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理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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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
現今劃分
(虛級化)

縣轄市

中華民國法理行政區劃1949年政府遷臺後至2005年中華民國政府所頒佈之行政區劃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地區各省的實際治理權;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故政府遷都臺北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1];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2];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6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3],故2005年是最後一次納入[4]。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5],教科書亦然。

目录

[编辑] 概說

[编辑] 範圍

中華民國的領土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全國土地面積達1141萬8174平方公里,為亞洲第一大國,世界第二大國土[參 1]。然而範圍之界定為政治問題。儘管目前並不實際統治大陸地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實際統治範圍)和外蒙古,但從未放棄大陸和外蒙古地區主權;另外,中華民國政府宣告釣魚台列嶼是中華民國領土[參 2],也從未承認琉球群島為日本領土[參 3]。目前最新版本的中華民國全圖內政部1998年繪製出版。但2002年內政部修訂《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規定:「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該注意事項已於2004年作廢,但內政部現已無計畫修訂新版的中華民國全圖。目前台灣市面上已極為少見或不再發行「秋海棠」版的中華民國全圖,教科書亦然。

1926年中華民國全圖。
1936年中華民國全圖。
1946年中華民國時區劃分圖。

中華民國法理行政區域的四極:

[编辑] 結構

中華民國於1945年1949年間,一級行政區域有35個、1個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12個院轄市及1個地方西藏地方,當時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西部地區


 
 
 
 
 
 
 
 
 
 
 
 
 
 
行政院
 
 
 
 
 
 
 
 
 
 
 
 
 
 
 
 
 
 
 
 
 
 
 
 
 
 
 
 
 
 
 
 
 
 
 
 
 
 
 
 
 
 
 
 
 
 
 
 
 
 
 
 
 
 
 
 
 
 
 
 
 
 
 
 
 
 
 
 
 
 
 
 
 
 
 
 
 
 
 
 
 
 
 
 
 
 
 
蒙古地方
 
西藏地方
 
直轄市
 
 
 
 
 
 
 
 
 
 
 
 
 
 
 
 
 
 
 
 
 
 
 
 
 
 
 
 
 
 
 
 
 
 
 
 
 
 
 
 
 
 
 
 
 
 
 
 
 
 
 
 
 
 
 
 
 
 
 
 
 
 
 
 
 
 
 
 
 
 
 
 
 
 
 
 
 
 
 
 
 
盟部
 
 
 
基巧
 
 
 
 
 
 
 
 
 
 
 
 
 
 
 
 
 
 
 
 
 
 
 
 
 
 
 
 
 
 
 
 
 
 
 
 
 
 
 
 
 
 
 
 
 
 
 
 
 
 
 
 
 
 
 
 
 
管理局
 
設治局
 
特別旗
 
 
 
 
宗、谿
 


注意特別行政區之編制比照,牧場之編制比照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直轄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院轄市,此處以憲法名稱表示之。

政府遷臺之後,臺北市1967年高雄市1979年分別由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公告之行政區域也有小幅更新,在2005年本行政區域停止適用前,公告之行政區域為:

全國共劃分為35個,2,045個直轄市14個,省轄市56個,管理局7個,設治局34個,特別旗4個,盟部14個,127個,牧場1個,特別行政區1個,地方2個(西藏蒙古)。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

以下表列之順序,參照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编辑] 省級行政區

中華民國憲法範圍的行政區域以及領土糾紛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的差異

[编辑] 省、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末期的疆域,當時北洋政府轄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並且設置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國民政府成立後,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其中川邊特別區改制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

1945年抗戰勝利後,原東北三省(遼寧、吉林、黑龍江)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域改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臺灣則加入中華民國35行省。並且在1949年海南島南海諸島由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院管轄,準備建省。

至於外蒙古,國民政府在1946年採取公民自決,最後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後,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以撤銷承認,認為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了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儘管如此,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直到2002年以後才逐漸和蒙古國建立外交關係。

