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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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國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永久中立国两种。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在海牙第五公约[1]《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和第十三公约[2]《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中作出了规定。

在衝突裡中立属于一种主权受限,和不結盟是有區別的。

許多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宣佈中立。但二战中大部分中立國都被佔領,在二战末期,全歐洲只剩愛爾蘭瑞典瑞士(包含列支敦斯登)仍維持中立。后来有人質疑这几个国家当时的中立性,认为愛爾蘭秘密參與同盟國,瑞典和瑞士與納粹德國有微妙的關係。

目录

[编辑] 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交战国不得侵略中立领土[3],而且中立国抵制侵略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中立性。[4]中立国必须拘留进入其领土的交战部队人员[5],但不包括逃跑的战俘。[6]交战部队不得征募中立国国民[7],但他们可以出国参军。[8]交战部队的战斗人员和军用物资不得经过中立领土进行运输[9],但伤员可以。[10]中立国可以为交战国提供通讯设施[11],但不得提供军用物资[12],虽然中立国不需要阻止此类物资的出口。[13]

交战国军舰在中立国港口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中立国可施以不同的限制。[14]船只需要修理时例外,最起码保证使其能够返海航行所需的修理时间[15]。另外一个例外情况是如果敌对一方的军舰已经在港口停泊,先进入港口的军舰必须比后进入的军舰提前二十四小时起航。[16]交战一方在中立国领水内捕获的船只必须交给该中立国,该中立国必须拘留船上人员。[17]

[编辑] 過去的中立國

[编辑] 相關條目

[编辑] 注释

  1. ^ 海牙第五公约
  2. ^ 海牙第十三公约
  3. ^ 海牙第五公约,第一条
  4. ^ 海牙第五公约,第十条
  5. ^ 海牙第五公约,第十一条
  6. ^ 海牙第五公约,第十三条
  7. ^ 海牙第五公约,第四、五条
  8. ^ 海牙第五公约,第六条
  9. ^ 海牙第五公约,第二条
  10. ^ 海牙第五公约,第十四条
  11. ^ 海牙第五公约,第八条
  12. ^ 海牙第十三公约,第六条
  13. ^ 海牙第十三公约,第七条
  14. ^ 海牙第十三公约,第十二条
  15. ^ 海牙第十三公约,第十四条
  16. ^ 海牙第十三公约,第十六条
  17. ^ 海牙第十三公约,第三条
  18. ^ 寮國曾于1962年被确认为永久中立国,但是老挝政府在70年代放弃了中立政策。
  19. ^ 柬埔寨于1993年宣称自己永久中立,但是未得到国际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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