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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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條約是指1858年清朝政府在第二次鴉片戰爭戰敗後與俄國美國英國法國天津所簽訂的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清朝委派大學士桂良和各國代表談判並簽約。

目录

[编辑] 對美國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於6月18日簽約,共30款。

  1. 清政府若就公使問題與別國另有應允或立约,美国同時享受同等權利。
  2. 若美國官船駛至中國近海,清朝應就採買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隻等給予協助。若美國船隻被毁、被劫,應准許美国官船追捕盗贼。若美国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须立即派兵驅逐匪徒,嚴拿治罪,以保护美国人。
  3. 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南為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楼以及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国的官员及人民可以雇佣清朝買辦、厮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纳漢人教授语言及幫辦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
  4. 對於傳教士,地方官当一体保护,他人毋得骚扰。
  5. 嗣後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及其商民,美国官民一体適用。

[编辑] 對英國、法國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於6月26、27日簽約,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約。

  1. 增開牛莊、登州、台灣(今台南安平舊港)、淡水潮州、瓊州、南京及鎮江漢口、九江為通商口岸。
  2. 英法人士可在內地遊歷及傳教。
  3. 英法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4. 英法人士在華犯罪,各由該國之領事處理。
  5. 關稅由雙方協定,每十年修訂一次。
  6. 雙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禮,並進駐北京
  7. 清朝賠償英國四百萬兩、法國二百萬兩白銀。

附約亦規定:

  1. 鴉片改稱洋藥,可自由買賣及進口。
  2. 海關聘用英人幫辦稅務。
  3. 修改稅則,以「值百抽五」為原則。

[编辑] 参见

[编辑] 外部链接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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