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立國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两种。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在海牙第五公约[1]《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和第十三公约[2]《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中作出了规定。
許多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宣佈中立。但二战中大部分中立國都被佔領,在二战末期,全歐洲只剩愛爾蘭、瑞典、瑞士(包含列支敦斯登)仍維持中立。后来有人質疑这几个国家当时的中立性,认为愛爾蘭秘密參與同盟國,瑞典和瑞士與納粹德國有微妙的關係。
目录 |
[编辑] 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交战国不得侵略中立领土[3],而且中立国抵制侵略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中立性。[4]中立国必须拘留进入其领土的交战部队人员[5],但不包括逃跑的战俘。[6]交战部队不得征募中立国国民[7],但他们可以出国参军。[8]交战部队的战斗人员和军用物资不得经过中立领土进行运输[9],但伤员可以。[10]中立国可以为交战国提供通讯设施[11],但不得提供军用物资[12],虽然中立国不需要阻止此类物资的出口。[13]
交战国军舰在中立国港口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中立国可施以不同的限制。[14]船只需要修理时例外,最起码保证使其能够返海航行所需的修理时间[15]。另外一个例外情况是如果敌对一方的军舰已经在港口停泊,先进入港口的军舰必须比后进入的军舰提前二十四小时起航。[16]交战一方在中立国领水内捕获的船只必须交给该中立国,该中立国必须拘留船上人员。[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