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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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机关颁发。在境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或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可以获得海员证。其法律依据是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海员证有效期五年。

海员持海员证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应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过境签证。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需办理签证,应由海员所属单位或派出单位向边防检查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海员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国家和地区。经边防检查站查验后放行。

[编辑] 参考文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198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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