1949年2005年間,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分為35、2地方、1特別行政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01 江蘇省 鎮江 華中 20 甘肅省 蘭州 華北
02 浙江省 杭州 華中 21 寧夏省 銀川 塞北
03 安徽省 合肥 華中 22 青海省 西寧 西部
04 江西省 南昌 華中 23 綏遠省 歸綏(今呼和浩特 塞北
05 湖北省 武昌(今武漢 華中 24 察哈爾省 張垣(今張家口 塞北
06 湖南省 長沙 華中 25 熱河省 承德 塞北
07 四川省 成都 華中 26 遼寧省 瀋陽 東北
08 西康省 康定 西部 27 安東省 通化 東北
09 福建省 福州金門 華南 28 遼北省 遼源 東北
10 臺灣省 臺北中興新村 華南 29 吉林省 吉林 東北
11 廣東省 廣州 華南 30 松江省 牡丹江 東北
12 廣西省 桂林 華南 31 合江省 佳木斯 東北
13 雲南省 昆明 華南 32 黑龍江省 北安 東北
14 貴州省 貴陽 華南 33 嫩江省 齊齊哈爾 東北
15 河北省 清苑(今保定 華北 34 興安省 海拉爾(今呼倫貝爾 東北
16 山東省 濟南 華北 35 新疆省 迪化(今烏魯木齊 西部
17 河南省 開封 華北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 華南
18 山西省 太原 華北 37 西藏地方 拉薩 西部
19 陝西省 西安 華北 38 蒙古地方 庫倫(今烏蘭巴托 塞北

[编辑] 地方

中華民國,蒙古和西藏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兩地類似省政府的機關為「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及「西藏地方政府」(見噶廈)。中央政府則成立蒙藏委員會作為對口單位。

[编辑] 直轄市

直轄市,在1994年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前於大陸地區設立12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政府遷台後至2005年本行政區域停止適用前於臺灣地區增設2個直轄市(臺北高雄)。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設立年及備註 地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設立年及備註 地區
51 南京市 1927年 華中 58 哈爾濱市 1946年 東北
52 上海市 1927年 華中 59 漢口市 1927年(今武漢 華中
53 北平市 1928年(今北京 華北 60 廣州市 1930年、1947年 華南
54 青島市 1929年 華北 61 西安市 [6] 1948年 華北
55 天津市 1928年 華北 62 瀋陽市 1947年 東北
56 重慶市 1939年 華中 63 臺北市 1967年 臺灣*
57 大連市 1945年 東北 64 高雄市 1979年 臺灣*

[编辑] 省縣之間的分區

[编辑] 盟、部、旗

参见:清代蒙古各盟部旗列表

蒙古族的文化習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區內仍沿用清朝盟旗制;另外在外蒙古設置蒙古地方。注意盟、部特別旗雖劃在蒙古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盟、部之下劃分為(相當於級行政區)。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主要有:

法理行政區中,除蒙古地方外,各省總共有盟部14個、特別旗4個、牧場1個(察哈爾盟1哲里木盟2之範圍跨越二到三個省分);盟部下轄有127個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21-1 阿拉善霍碩特特別旗 寧夏省 32-1 伊克明安特別旗 黑龍江省
21-2 額濟納舊土爾扈特特別旗 寧夏省 33-1 哲里木盟2 嫩江省
22-1 青海左翼盟 青海省 34-1 布特哈部 興安省
22-2 青海右翼盟 青海省 34-2 呼倫貝爾部 興安省
23-1 察哈爾盟1 綏遠省 35-1 巴圖塞特奇勒圖盟 新疆省
23-2 烏蘭察布盟 綏遠省 35-2 烏訥恩素珠克圖盟 新疆省
23-3 伊克昭盟 綏遠省 35-3 青塞特奇勒圖盟 新疆省
23-4 土默特特別旗 綏遠省 38001 克魯倫巴爾和屯盟 蒙古地方
24-1 錫林郭勒盟 察哈爾省 38002 汗阿林盟 蒙古地方
24-2 察哈爾盟1 察哈爾省 38003 齊齊爾里克盟 蒙古地方
24-3 達里岡厓牧場 察哈爾省 38004 札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盟 蒙古地方
25-1 昭烏達盟 熱河省 38005 三音濟雅哈圖左翼盟 蒙古地方
25-2 卓索圖盟 熱河省 38006 三音濟雅哈圖右翼盟 蒙古地方
28-1 哲里木盟2 遼北省 38007 唐努烏梁海 蒙古地方
29-1 哲里木盟2 吉林省

[编辑] 道、行政督察區

1914年(民國三年),在全國設置了93道。京兆地方及不久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其特殊性而不設置,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轄縣數不多而各設置1道。一般來講,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0年(民國19年),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二級制並宣布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民國21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域缺乏法源依據。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統治地區縮小,行政督察區完全廢除,回歸憲法中所規定之二級制,在公告行政區域時亦不列此級行政區。

