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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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治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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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目前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法律採行大陸法系制度,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選舉訴訟歸一般法院,而行政訴訟歸行政法院。至於軍人,則受軍法規範,由軍事法院負責。

目录

[编辑] 法律體系

[编辑] 概說

中華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Statute Law)為法治基礎,與以判例法Case Law)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中華民國法律分為憲法法律命令三個層級,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法律的名稱分為4種:法、律、條例、通則。原則上法為一般的規定,條例為特別規定,律則是適用於戰時(如戰時軍律,現已廢除),而通則規範組織。法律需經過立法院立法程序,經由總統公布後施行。

命令為行政機關發布之具體辦法,不得違反憲法與法律的規定。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以上名稱僅為例示規定,若採其他名稱亦不失其命令之效力。

另外,地方政府可在其自治範圍或依中央法律、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二種。前者需地方議會通過,後者僅需地方政府發布即可。

[编辑] 法規體系

中華民國法律一般可分為:

[编辑] 法院體系

[编辑] 憲法法院

台灣並無正式設置「憲法法院」,性質相同者應為司法院大法官。臺灣所採的違憲審查制為集中審查制,只有由15位大法官所組成的會議有權依聲請開會解釋憲法(含法律、命令)、宣告法令違憲無效;但在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案件及正副總統彈劾案件時,應合議組成憲法法庭開庭審理。

[编辑] 普通法院

一般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採三級三審制;但部分訴訟案件,例外採二級二審制。

普通法院體系按照正常訴訟程序,依序為:

專業法院:除一般普通法院外,為因應專業案件,得視情況設置專業法院。目前有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負責審理高雄縣市兒童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其位階等同地方法院。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於2008年7月1日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其案件包含第一、二審之民事、刑事智慧財產案件與第一審之行政智慧財產案件。

[编辑] 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採二級二審制:

  •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目前設有台北、台中及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台北市。

[编辑] 軍事法院

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軍事法院分為最高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以及地方軍事法院,除最高軍事法院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外,均由中華民國國防部視部隊任務需要設置。

[编辑] 檢察體系

檢察體系制度上於各法院設置檢察署,分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以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檢察官,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察與起訴。雖然檢察署均附屬法院設置,但檢察體系乃獨立於法院體系運作,由法務部主管,不受法院的指揮管轄。

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為檢察總長, 同時是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最高首長。

[编辑] 注釋

  1. ^ 大台北地區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共設有台北士林板橋基隆4個地方法院。

[编辑] 法律資源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中華民國法律

[编辑] 憲法

[编辑] 公民投票法

[编辑]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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