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疆域
中華民國的疆域,按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1],就如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 、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 、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而中華民國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但在1953年重新將蒙古地方作為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疆域足已有三種定義如下:
- 第一、包括蒙古地方,其面積為1141萬8174平方公里[2],是世界領土面積第二大國(僅次於蘇聯或俄羅斯);
- 第二、若依1947年之疆域而不包括蒙古地方,則是世界領土面積第三大國(再次於加拿大);
- 第三、目前中華民國實際控制領土包括台灣島、澎湖群島、金門、馬祖、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和中洲島,總陸地面積36191平方公里,世界領土面積排第137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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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法規定義領土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憲法草案、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 天壇憲草第二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 中華民國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 曹錕憲法第三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
-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 、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 、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 政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之。」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公布)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民國71年(1982年)12月31日):「茲我國大陸領土雖因一時為共匪所竊據,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以其暫時之淪陷而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4]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民國82年(199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94年(2005年)6月10日修正)第一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编辑] 實際控制領土
中華民國有效統治之台灣地區領土包括台灣島、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及南海上的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太平島與中洲島。總面積36,191平方公里。[3]
主島台灣島位於歐亞大陸與太平洋海盆的接觸線上,面積為35,798平方公里。[3]西岸隔台灣海峽與中國大陸相望,距離約150公里。北瀕東海,東北與琉球群島相距約600公里;東臨太平洋;南濱巴士海峽,與菲律賓相距約250公里;西南是廣闊的南海。臺灣的21個附屬島嶼有蘭嶼(面積47平方公里)、綠島(面積15平方公里)、琉球嶼(面積6.80平方公里)與龜山島(面積2.84平方公里)等等島嶼。[3]釣魚台列嶼(面積6.6平方公里)及位於巴士海峽中的巴丹群島为宣稱擁有。
澎湖群島由90個島嶼組成,位於台灣島西部,相隔澎湖水道,總面積141.052平方公里。最大島嶼為澎湖島(即馬公島)64平方公里、次為西嶼(即漁翁嶼)18平方公里、白沙島14平方公里。金門群島為150.34平方公里,含烏坵嶼。馬祖列島29.6平方公里。南海有東沙群島面積1.74平方公里、南沙太平島0.49平方公里及中洲島2,000平方公尺(中華民國在南海的領土宣稱及於全南海諸島-東沙群島、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
[编辑] 領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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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民國憲法以及相關法規的法理領土來看,中華民國的疆域爭議包括以下幾地:
- 大陸地區:因為第二次國共內戰,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臺,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另組新政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於兩岸互不承認各自的合法性,大陸地區為完整的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依此而言,爭議性不存在。但就實際上目前由非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的中國大陸現政權的存在為事實,且國民大會已在民國80年(1991年)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象徵兩岸已結束「敵對狀態」,且從前總統李登輝任內已經承認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地區的政權的合法性(僅為政權(或政府),非「國家」),而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中華民國領土正式區分為自由地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對大陸地區的人民在《憲法增修條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上多所限制其權利,使其不具完整的公民權。故事實現狀為大陸地區為法定中華民國領土,但對其卻無法、也無意願實際控制。
