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
此條目使用了列表式记述,可能需要改写为连贯的叙述性文字。 您可以协助我们将此条目适当地修改。请参考编辑帮助。 |
中国宪法列出在中国制定或施行過的宪法、憲法增修案、修正案或其他宪法性文件。由国家组织起草的重要宪法草案也一并列入。当今媒体所称的“中国宪法”多指仍在施行状态的中华民国宪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目录 |
[编辑] 清朝
| 清朝宪法 | |||||||||
| 钦定宪法大纲 | |||||||||
| 十九信条 | |||||||||
| 名称 | 起草时间 | 起草机关 | 通过时间 | 通过机关 | 公布时间 | 公布机关 | 注释 |
|---|---|---|---|---|---|---|---|
| 钦定宪法大纲 | 宪政编查馆 | —— | —— |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 1908年8月27日 |
清政府 | ||
|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 —— | —— | 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 1911年11月3日 |
清政府 | 中国第一部成文宪法 |
[编辑] 中華民國
| 中华民国宪政史 | |||||||||
|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
| 天坛宪草 | 袁记约法 | 训政时期约法 | |||||||
| 安福 宪法 |
五五 宪草 |
||||||||
| 曹锟 宪法 |
期成 宪草 |
||||||||
| 民国 宪法案 |
政协 宪草 |
||||||||
| 中华民国宪法 | |||||||||
|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
| 憲法增修条文 | |||||||||
[编辑] 地方憲法
| 中国地方宪法 | |||||||||
| 辛亥革命 | |||||||||
| 鄂州约法 | |||||||||
| 广西约法 | |||||||||
| 江苏约法 | |||||||||
| 浙江约法 | |||||||||
| 江西约法草案 | |||||||||
| 贵州宪法大纲 | |||||||||
| 蜀军政府政纲 | |||||||||
| 联省自治 | |||||||||
| 湖南省宪法 | |||||||||
| 九九宪法 | 三色宪法 | 浙江省自治法 | |||||||
| 四川省宪法草案 | |||||||||
| 广东省宪法草案 | |||||||||
| 福建省宪法 | |||||||||
| 河南省宪法草案 | |||||||||
| 江苏省制草案 | |||||||||
| 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 |||||||||
| 名称 | 起草时间 | 起草机关 | 通过时间 | 通过机关 | 公布时间 | 公布机关 | 注释 |
|---|---|---|---|---|---|---|---|
|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 1911年10月28日至11月13日 | 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總監察處 | 1911年11月底或12月初 | 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 | 简称“鄂州约法”。该约法草案由宋教仁起草,居正、张知本、汤化龙等共同审议。1911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總監察處发布了《关于议决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及官制草案的特别通告》,公布了该约法草案,并称“此项草案,现定于半月后即行议决执行”。1911月12月2日至6日,《民立报》逐日刊登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1] | ||
| 广西临时约法 | 广西省议会 | 广西省议会 | 1911年11月17日[2] | 广西军政府 | 简称“广西约法”。《广西临时约法》后公布于《广西公报》第1期(1912年2月25日)“法令”,第1-6页 | ||
| 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 | 江苏临时议会 | 1911年11月21日 | 江苏临时议会 | 1911年12月7日 | 江苏都督程德全 | 简称“江苏约法”,1911年12月7日由江苏都督程德全公布于《民立报》。[3] | |
| 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 | 1911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 | 浙江临时议会 | 1912年1月22日 | 浙江军政府 | 简称“浙江约法”。1911年12月20日浙江临时议会通过《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1911年12月29日-1912年1月1日《民立报》刊登了《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3] 1912年1月22日,浙江军政府在《浙江军政府公报》创刊号上公布了《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4] | ||
| 江西省临时约法草案 | 江西省参事厅 | 1912年1月24日 | 江西都督马毓宝 | 简称“江西约法”[3][5] | |||
| 贵州宪法大纲 | 1911年11月7日至12月24日 | 贵州立法院 | —— | —— | 1911年12月25日 | 1911年12月25日,《贵州公报》公布《贵州立法院拟定宪法大纲》,以征求全省国民意见,再行修改。但后来因政变而未能据此制定宪法草案。[3] | |
| 蜀军政府政纲 | 1912年1月18日 | 蜀军政府 | 1912年1月18日公布于《广益丛报》[6] | ||||
| 湖南省宪法 | 1921年3月20日- 1921年4月20日 |
湖南省宪起草委员会 | 1921年9月9日(湖南省宪法审查会) 1921年12月(全省公民总投票) |
1922年1月1日 | 湖南临时省长赵恒惕 | 1921年4月21日,湘军总司令兼湖南临时省长赵恒惕公布《湖南省宪法草案》。1921年9月9日,湖南省宪法审查会通过该草案;1921年12月1日至11日全省公民总投票表决通过。 | |
| 浙江省宪法 | 1921年6月15日至7月12日 | 浙江省宪起草委员会 | 1921年9月7日 | 浙江省宪法会议 | 1921年9月9日 | 浙江省宪法会议 | 简称“九九宪法”。1921年10月第三届浙江省议会正式开会时,多数议员以该宪法未经全民投票表决为由,议决仅将其列为浙江省宪法草案之一,供进一步审查。[7][8][9] |
| 浙江省宪法草案 | 1922年11月4日- 1923年1月26日 |
浙江省宪法审查会审查 | —— | —— | —— | —— | 简称“三色宪法草案”,因草案分红、黄、白三色而得名[7][8][9] |
| 浙江省自治法 | 1924年8月1日- 1925年7月9日 |
