوُ ڴگو خه ليق با نكا سى,壯語:Cunghgoz Yinzminz Yinzhangz;英語譯名:People's Bank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历史沿革 [编辑]
-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人民银行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 199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
-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
1998年改革 [编辑]
1998年年末,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人民银行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非分行所在地省会城市,由原省、市两级人民银行合并重组为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非省会城市所在地级城市人民银行,统一更名为人民银行市级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与此同时,在各省会设立以城市定名的监管办事处;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太原监管办事处,各监管办事处直接隶属所在区域分行领导,主要承担对所在省区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之职责。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目前,各分行仍然掌握着辖区内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权力。
职责权限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
-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 经理国库
-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历任行长 [编辑]
部门规章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
|
|
|
|
|
|
| 中央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
|
|
| 政策性银行 |
|
|
| 国有商业银行 |
|
|
| 股份制商业银行 |
|
|
| 邮政储蓄 |
|
|
| 中外合资银行 |
|
|
| 外资法人银行 |
|
|
| 侨资法人银行 |
|
|
外国银行分行
(境内主报告行) |
|
|
| 地方银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