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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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銜是指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門所实行的警銜制度。

目录

[编辑] 清朝

[编辑] 中华民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内地的警衔同时使用上述两大体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类似的衔级设置;而人民警察则实行与解放军截然不同的警衔制度。

[编辑] 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五等十三级:
  1.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二级)
    1. 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2. 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2. 第二等:警监(三级)
    1.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1. 第三等:警督(三级)
    1.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2. 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
  1. 第四等:警司(三级)
    1.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中级);
    2.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
    3.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1. 第五等:警员(二级)
    1.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人民警察警衔授予权限:
  •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 警司由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公安部直属机关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由2000年开始使用):

(1)总警监、副总警监标志为橄榄枝环绕的国徽

  1. 总警监: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图案;
  2. 副总警监: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图案。

总警监肩章

(2)警监标志为一枚橄榄枝

  1. 一级警监:三枚四角星花;
  2. 二级警监:二枚四角星花;
  3. 三级警监:一枚四角星花。

警监肩章

(3)警督标志为两道横杠;

  1. 一级警督:三枚四角星花;
  2. 二级警督:二枚四角星花;
  3. 三级警督: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肩章

(4)警司标志为一道横杠;

  1. 一级警司:三枚四角星花;
  2. 二级警司:二枚四角星花;
  3. 三级警司: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肩章

(5)警员没有识别标志;

  1. 一级警员:二枚四角星花;
  2. 二级警员: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肩章

其中专业技术警官肩章灰蓝色,其他警官肩章为藏青色。另外,也可以通过制式衬衫和制式领带颜色,区别警察的大致地位——

[编辑] 人民武装警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类似但有所不同。

  1.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
    1. 将官
      1. 武警上将
      2. 武警中将
      3. 武警少将
    2. 校官
      1. 武警大校
      2. 武警上校
      3. 武警中校
      4. 武警少校
    3. 尉官
      1. 武警上尉
      2. 武警中尉
      3. 武警少尉
  2.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警衔
    1. 士官
      1. 武警一级军士长
      2. 武警二级军士长
      3. 武警三级军士长
      4. 武警四级军士长
      5. 武警上士
      6. 武警中士
      7. 武警下士
      1. 武警上等兵
      2. 武警列兵

[编辑] 香港特区警察

主条目:香港警察警銜

[编辑] 澳门特区警察

治安警察局的警銜從高至低分為:

  1. 指揮部:
    1. 警務總監;
    2. 副警務總監。
  2. 高級職程:
    1. 警務總長;
    2. 副警務總長;
    3. 警司;
    4. 副警司。
  3. 基礎職程:
    1. 警長;
    2. 副警長;
    3. 首席警員;
    4. 一等警員;
    5. 警員。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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