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职能为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质量管理,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包括对药品、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的生产与质量认证。
[编辑] 历史沿革
[编辑]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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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 、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 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 、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 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 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 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 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 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 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 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 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 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 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 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 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 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 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 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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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历任局长
- 郑筱萸(1994年至2006年,1994年至1998年任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1998年至2003年任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03年至2006年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被判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因犯受贿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於2007年7月10日被執行死刑。)
- 邵明立(2006年至2012年)
- 尹力(2012年至今)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