[编辑] 縣級行政區

[编辑]

主条目:縣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之下劃分為臺灣省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另有縣轄市之行政區)。

編號 行政區 縣數 市數 局數 編號 行政區 縣數 市數 局數
01 江蘇省 61 2 19 陝西省 92 1
02 浙江省 77 1 20 甘肅省 69 1 2
03 安徽省 63 1 21 寧夏省 13 1 2
04 江西省 81 1 22 青海省 19 1 1
05 湖北省 70 1 23 綏遠省 20 2
06 湖南省 77 2 24 察哈爾省 19 1
07 四川省 139 2 6 25 熱河省 20
08 西康省 48 4 26 遼寧省 22 4
09 福建省 67 2 27 安東省 18 2
10 臺灣省 16 5 28 遼北省 18 1
11 廣東省 82 2 29 吉林省 18 2
12 廣西省 99 1 30 松江省 15 2
13 雲南省 112 1 16 31 合江省 17 1
14 貴州省 78 1 1 32 黑龍江省 25 1
15 河北省 130 2 2 33 嫩江省 18 1
16 山東省 107 3 34 興安省 7 1
17 河南省 111 35 新疆省 76 1 5
18 山西省 105 1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16 1

[编辑]

主条目:市 (中華民國)

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50萬人)。省轄市在憲法中的位階與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行政督察區來管理,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在2005年的資料中,全國共有56個省轄市;但由於政府遷臺前各地因軍政需要常私設行政區,數字常有出入。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01050 徐州市 江蘇省
01060 連雲市 江蘇省
02001 杭州市 浙江省
03040 蚌埠市 安徽省
04001 南昌市 江西省
05001 武昌市 湖北省
06001 長沙市 湖南省
06030 衡陽市 湖南省
07001 成都市 四川省
07090 自貢市 四川省
09001 福州市 福建省
09019 廈門市 福建省
10017 基隆市 臺灣省
10018 新竹市 臺灣省
10019 臺中市 臺灣省
10020 嘉義市 臺灣省
10021 臺南市 臺灣省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11042 汕頭市 廣東省
11073 湛江市 廣東省
12001 桂林市 廣西省
13001 昆明市 雲南省
14001 貴陽市 貴州省
15049 唐山市 河北省
15380 石門市 河北省
16001 濟南市 山東省
16083 煙台市 山東省
16090 威海衛市 山東省
18001 太原市 山西省
20001 蘭州市 甘肅省
21001 銀川市 寧夏省
22001 西寧市 青海省
23002 包頭市 綏遠省
23022 陝壩市 綏遠省
24001 張垣市 察哈爾省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26002 錦州市 遼寧省
26003 營口市 遼寧省
26004 鞍山市 遼寧省
26005 旅順市 遼寧省
27001 通化市 安東省
27002 安東市 安東省
28002 四平市 遼北省
29001 吉林市 吉林省
29002 長春市 吉林省
30001 牡丹江市 松江省
30002 延吉市 松江省
31001 佳木斯市 合江省
32001 北安市 黑龍江省
33001 齊齊哈爾市 嫩江省
34001 海拉爾市 興安省
35001 迪化市 新疆省
36001 海口市 海南特別行政區

[编辑] 設治局、管理局

主条目:設治局管理局

設治局與管理局為在之下的區域。設治局依照《設治局組織條例》規定,凡是某地預備成立新的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而管理局通常設置於特殊的風景名勝區或是地理位置特殊,須由省政府直接管轄之地區。依照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一年版,全國共有管理局七個,設治局三十四個。但由於此類行政區為授權省政府自行設置,故數字常有出入。

