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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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為目前於中華民國施行,規範人民私法關係的基礎法律

目录

[编辑] 歷史

[编辑] 概述與立法例

[编辑] 民事實體法

本法為實體法(相對於程序法而言),直接規範人民私權利之各種法律要件法律效果,而非程序性的法律。

[编辑] 民商合一

在民商關係上,這部民法基本上採取的是民商合一的原則,亦即在體例上不再特別區分民法與商事法二者。例如在採民商分立原則立法例中規定於商法中之交互計算(第400條)、經理人與代辦商(第553條)、行紀(第576條)、倉庫(第613條)、運送(第622條)、承攬運送(第660條)、隱名合夥(第700條)等債之型態,均規定於民法之中。除了將傳統屬於商法領域之制度規範於民法之中,在民商合一之體系中亦特別針對公司票據海商保險等商事領域之特殊制度制訂特別法。為了配合時代與工商業之需求,亦陸續制訂其他諸如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企業併購法等法律規範相關行為。不過在民商合一之法律體系下,在分類上仍然歸屬於民事特別法。

由於社會經濟型態逐漸商業化,商事法的制定上目的除了與傳統民法相同在保護交易安全之外,交易的效率和便捷更是商事法所欲保障的重點。因此商事法的內容多半沒有艱深的法理,許多條文的目的也只在於確定交易過程的效率,避免增加商業交易的外部成本,帶有濃厚的程序法性質,而與傳統民事法律實體法的性質大為不同,這也是民商合一的體制越來越難維持的原因之一。在法律適用趨於專業化之情況下,兩者之關係更行更遠。不但在司法考試中民法與商事法區分為不同領域之科目,在學術研究與律師專業之分類也區分民事法與商事法。

[编辑] 體系架構

本法採取歐陸法系的立法方式,共分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五編;其中總則、債以及物權編由於規範了人民最基本的財產關係而被合稱為財產法,親屬和繼承編則被稱為家族法身分法

[编辑] 總則編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編總則編,包含了法例、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條件與期限、代理、無效及撤銷、期日與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一般規範。

民法總則編原則上皆適用於民法各編,但學說一般認為民法總則編之規定多屬財產法之規定,未必適用於身分法。因此,民法親屬編和繼承編即有可能因為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的差異而避開民法總則編規定的適用。

[编辑] 債編

債編體例上亦可分為總論及各論,債編總論在規範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一般規定,債編各論則羅列各種人民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買賣、租賃、合會等)。

[编辑] 債編總論

債編總論所規範者乃債法共通之原理原則,例如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債之移轉與債之消滅等一般性規定。尤其債之效力更涉及了雙務契約及債務不履行等重要法律制度。

此外,在日本民法德國民法之體系中,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定之債均規定於各種之債(Besonderes Schuldrecht)之中,中華民國民法則是參酌瑞士債務法之立法體系,將之規範於債編總論之中。

[编辑] 各種之債(債編各論)

各種之債通稱債編各論,主要是規範不同型態或不同目的之債之關係。中華民國民法共有27種典型契約(原有24種,於1999年債編修正時增定3種)。在民商合一之立法體系下,各種之債除了規範民事契約以外,同時也有不少商事契約之規定。屬於民事法性質的有買賣(第345條)、互易(第398條)、贈與(第406條)、租賃(第421條)、借貸(第464條:包含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僱傭(第482條)、承攬(第490條)、旅遊(第514條之1)、出版(第515條)、委任(第528條)、寄託(第589條)、合夥(第667條)、合會(第709條之1)、指示證券(第710條)、無記名證券(第719條)、終身定期金(第729條)、和解(第736條)、保證(第739條)以及人事保證(第756條之1)。屬於商事法性質的有交互計算(第400條)、經理人與代辦商(第553條)、行紀(第576條)、倉庫(第613條)、運送(第622條)、承攬運送(第660條)、隱名合夥(第700條)。在民商分立之立法例中,居間通常區分為民事居間與商事居間分別規定於民事法與商事法之中,中華民國民法則不加以區別並統一規定於民法第565條以下。

依照給付義務型態不同,亦可區分為財產權終局讓與契約(買賣、贈與)、使用權限讓與契約(租賃、借貸)、勞務契約(僱傭、承攬、委任)、風險承擔(保證)等其他類型之契約。並依給付義務是否具有對價關係區分為雙務契約(買賣)及單務契約(贈與)。

[编辑] 物權編

物權編規範了人民對於其所支配的物的各種權利和義務,以物權的種類分章,依次規定通則、所有權和各種定限物權(包括了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最後是關於占有的規定,但占有並非一種物權,只是一種狀態而已。

由於物權屬法律靜態的狀態,因此物權法又被稱為是保護交易「靜的安全」。

目前中華民國民法所規範的物權有:所有權(765條~831條)、地上權(832條~841條之6)、農育權(850條之1~841條之9)、不動產役權(851條~859條之5)、抵押權(860條~883條)、質權(884條~910條)、典權(911條~927條)、留置權(928條~939條)。

[编辑] 親屬編

親屬編主要在規範家族之間的親屬關係,大致上可以分為通則、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和親子法等部份。

通則規範了血親與姻親親等計算等親屬的基本原則。婚姻法包括了婚約結婚離婚三部份,夫妻財產制則規定在結婚內。親子法則主要規範了父母子女等各種因血緣產生的關係,以及非婚生子女認領收養等。

[编辑] 繼承編

繼承編,規範了法律主體中之自然人,於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時,其遺產歸屬之各種法律要件法律效力

本法採法定繼承人制度,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為祖父母。若無法定繼承人之情況,則屬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法踐行法定程序後,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自2009年起採限定繼承制度,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编辑] 其他相關附屬法律

本法除了本文以外,另外針對各編的施行還另外訂定了以下法律:

  • 民法總則施行法
  • 民法債編施行法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编辑] 特別民法

除了民法以外,亦有其他法律規範民事法律關係:

此外,諸如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關於智慧財產權之法律,原則上亦可視為民事法(物權之特別規定)。 不過法學界中,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通常是由財經法領域之學者從事研究。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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