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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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行政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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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建築外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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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立時間 | 1933年 |
| 管轄範圍 | 中華民國 |
| 所在地 | 台北市 |
| 授權法源 | 行政法院組織法 |
| 法官數量 | 61 |
| 網址 | http://tpa.judicial.gov.tw/ |
|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 |
| 現任 | 蔡進田 |
| 首長上任時間 | 2010年10月22日 |
最高行政法院是中華民國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也是中華民國的一級法院,台灣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最高行。本院隸屬於司法院,是台灣的行政法院之一。因現今中華民國對民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採二元訴訟制度,分屬不同體系,故與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分別為各該事件的終審法院。
目录 |
[编辑] 沿革
最高行政法院前身亦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所設置掌理行政訴訟的平政院,然當時平政院係一直接隸屬於總統之機關,不僅受理行政訴訟之審判,且設有肅政史,得糾彈官吏違法事件。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公布訓政時期約法,該法即於司法院下設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並列。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然而行政法院在大陸時期平均1年受理案件僅40餘件,遷臺後的1950年,因當時所轄人口不足千萬及政經環境受限於兵馬倥傯的關係,全年更僅23件;惟其後工商發達,國民對於權利保護的思想已開,至1996年行政法院收案已逾6000件,期間改制呼聲漸增。迨至1998年、1999年新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依次修正通過後,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新制,行政訴訟之制度始改為二級二審制,原行政法院做為終審法院,即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
[编辑] 管轄及組織
[编辑] 特色
- 本院位於台北市的博愛特區內,與臺北地院、臺北地檢署及法務部等司法、法務機關比鄰。
- 由於大部分民眾並不清楚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有何不同之處,甚至不知道有最高行政法院的存在,因此不少民眾在論及最高行政法院時,仍然習慣以最高法院稱之。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出处
[编辑] 书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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