浙江省自治法会议 | 1925年7月9日 | 浙江省自治法会议 | 1926年1月1日 | 浙江省自治法会议 | 1925年7月9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三读通过该法;1925年12月31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三读通过该法的施行法及各种附属法。1926年1月1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自行公布该法,并要求省议会通过议案敦促施行该法。后该法未得到省署公布和施行。[7][8][9] |
| 四川省宪法草案 | 1923年1月10日- 1923年3月10日 |
四川省宪起草委员会 | —— | —— | —— | —— | |
| 广东省宪法草案 | 广东省议会 | 1921年12月19日 | 广东省议会 | —— | —— | ||
| 福建省宪法 | 福建省议会 | 1925年1月13日 | 福建省议会 | 1925年1月30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电复:“国宪尚未解决,省宪应暂缓。福建省宪碍难认为有效。”福建军务督办周荫人、福建省长萨镇冰遂宣告:“福建省宪法不合法,应加以否认。”[10] | |||
| 河南省宪法草案 | |||||||
| 江苏省制草案 | 1921年 | 部分江苏省议会议员拟定,未经省议会审查 | |||||
| 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 1922年 | 云南法制委员会 | 1922年7月21日[11] | 唐继尧 |
[编辑]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政权宪法
[编辑] 人权保障条例
| 名称 | 起草时间 | 起草机关 | 通过时间 | 通过机关 | 公布时间 | 公布机关 | 注释 |
|---|---|---|---|---|---|---|---|
| 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 | 山东省参议会 | 1940年11月11日 |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权保障条例 | ||||
| 津浦路东人权保障法 | 1941年1月13日 | 津浦路东各县临时参议会 | |||||
| 津浦路东各县人权保障条例 | 津浦路东各县临时参议会 | 1941年4月3日 | |||||
| 津浦路东各县人民财产权保障条例 | 津浦路东各县临时参议会 | 1941年4月3日 | |||||
| 晋西北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 | 1941年4月 | 晋西北行政公署 | |||||
| 新四军无为县人权保障暂行条例 | 1941年5月 | 新四军第七师、无为县抗日民主政府 | |||||
|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 1941年11月17日 | 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 | 1942年2月 | 陕甘宁边区政府 | |||
| 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 | 1941年11月23日 | 冀鲁豫边区行政公署 | |||||
| 淮海区修正人权保障条例 | 1941年12月23日 | 淮海区行政公署 | |||||
| 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权、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 | 1941年12月25日 | 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 | |||||
| 盐阜区保障人权暂行条例 | 1942年3月1日 | 盐阜区行政公署 | |||||
| 津浦路西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 1942年5月 | 津浦路西联防参议会 | |||||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保护敌占区人民办法及优待朝鲜人民规程 | 1942年6月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 |||||
| 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 | 1942年11月6日 | 晋西北临时参议会 | 1942年11月 | 晋西北行政公署 | |||
| 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 | 1943年2月21日 | 渤海区行政委员会 | |||||
| 苏中区人权财权保障条例 | 1944年 | 苏中区行政公署 | |||||
| 东北民主联军布告长春全市切实保障人民权利 | 1946年5月 | 东北民主联军 | |||||
|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为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 | 1948年4月13日 |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 | |||||
| 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 | 1948年5月 | 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 |
[编辑] 其他各政权宪法
| 名称 | 起草时间 | 起草机关 | 通过时间 | 通过机关 | 公布时间 | 公布机关 | 注释 |
|---|---|---|---|---|---|---|---|
| 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24年11月8日 | 第一届国家大呼拉尔 | |||||
| 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40年7月20日 | 第八届国家大呼拉尔 | |||||
| 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 | 1945年9月9日 | 内蒙古代表会议 | 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 | ||||
| 中國人民臨時代表大會人民權利宣言 | 1933年11月20日 | 中国人民临时代表大会 | 1933年11月22日 | 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 | |||
| 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政纲 | 1933年11月20日 | 中国人民临时代表大会 | 1933年11月22日 | 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 | |||
