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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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英语: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是美國與中華民國在1954年12月3日簽訂的正式國際條約,該條約是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的多目標條約,至1979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布聲明,依第十條規定於通知中華民國後一年失效。隨後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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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時代背景
1949年10月中國共產黨取得大陸政權後,又在1950年11月投入韓戰,並以軍事及政經力量支援北越赤化越南的企圖,亞洲烽煙處處,美國又無法獨力遏止國際共產勢力的蔓延,使得東南亞各國驚恐會發生像美國總統艾森豪所提出的「骨牌效應」,一個個被赤化而成為共產國家。於是,美國便出面說服英國和法國,號召與東南亞具有利害關係的「自由世界國家」,共同研議組織一個類似歐洲「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集體安全保障機構。
不過,就在東南亞公約組織(SEATO)倡議階段,台北在積極爭取加入的時刻,北京方面也以各種方式企圖阻撓。先是從1954年5月到8月間,解放軍和中華民國國軍在浙江沿海頻頻發生軍事衝突;8月11日,中共總理周恩來發言要「解放台灣」;8月22日,中國政治協商會議及各黨、各人民團體也發表「解放台灣共同宣言」;9月3日,解放軍對金門、馬祖進行大規模砲擊。到了9月6日,東南亞公約組織會議在馬尼拉正式召開時,中共這種「文攻武嚇」策略已產生一定的效果。
在「東南亞公約組織會議」上,英國、法國、菲律賓和巴基斯坦等國都發言表示反對中華民國加入公約組織,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孤掌難鳴,只能放棄將中華民國編入條約的適用範圍。9月8日,東南亞公約組織條約簽訂,華府和台北剩下的選擇,就是締結兩國間的軍事同盟條約。
1954年10月12日,美國助理國務卿羅伯遜飛抵台灣,開始與中華民國政府交涉條約簽訂問題,但因台北方面主張條約範圍應包括全中國大陸在內,華府方面的認知卻只有台灣島及澎湖,雙方各執己見,以致於交涉過程費時將近兩個月的時間,到了12月1日才達成協議共識,並先發表如下共同聲明:
一、美國與國府完成了為締結共同安全保障條約的交涉。該條約將與美國在太平洋地區所締結的其他安全保障條約同樣形式。該條約將承認條約國雙方對於台灣、澎湖島及美國管理下的西太平洋諸島安全保障是利害一致的。並且,關於在條約國雙方管理下的土地、協訂在這條約中,將留下把其包括在內的餘地。同時,該條約是準備對付所包含地區的安全保障受到武力攻擊的威脅。若發生這種攻擊或威脅之際,決定對此將隨時商討。
二、該條約必與美國在太平洋地區的其他諸國業已締結的種種集團防衛條約所形成的集團安全保障機構結合,並給予強化的作用。同時,這些協定將形成把西太平洋地區對共產主義侵略防衛所不可欠缺的堡壘。華府與台北之間的這條約,與其他條約同樣,本質上是在防衛。並且,雙方再確認由此條約將為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及其原則有所貢獻。
當時正值冷戰時期,美國為圍堵共產勢力,在韓戰期間即與東亞國家締結多邊或雙邊聯防協定;待韓戰一結束,中共即可集中力量對付台灣,造成1954年至1955年台海情勢緊張,加速中華民國與美國雙方簽訂防禦條約。
美國當時態度明確,杜勒斯國務卿在簽約前一天召開記者會,宣示该條約的意義如下:
- 向各國宣示:明白表示中华民国在國際外交的地位,並明白表示台澎絕沒有被置於任何國際解決討價還價的櫃檯上。因為沒有條約根據,已使當時若干人士誤認為美國可能會以台澎交換中共的讓步,此項條約顯示美國將不在任何國際密議中用台灣作買賣。
- 向中共宣示:驅散中共對美國協防台灣的認真保證所存的可能懷疑,除中共亦有許國際人士心存懷疑,如此宣示將明確消弭之。