  • 在行政區列表中有40個設治局: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07142 興中設治局 四川省
07143 麥桑設治局 四川省
07144 沐愛設治局 四川省
07145 平昌設治局 四川省
07146 農祥設治局 四川省
07147 北碚設治局 四川省
08049 寧東設治局 西康省
08050 金湯設治局 西康省
08051 普格設治局 西康省
08052 瀘寧設治局 西康省
13114 瀘水設治局 雲南省
13115 隴川設治局 雲南省
13116 瑞麗設治局 雲南省
13117 貢山設治局 雲南省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13118 龍武設治局 雲南省
13119 梁河設治局 雲南省
13120 寧蒗設治局 雲南省
13121 滄源設治局 雲南省
13122 蓮山設治局 雲南省
13123 盈山設治局 雲南省
13124 潞西設治局 雲南省
13125 碧江設治局 雲南省
13126 福貢設治局 雲南省
13127 德欽設治局 雲南省
13128 寧江設治局 雲南省
13129 耿馬設治局 雲南省
14080 雷山設治局 貴州省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15133 都山設治局 河北省
15134 新海設治局 河北省
19093 黃龍設治局 陝西省
20071 肅北設治局 甘肅省
20072 卓尼設治局 甘肅省
21015 紫湖設治局 寧夏省
21016 居延設治局 寧夏省
22021 祁連設治局 青海省
35025 新源設治局 新疆省
35058 烏河設治局 新疆省
35059 布爾根設治局 新疆省
35066 民豐設治局 新疆省
35078 七角井設治局 新疆省

[编辑] 基於軍事需要所設之行政區

[编辑] 政務委員會

國民政府北伐後,曾基於軍事需要,在部份省份設立跨省政務委員會以方便管理,列表於下:

名稱 轄區
湘鄂臨時政務委員會 湖北省、湖南省
東北政務委員會 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熱河省、東省特別區興安屯墾區
西南政務委員會 廣東省、廣西省、廣州市、雲南省、貴州省、瓊崖特別區
北平政務委員會 河北省、熱河省、察哈爾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東省特別區、北平市
駐平政務委員會 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察哈爾省、綏遠省、北平市、青島市
蒙古自治政務委員會 察哈爾省、綏遠省境內盟旗
綏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 綏遠省境內盟旗(烏蘭察布盟所屬各旗、伊克昭盟所屬各旗、歸化土默特旗綏東右翼四旗)
察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 察哈爾省境內各盟旗
冀察政務委員會 河北省、察哈爾省、北平市、天津市

[编辑] 軍政長官公署

1949年1950年間,中華民國政府於所有省份設立跨省級的軍政長官公署。扣除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東北及華北兩地,尚實際控有東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等5個軍政長官公署,各大區劃分如下:

名稱 轄區
東北公署 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
華北公署 山西省、河北省、山東省、熱河省、察哈爾省、綏遠省
華中公署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
華南公署 廣東省、廣西省、海南特別行政區[7]
東南公署 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臺灣省
西北公署 陝西省、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新疆省
西南公署 四川省、貴州省[8]、雲南省、西康省

[编辑] 註釋及參考文獻

  1. ^ 台当局弃用「中华民国全图」
  2.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3.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
  4.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
  5.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頁
  6. ^ 中華民國國立編譯館發行的地理課本「中國地理」,西安簡稱「安」,而非大陸使用的「鎬」。
  7. ^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初設時曾將海南特別行政區列為所轄地區之一,惟實際上東南區從未管轄過
  8. ^ 貴州於1949年11月一度劃入華中軍政長官公署管轄
  1. ^ 中華民國大陸地區
  2. ^ 中華民國外交部歷年來就釣魚台主權問題之聲明一覽表
  3. ^ 中華民國外交部關於琉球群島與釣魚台列嶼問題的聲明(1971.6.11):「中華民國政府近年來對於琉球群島之地位問題,一向深為關切,並一再將其對於此項問題之意見及其對於有關亞太區域安全問題之顧慮,促請關係國家政府注意。茲獲悉美國政府與日本政府即將簽署移交琉球群島之正式文書,甚至將中華民國享有領土主權之釣魚台列嶼亦包括在內,中華民國政府必須再度將其立場鄭重昭告於全世界:(1) 關於琉球群島:中、美、英等主要盟國曾於一九四三年聯合發表開羅宣言,並於一九四五年發表波茨坦宣言規定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應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主要盟國所決定之其他小島。故琉球群島之未來地位,顯然應由主要盟國予以決定。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所簽訂之金山對日和約,即係以上述兩宣言之內容要旨為根據,依照該和約第三條之內容,對琉球之法律地位及其將來之處理已作明確之規定。中華民國對於琉球最後處置之一貫立場為:應由有關盟國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協商決定。此項立場素為美國政府所熟知,中華民國為對日作戰主要盟國之一,自應參加該項協商。而美國未經此項協商,遽爾將琉球交還日本,中華民國至為不滿。」但台灣民間卻普遍「理所當然」地認為琉球為日本領土,少有人知道此一立場。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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