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業
中小型企業或中小企業,也被簡稱作中小企,是指在經營規模上較小的企業,雇用人數與營業額皆不大。此類企業通常是由單一個人或少數人提供資金組成,因此在經營上多半是業主直接管理,較少受外界干涉,中小企业甚至可以小至僅有夫妻兩人理店之小公司。
中小企業的概念來自1980年代末期的「small business」概念,當年美國的經濟開始下滑,但亞洲四小龍的經濟卻逆向起飛。另一方面,美國國內除了惠普公司以外,其他公司的業績都普遍下降;管理學家針對這兩個特例,認為在經濟低迷的情況下,相對小型的企業能夠對急劇變化的環境更容易適應。因此四小龍國家的企業之規模普遍比美國的大集團為小,對於轉變的適應能力更快;另一方面,由於惠普公司將整家公司劃分成細小的組織,並容許組織內部的單位領導人有更大的自主權,從而使公司更容易適應外來環境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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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定義 [编辑]
歐盟的定義 [编辑]
欧盟过去对于中小企业的定义各国均不相同,例如德国规定员工250人以下者即为中小企业,而在比利时过去则规定100名员工以下。近期欧盟开始了一些规范的工作。现在在欧盟规定10名员工以下为微型企业,5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而250人以下为中型企业[1]。下面列出歐盟有關中小微型企業定義的表格:
| 類型 | 員工人數 | 營業額 (百萬歐元) | 利潤 (百萬歐元) | ||
|---|---|---|---|---|---|
| 微型企業 | < 10 | 且 | ≤ 2 | 或 | ≤ 2 |
| 小型企業 | < 50 | 且 | ≤ 10 | 或 | ≤ 10 |
| 中型企業 | < 250 | 且 | ≤ 50 | 或 | ≤ 43 |
中国大陆的定义 [编辑]
中国中小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99.5%,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国出口总额中约60%来源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即为中小企业:
- 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 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即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确定的中小型企业[2]。
臺灣的定義 [编辑]
依據中華民國經濟部發佈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 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另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
- 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者 。
香港的定義 [编辑]
依據香港政府的規定,所謂中小企業是指:
- 任何從事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100人的企業;或
- 任何從事非製造業(包括建造業、採礦業、採石業、電力及燃料生產業、進出口貿易、批發、零售、飲食、酒店 、物流、運輸、倉庫、保險、地產、商用服務、社區服務、社會服務和個人服務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50人的企業。
中小企面對的困難 [编辑]
中小企一方面對轉變的適應更為靈活,但在另一方面,由於公司規模較細,在籌集資金方面比較困難,因為公司缺乏豐厚的資產作為向銀行貸款的抵押。亦由於大部分中小企缺乏良好的職位階梯,以及因資本所限未能提供豐厚的薪酬制度,所以不時有人才流失的問題。
中小企所面對的競爭激烈,在大企業主導的市場中難以生存,不少地區的政府就此為中小企提供特別貸款,以幫助他們發展。另一方面,股票市場的第二主版也是中小企籌集資金的辦法,因為第二主版的門檻通常都較低,以吸引中小企上市集資。
參看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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