- 港澳地區:即香港和澳門地區。一直以來中華民國視港澳為「外國領土」(中華民國政府並未向英葡兩國收回港澳)(例:中華郵政寄送信件時國際信件中包含港澳信件),但在香港及澳門回歸時發生改變。由於促使香港及澳門回歸的1984年(民國73年)《中英聯合聲明》及1987年(民國76年)《中葡聯合聲明》非中華民國代表簽署,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故其法律關係原本可不受中華民國認可,但現實上港澳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使港澳地區人民同時也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中華民國政府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在條文裡將仍港澳區分在臺灣和大陸地區之外。事實上港澳目前已被可以代表「中國」的政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接收,但至今中華民國仍未對港澳視為其法定或正式的領土,雖然中華民國已經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視爲中國大陸現行行政區域之二,也不再將港澳與廣東省之間的分界視爲“國界”。[2]
- 外蒙古所領地區(即蒙古地方大部分地區及周圍省份之部分地區):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但在沒有列舉何為領土時,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及一百一十九條提到蒙古。除第一百一十九條外,其他條已經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取消效力。基於對外蒙古的交流,自民國92年(2003年)起行政院內政部修法將蒙古地方(或蒙古國所領地區)移除自大陸地區之外。就現實上,中華民國承認蒙古國為獨立國家,但外蒙古依舊劃歸在中華民國的陸地國界之內。[2]詳情參見外蒙古獨立#现实的承认。目前台灣市面上所發售的中國地圖和世界地圖,均已將外蒙古排除在中國之外作為獨立國家標示,教科書亦然,民間也普遍視外蒙古為獨立國家。
- 唐努烏梁海:蒙古地方的一部分,現為俄羅斯聯邦所控制,但中華民國法理國界仍然停格在清雍正五年(1727年)中俄《恰克圖條約》等界約。[2]目前台灣方面發行之地圖均已將唐努烏梁海排除在蒙古以外,視為俄羅斯的一部份。
- 白頭山的一部與鄰近地區:目前實際擁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政府認為,清宣統元年(1909年)《中日圖們江滿韓定界條款》以圖們、鴨綠二江為天然界線。[2]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白頭山海拔2744米,在安東省以及松江省之間(中共已經廢除此兩省),但不接連朝鮮半島。[5]
- 黑瞎子島:中華民國政府認為,依據清咸豐十年(1860年)中俄北京條約:「烏蘇里江至混同江入口處,有耶字碑。自此以上,除江東六十四屯位於黑龍江以東遵封堆及壕與精奇里江為界外,餘均以黑龍江及額爾古納河為界,直至額爾古納河西岸之阿巴海圖止。」[2]
- 江東六十四屯:中華民國政府觀點同上。
- 阿巴該圖洲渚:中華民國政府觀點同上。
- 帕米爾高原西部、坎巨提:中華民國仍然認為該地與塔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的國界「未定」。[2]
- 南坎及江心坡:中華民國仍然認為該地與印度以及緬甸的國界「未定」。[2]
- 琉球列島(迄今為止,中華民國政府沒有正式承認琉球列島為任何一國領土,但台灣民間普遍「理所當然」地視為日本的一部分,少有人知道此立場。)
由於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僅能有效控制台灣地區,故對以上領土爭端幾乎不再提出請求或於實際上予以放棄。當前與周邊國家的爭議地主要為釣魚臺列島和南海諸島。
[编辑] 領土四極
中華民國法理領土四至為:[2]
國共內戰兩岸分治形成後,中華民國實際控制領土四至為:
- 極北: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北固礁,北緯25°56'N;
- 極東:臺灣省基隆市中正區棉花嶼,東經122°06'25";
- 極南:高雄市南沙群島太平島,北緯10°23';
- 極西:高雄市南沙群島太平島,東經114°22'。
註:根據中華民國在實際控制領土方面的主權聲明,台灣地區極東點在臺灣省宜蘭縣頭城鎮釣魚台列嶼赤尾嶼(東經124°34'09")[2],而南海諸島極南點在南沙群島曾母暗沙立地暗沙海域(北緯3°10')。參見:釣魚台列嶼、南海、南海諸島。
[编辑] 相关条目
[编辑] 参考文献
-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
-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年鑑『 九十三年版 』 第一篇 總論 第二章 土地 第二節 大陸地區,民國94年11月出版
- ^ 3.0 3.1 3.2 3.3 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年鑑『 九十三年版 』 第一篇 總論 第二章 土地 第一節 臺灣,民國94年11月出版
-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
- ^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電子藏書: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實錄》,1985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實錄》,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1991年10月 :《中華民國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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