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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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部 National Audit Office(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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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長 | 林慶隆 |
| 副審計長 | 劉明顯、曾主戶 |
| 主任秘書 | |
| 組織編制 | |
| 內部單位 | 5廳、7室、2審計處、7委員會 |
| 附屬機關 | 5直轄市審計處、16縣市審計室 |
| 部門資訊 | |
| 成立日期 | 1928年2月 |
| 所屬部門 | 監察院 |
| 授權法源 | 審計法、審計部組織法 |
| 聯絡資訊 | |
審計大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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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10058 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 |
| 網站 | www.audit.gov.tw |
|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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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是中華民國有關政府審計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也是唯一隸屬於監察院的中央政府部門,主要職責為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定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審計權之行使對象,與監察院之行使彈劾、糾舉權相同,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關人員;範圍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基金及公有營(事)業、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暨公設財團法人等。
目录 |
[编辑] 歷史
- 1912年3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由中華民國參議院通過,北洋政府於國務院內成立審計處。
- 1928年2月國民政府改組後成立審計院。10月北伐結束,公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將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組成。
- 1931年2月監察院成立後,審計院納入監察院改為審計部。
- 1947年頒行《中華民國憲法》,明定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105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编辑] 歷任首長
- 國務院審計處總辦
- 陳錦濤:1912年9月-1913年
- 國民政府審計院院長
- 于右任:1928年3月-1931年2月
- 監察院審計部部長
- 監察院審計長
- 林雲陔:1948年6月-1948年10月
- 張承槱:1949年5月-1956年9月
- 蔡屏藩:1956年11月-1962年12月
- 汪康培:1963年1月-1968年12月
- 張導民:1969年1月-1987年1月
- 鍾時益:1987年1月-1989年10月
- 蘇振平:1989年10月-2007年9月
- 林慶隆:2007年10月2日-現任
[编辑] 組織
審計部下有教育農林審計處暨交通建設審計處,分別掌理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另審計部於直轄市設有5個審計處,並於各縣市(連江縣除外)設有審計室,分別掌理各該地方審計事務。
- 審計長
- 副審計長
- 審計會議
[编辑] 內部單位 |
[编辑] 附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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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職權
依據中華民國《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部的主要功能分別如下:
- 審核政府財務收支,提高政府財務報表之公信力:此類審計工作,目的在審核政府預算執行結果及財務狀況,提高財務報表之公信力。其功能主要係對立法部門提供服務。
- 考核財務效能,提供財務管理顧問之服務: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並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此等功能,乃向行政部門提供管理顧問之服務。
- 稽察機關人員財務上之違失,匡正財務紀律:此一工作具有政府財務警察之性質,也是審計機關對監察部門及司法檢察部門提供之服務。
- 審核機關經管財物之損失、核定財務賠償責任:此為審計法授予之準司法權,一般亦稱為政府財務司法。
[编辑] 腳注
[编辑] 外部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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