- 向中华民国宣示:調整台美兩政府間的軍事安排。原本第七艦隊的安排是根據與韓戰有關的總統命令。這項命令日後可能隨時撤消,但中美防禦條約可使共同軍事安排安置於長期正式的條約基礎上。
[编辑] 條約內容
| 一、締約國約定基於聯合國憲章,以不危害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的和平手段來解決自國被捲入的國際紛爭,並在其國際關係上不以與聯合國的目的不兩立的方法來以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
二、締約國為了更加有效的達成此條約的目的,由自助及互相援助、單獨及共同、維持且發展對締約的領土保全及政治安定的來自外界武力攻擊及共產主義者的破壞活動的、個別的及集團的抵抗能力。 三、締約國約定為了強化自由的諸制度並促進經濟進步及社會福利,而互相協力,並為了達成這些目的個別的及共同的繼續努力。 四、締約國關於實施此條約,透過自國外交部長或其代理隨時進行協議。 五、各締約國認為在西太平洋地區對任何一方締約國領域的武力攻擊,即危害自國的和平及安全,且基於自國憲法手續,宣言為了對付共同的危險而行動。前述的武力攻擊及因此所採取的措置,得立即報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上述措置,安全理事會若恢復和平及安全,即為維持和平及安全採取必要措置時,得終止之。 六、第二條及第五條所規定的適用上,所謂「領土」及「領域」,中華民國是指臺灣及澎湖諸島 ,北美合眾國是指在其管轄下的西太平洋屬領諸島。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互相同意所決定的其他領域。 七、關於在台灣與澎湖諸島及其週圍,為了防禦所必要的美國陸軍、空軍及海軍,基於互相同意所決定,中華民國政府許諾其配備的權利,美國政府予以接受。 八、此條約,對維持基於聯合國憲章的權利及義務或國際和平及安全的聯合國的責任,不給予任何影響,同時不可解釋為給予任何影響。 九、此條約,必須由美國及中華民國,根據各自憲法上的手續予以批准,兩國在台北交換批准書時,同時發生效力。 十、此條約有效期限,定為無期限。若有任何一方締約國通告他方締約國時,可以使條約在一年後終止。 |
(注: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在承認此條約時,特別聲明此條約並不影響或改變其適用地域的法律地位,補充說明其並未對台灣、澎湖群島做最後的處分。)
[编辑] 後續發展
1955年1月,解放軍開始砲擊和轟炸浙江沿海仍由國軍佔領的一江山、大陳島等島嶼,到了1月18日攻下一江山,周恩來又在同月二十四日提出:「美國必須停止對中國內政的干涉,美國的一切武裝力量必須從台灣海峽撤走。」
1955年1月24日(美國時間),美國總統艾森豪向美國國會提出「特別諮文」,要求授權給總統於其認為必要時,「得使用美國武裝部隊專事確保台灣與澎湖列島」,即所謂「台灣決議案」,但仍未將金門、馬祖,以及其他仍在國軍控制中的大陸沿海島嶼包括在內。於是,到了2月5日,艾森豪下令美軍第七艦隊「協助」國軍撤退大陳島守軍及居民。
於是,2月9日,美國參議院正式通過「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雖然,台北方面有人不滿這個條約造成大陸沿海島嶼的喪失,使得「反攻大陸」最終只能淪落為口號、期許。但是,也正是因為這個條約,使得台灣的安全發展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障。
[编辑] 長期影響
本條約維持24年之久,是艾森豪政府在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係中最大的遺產,影響如下:
- 本條約的利益不限於中美兩國,而擴及整個西太平洋,如美日安保條約、美菲協防條約略有不同。
- 本條約的基本精神是反共的,不僅在武力軍事上協防中華民國,亦防止共產主義滲透台灣。
- 本約規定,除自衛外,台灣對中國大陸採取軍事行動須受於美國同意的限制,這點在某種程度上恢復杜魯門中立台灣的政策。
- 阻止中華民國反攻大陸,國軍因而錯失三個重大時機(1958年、1962年、1966年),徹底扼殺了中華民國政府反攻大陸的希望[1]。
- 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進攻台湾
- 本約性質包含政治軍事經濟和社會福利,是多目標條約。
[编辑] 參考與注釋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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