| 满洲帝国宪法草案 | 1934年9月25日初稿完成 | —— | —— | —— | —— | ||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 1940年6月27日- 1945年8月 |
宪政实施委员会审议 | —— | —— | —— | —— | |
|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 1933年11月12日 |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 |||||
|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施政纲领 | 1933年11月12日 |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 |||||
| 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临时政府宣言 | 苏联驻伊宁领事馆协助起草 | 1945年1月5日 | 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临时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临时政府 | 简称“九项宣言” |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
|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 |||||||||
|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 |||||||||
| 共同纲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 五四宪法 | 七五宪法 | 七八宪法 | |||||||
| 八二宪法 | 修正案 | ||||||||
[编辑] 中国历史上的《宪法》第一条
- I、《钦定宪法大纲》(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颁发,公元1908年)
- 第一条:(君上大权)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 II、《重大信条十九条》(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布,公元1911年)
-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帝万世不易。
- III、《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公元1912年)
-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 IV、《天坛宪法草案》(中华民国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1913年。注:该法未颁行。)
- 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 V、《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1914年)
-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 VI、《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公布,1923年)
- 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 VII、《训政纲领》(中华民国十七年十月三日第二届中央第一七二次常务会议决议,十八年三月十九日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追认,1928年)
- 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 VIII、《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二十年六月一日公布,1931年)
- IX、《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宣布,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修正,1936年)
- 第一条: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
- X、《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1946年)
- 第一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 XI、《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
- XII、《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 XIII、《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 XIV、《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 XV、《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XVI、《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XVII、《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编辑] 参考文献
- ^ 邱远猷,《鄂州临时约法》研究,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3),pp.16-21
-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会 编,辛亥革命在广西(下册),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104-111页
- ^ 3.0 3.1 3.2 3.3 臧运祜,辛亥独立各省军政府的约法之研析,载 一九一〇年代的中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41-49页
- ^ 浙江军政府公报,浙江省档案馆,于2011-8-25查阅
- ^ 臧运祜,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进,史学月刊2007(8)
- ^ 邱远猷,重庆蜀军政府的成立及其法制,重庆师专学报1998(4),第47-52页
- ^ 7.0 7.1 7.2 冯筱才,理想与利益——浙江省宪自治运动新探,近代史研究2001(2)
- ^ 8.0 8.1 8.2 沈晓敏 ,也谈浙江省自治运动——兼与冯筱才先生商榷,史学月刊2003(10)
- ^ 9.0 9.1 9.2 冯筱才,对沈晓敏《也谈浙江省自治运动》一文的回应,史学月刊 2004(7)
- ^ 二、旧中国福建省的代议机构,福建省情资料库,于2011-8-25查阅
- ^ 唐继尧,致本省通电(1922年7月21日),见 谢本书整理,周钟嶽文牍存稿,近代史资料1982(1),第88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