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章程》為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於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五年)簽訂的條約。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日本明治六年),日本提議修改此條約。1873年(同治),清朝政府派李鴻章與日本使節在天津進行換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