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中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中国各级地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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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古代
[编辑] 先秦
中国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自古便有。虞芮争讼便是发生在商朝末期两诸侯国的土地争议,由西伯(即周文王)解决。《诗·大典·緜》:“虞芮质厥成,文王蹶厥生。”《史记·周本纪》:“於是虞芮之人有狱不能决,乃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虞芮之人未见西伯,皆慙,相谓曰:‘吾所争,周人所耻,何往为,祗取辱耳。’遂还,俱让而去。”
[编辑] 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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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现代
[编辑] 中华民国(1912年-1949年)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至今)
1949年之后,中国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仍旧层出不穷,有的还发展到大规模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地处山东省、江苏省边界的微山湖地区为例,至2006年为止,该地区边界纠纷已经有近150年历史。自1950年代以来,“该地区共发生因边界纠纷引发的大规模械斗400余起,死伤800余人。国家有关部门曾多次派出工作组前往调处,并于1967年、1984年两度对湖区边界进行了调整,但终因矛盾双方坚持各自利益,微山湖地区始终未能平静。”[1]
1949年之后中国部分影响较大的省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有:[2]
- 阿克塞边界争议: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茫崖矿边界争议: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微山湖边界争议:山东省、江苏省
- 六盘山边界争议: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 长江口北支边界争议:江苏省、上海市
- 南太湖边界争议:江苏省、浙江省
- 老黑山边界争议:云南省、贵州省
为了解决各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中国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历年由中央政府制定的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法律法规和通知规定有(不完全):
- 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1981年5月30日起施行,1989年2月3日废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林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联合通知》(1982年3月29日发布)
- 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2月3日起施行)
-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2007年3月28日发布)
-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民函[2007]97号)(2007年4月13日发布)
地方政府有的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通知规定。
从1989年至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全面勘定了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这也是中国首次全面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1989年,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勘界试点工作。1995年,国务院决定全面勘界,2002年完成了全面勘界收尾工作。全面勘界的完成,为解决省、县两级边界争议奠定了基础。[3]自2002年起,国务院又组织开展了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均有负责解决边界纠纷的处理机构。中央政府的民政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是负责边界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为了解决日常发生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问题,中国的各级民政部门有的也成立了内部专门的办事机关,例如“勘界和界线管理办公室”等。[5]
与此同时,从2007年开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建立了平安边界建设的长效机制,定期召开全国平安边界建设会议。[6]一些边界争议热点地区还制定了边界纠纷事件应急预案。[7]在全面勘定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边界和平安边界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后,省、县两级行政区域边界纠纷逐年减少。[8]
[编辑] 注释
- ^ 陈泽伟,地方创新化解边界纠纷 百年纷争恩怨一朝了,瞭望新闻周刊,2006年6月
- ^ 陈泽伟,地方创新化解边界纠纷 百年纷争恩怨一朝了,瞭望新闻周刊,2006年6月
- ^ 陈泽伟,地方创新化解边界纠纷 百年纷争恩怨一朝了,瞭望新闻周刊,2006年6月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2002年2月11日发布)
- ^ 第一次处理边界纠纷,六盘水市勘界和界线管理办公室,http://www.gzsmzt.gov.cn/show.php?id=2682,2009-09-23
- ^ 全国平安边界建设会议举行,中国广播网,2009-11-02
-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边界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阿署办函〔2009〕68号
- ^ 中国各省、县的重大边界纠纷事件逐年减少,人民日报,200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