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罪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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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中華民國刑法》分則編當中的犯罪粗體字標示者為常見罪名:

侵害國家法益犯罪[编辑]

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章[编辑]

註:與本章相關的犯罪,可另參考《國家安全法》和《國家機密保護法》。

瀆職罪章[编辑]

  • 委棄守地罪
  • 賄賂罪
    • 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受賄罪(第121條)
    • 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受賄罪(第122條)
    • 準受賄罪(第123條)
  • 枉法裁判罪(第124條)
  • 濫權追訴罪(第125條)
  • 凌虐人犯罪(俗稱「刑求」)(第126條)
  • 違法執行刑罰罪(第127條)
  • 越權受理罪(第128條)
  • 違法徵收罪(第129條)
  •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第130條)
  • 公務員圖利罪(第131條)
  • 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第132條)
  • 郵電人員洩露秘密罪(第133條)
  • 非純粹瀆職罪(第134條)

註:與本章相關的犯罪,可另參考《貪污治罪條例》。

妨害公務罪章[编辑]

  • 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第135條,俗稱的「妨害公務」)
  • 聚眾妨害公務罪
  • 妨害考試罪
  • 毀損公文書罪
  • 污損封印查封罪
  • 侮辱公務員罪(第140條)
  • 侮辱公署罪(原第140條第2項,已於2022年1月12日刪除)
  • 毀損文告罪

妨害投票罪章[编辑]

  • 妨害自由投票罪
  • 投票受賄罪
  • 投票行賄罪
  •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虛偽遷徙戶籍)
  • 妨害投票秩序罪
  • 妨害投票秘密罪

註:關於本章內容,另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更加詳細之規範。

妨害秩序罪章[编辑]

  • 聚眾不解散罪
  •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 妨害合法集會罪
  • 恐嚇公眾罪(第151條)
  • 煽惑他人犯罪罪(第153條)
  • 參與犯罪結社罪(第154條)
  • 私募軍隊罪
  • 包攬訴訟罪
  • 侮辱國旗、國徽或國父遺像罪(第160條)

註:與參與犯罪結社罪相關的犯罪,可另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妨害司法犯罪[编辑]

侵害社會法益犯罪[编辑]

公共危險罪章[编辑]

  • 縱火罪
    • 放火/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3條)
    • 放火/失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4條)
    • 放火/失火燒毀建築條物以外罪(第175條)
    • 準放火/失火罪(第176條)
  • 决水罪
  • 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
  • 妨害救災罪
  • 傾覆破壞現有人在交通工具罪
  • 妨害舟車往來罪
  •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劫持交通工具罪(俗稱「劫机」)
  • 危害飛航安全罪
  • 不能安全駕駛罪(第185條之3,俗稱「酒駕」)
  •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第185條之4,俗稱「肇事逃逸」)
  • 妨害公用事業罪
  • 阻塞逃生通道罪
  • 妨害公眾飲水罪
  • 投放毒物罪(第190條之1)
  • 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偽造貨幣罪章[编辑]

  • 偽造變造行使貨幣罪
  • 偽造變造行使有價證券罪
  • 偽造度量衡罪

偽造文書罪章[编辑]

  • 偽造私文書罪(第210條)
  • 偽造公文書罪(第211條)
  • 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2條)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3條)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4條)
  • 業務登載不實罪(第215條)
  • 行使偽造文書罪(第216條)
  • 偽造盜用署押罪(第217條)
  • 偽造盜用公印罪(第218條)

妨害風化罪章[编辑]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编辑]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章[编辑]

  • 侮辱宗教建築物罪
  • 侵害屍體罪
  • 妨害祭禮罪
  • 發掘墳墓罪(俗稱「盜墓」)

妨害農工商罪章[编辑]

  • 囤積商品及哄抬物價罪
  • 妨害農業水利罪
  • 偽造商號商標罪

鴉片罪章[编辑]

  • 製造毒品罪
  • 販賣運輸毒品罪
  • 製造吸毒器具罪
  • 圖利為人施打毒品罪
  • 提供施打毒品場所罪
  • 栽種販賣罌粟罪
  • 吸食毒品罪
  • 持有毒品罪

註:關於本章內容,另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更加詳細之規範。

賭博罪章[编辑]

  • 普通賭博罪(第266條)
  • 常業賭博罪
  • 圖利提供場所賭博罪
  • 圖利聚眾賭博罪

侵害個人法益犯罪[编辑]

殺人罪章[编辑]

傷害罪章[编辑]

  • 普通傷害罪(第277條)
  • 重傷害罪(第278條)
  • 義憤傷害罪(第279條)
  •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80條)
  • 暴行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81條)
  • 加工自傷罪(第282條)
  • 聚眾鬥毆罪(第283條)
  • 過失傷害罪(第284條)
    • 業務過失傷害罪(原第284條第2項,於2019年5月29日刪除)
  • 傳染花柳病罪(原第285條,於2019年5月29日刪除)
  • 妨害發育罪(第286條)

墮胎罪章[编辑]

  • 自行墮胎罪
  • 加工墮胎罪
  • 圖利加工墮胎罪
  • 未受囑託或未得承諾墮胎罪
  • 介紹墮胎罪

註:關於本章內容,另見《優生保健法》有更加詳細之規範。

遺棄罪章[编辑]

  • 無義務遺棄罪(第293條)
  • 有義務遺棄罪(第294條)
  •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95條)

妨害性自主罪章[编辑]

  • 強制性交罪(第221條,俗稱「強姦」、「強暴」或「性侵害」)
    • 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2條)
  • 強制猥褻罪(第224條)
    • 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4條之1)
  • 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5條)
  • 與幼童性交猥褻罪(第227條、第227條之1)
  • 權勢性交猥褻罪(第228條)
  • 詐術性交罪(第229條)

註:與本章相關的犯罪,可另參考《性騷擾防治法》。

妨害自由罪章[编辑]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编辑]

妨害秘密罪章[编辑]

  • 妨害書信秘密罪(第315條)
  • 窺視竊聽竊錄罪(第315條之1)
  • 業務洩漏秘密罪(第316條)
  • 洩漏電腦秘密罪(第318條之1)

註:與窺視竊聽竊錄罪相關的犯罪,可另參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编辑]

  • 妨害性隱私罪(第319條之1~第319條之6)

財產犯罪[编辑]

  • 竊盜罪章
    • 普通竊盜罪(第320條)
    • 加重竊盜罪(第321條)
  •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 搶奪罪(第325條)
    • 強盜罪(第328條)
    • 準強盜罪(第329條)
    • 強盜結合罪(第332條)
    • 海盜罪、準海盜罪(第333條)
    • 海盜結合罪(第334條)
  • 侵占罪章
    • 普通侵占罪(第335條)
    • 業務侵占罪(第336條)
    • 侵占遺失物罪(第337條)
  •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
    • 普通詐欺罪(第339條)
    • 收費設備詐欺罪(第339條之1)
    •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第339條之2)
    • 電腦詐欺罪(第339條之3)
    • 加重詐欺罪(第339條之4)
    • 背信罪(第342條)
    • 重利罪(第344條,俗稱「高利貸」)
  •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 贓物罪章(第349條~第351條)
  • 毀棄損壞罪章
    • 毀損文書罪(第352條)
    • 毀損建築物罪(第353條)
    • 毀損器物罪(第354條)
    • 詐術損害財產罪(第355條)
    • 妨害債權罪(第356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编辑]

  • 入侵電腦罪(第358條)
  • 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第359條)
  • 干擾他人電腦罪(第360條)
  • 製作電腦程式罪(第3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