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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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英語)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vg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Central Bank of China logo.jpg

總裁 彭淮南
副總裁 嚴宗大楊金龍
組織編制
部門資訊
成立日期 1928年11月1日
所屬部門 行政院(依法決策獨立)
聯絡資訊
Central Bank of China (0176).JPG
中央銀行總行大廈分為兩棟:左為國庫局,右為業務局
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2號
網站 www.cbc.gov.tw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簡稱央行)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直屬之機關,具有部會級地位;其肩負穩定國家金融發展、維持物價平穩、維護國幣新臺幣)幣值等重要任務。

目录

[编辑] 沿革

1923年孫中山廣州就任陸海空軍大元帥後,籌設中央銀行。1924年8月15日,中央銀行正式開幕,為中華民國有中央銀行名稱之始。

1928年10月6日國民政府公布《中央銀行條例》,明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1928年11月1日,中央銀行在上海外滩15号原上海华俄道胜银行大楼正式成立總行,原廣州的中央銀行先後改組為廣東中央銀行、廣東省銀行1935年,通過《中央銀行法》取代《中央銀行條例》。

中央銀行於抗戰時期隨政府遷往重慶,抗戰勝利後回到上海。1949年國共內戰再隨政府迁往广州、重慶、成都,年底再隨政府遷往台灣。由於許多重要文件隨同太平輪沈沒,致中央銀行遷臺後十餘年無法復業。中央銀行遷臺之初,原有編制僅保留六單位,重要業務均委由臺灣銀行辦理,包括:

  1. 通貨之發行
  2. 收受各銀行存款準備金
  3. 辦理重貼現及轉質押
  4. 代理國庫
  5. 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等

此時中央銀行有名無實,由臺灣銀行代行實質之中央銀行業務。直到1961年6月27日,由時任總統蔣中正電令核准「中央銀行復業方案」,隨即於當年7月1日正式在臺北市復業,並收回委託臺灣銀行業務;唯通貨發行業務一項,考慮新臺幣幣值穩定且流通已久,仍沿用新臺幣為法定貨幣,由中央銀行印鑄存儲,委由臺灣銀行發行。

1979年11月8日,中央銀行由總統府改隸屬行政院

2000年,政府發行新臺幣新鈔,正式將新臺幣訂為國幣,發行權收回中央銀行;至此,收回所有中央銀行業務功能。2007年時任總統陳水扁將中央銀行的英語名稱改名為「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名稱是:Central Bank of China),以避免與中國大陸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英語譯名: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混淆。 同時央行亦協助金管會辦理外匯部分的金融檢查業務。

[编辑] 組織架構

  • 理事會
  • 監事會
    • 總裁
    • 副總裁(政務)

[编辑] 內部及業務單位

[编辑] 駐外單位

  • 紐約代表辦事處
  • 倫敦代表辦事處

[编辑] 附屬機關

[编辑] 歷任總裁

[编辑] 廣州行長時期

[编辑] 總裁時期

[编辑]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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