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 立法院 Legislative Yuan(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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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 | 王金平 |
| 副院長 | 洪秀柱 |
| 秘書長 | 林錫山 |
| 副秘書長 | 周萬來 |
| 任命者 | 立法委員互選,秘書長則為常任職 |
| 任期 | 4年 |
| 組織編制 | |
| 內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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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門資訊 | |
| 成立日期 | 1928年12月5日 |
| 授權法源 | 中華民國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 員額 | 立法委員113席 |
| 聯絡資訊 | |
立法院院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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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
| 網站 | www.ly.gov.tw |
| 立法院 | |
|---|---|
| 第8屆立法院 | |
| 制度 | |
| 制度 | 一院制 |
| 領導 | |
| 院長 | 王金平,中國國民黨 由1999年2月1日 |
| 副院長 | 洪秀柱,中國國民黨 由2012年2月1日 |
| 秘書長 | 林錫山,中國國民黨 由1999年2月1日 |
| 結構 | |
| 議員 | 113席 |
| 政黨 |
第8屆(2012年2月1日起): |
| 委員會 | 8常設委員會、4特種委員會 |
| 選舉 | |
| 上次選舉 | 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 |
| 地址 | |
|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 |
| 中華民國 |
本條目所屬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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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位階之立法機關,也等同於中華民國的國會。
根據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理論,政府的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因此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而人民則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以國民大會來行使這些權力,《中華民國憲法》即以此作為藍本而制定。行憲之初,立法院僅有制定與修改法律、以及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等監督行政部門的權力,而變更領土、修改憲法、罷免總統副總統等攸關國家權力之事項,則交由國民大會行使,等同國會職權被分散施行。歷經1990年代以來的7次修憲,國民大會於2005年被凍結,所有職權均轉移至立法院,因此立法院目前為中華民國的唯一國會,國會議員即立法委員。
目前的第八屆立法院共有113席立法委員,任期從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
目录 |
[编辑] 沿革
1928年,立法院於南京成立,首屆委員共49席,由國民政府任命。歷經四屆,於第四屆增為194席,但因抗日戰爭而延任長達14年。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頒布,1947年選出行憲後第一屆立法委員,共計759席。1950年,立法院因國共內戰播遷台灣,當時隨之而來的立法委員約380餘名。
第一屆立法委員原應於1951年屆滿,之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遂得以繼續延任。在1991年以前,政府以「淪陷區無法改選」為由,未曾對立法院全面進行改選,而僅在1969年後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補選11席,至1972年再設增額立法委員51席,隨後逐次增加增額席次,至1989年增額委員為130席。然而多數立法委員席次仍以「法統」為由,未曾改選,遂被輿論指為「萬年國會」。
1991年,第一屆立法委員全數退職,1992年首次進行立法委員全面改選,共選出161席。隨後每三年一屆如期改選,1998年再增為225席,並開始增設不分區立法委員。2005年,國民大會複決修憲案通過,將第七屆立法委員減為113席,並改採單一選區方式選舉,任期則改為4年。
[编辑] 職務與權力
立法院是負責審查中華民國各項法案以及預算的機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9條、第63條、第104條、第105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至第7條等規定,立法院的職權,包括: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另外,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立法權
- 修憲及領土變更提案權
- 預算案、決算案審查權
- 戒嚴案(含解嚴案)、大赦案(含全國性減刑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決議案的審查權
-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檢察總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和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等人事同意權
- 緊急命令追認權
- 對行政院的質詢權
- 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權
- 副總統缺位時的選舉權
- 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罷免案的提出權
- 對行政院覆議案的決議權。
[编辑] 立法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任何法律、條例都需經由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佈後才有效力。
若要立法,首先必須進行「提案」,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或黨團提出,預算案則僅限由行政院提出。草案提出後,會送交「程序委員會」進行審議。在程序委員會中,秘書長會排定要討論案件的日期,委員會審核後會將草案送交印刷(複印),並列入議程中的報告事項。提案在議程中進行「一讀」(朗讀標題),之後可送交相關的委員會(例如: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等)討論審查,或經由院會決定後,直接送交「二讀」。
委員會中會針對送交過來的提案,聽取提案人的報告,有時還會邀請和法案內容相關的專業人士提出意見(有時也會舉行「公聽會」)。之後進行討論,並修正提案的內容。達成決議後,會將議案送至二讀程序。
在二讀時,會先朗讀提案的內容,並在院會中進行深入討論。二讀是立法過程中重要的步驟,在過程中,可以提出質疑、進行說明、修正等。最後決定是送交「三讀」、撤銷、或送回委員會重新審議。通過二讀的議案,將在下次會議時進行三讀的程序,但若有委員提議,並獲得超過15名委員的附議,可以在當次會議就直接進入三讀程序。
三讀的過程僅能就文字進行修正,除非發現有違憲法或其他法律時,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審議。在三讀時,若有委員對於議案有不同的意見,仍然必須等議案表決後,再提出覆議。三讀程序後就要進行全體的表決,若是通過,則送請總統在十天內公佈,並送交行政院執行辦理。行政院方面在收到來自立法院的要求後,若認為法案難以執行,或有其他問題,在總統核准下可提出「覆議」的要求,將法案送回立法院重審。
立法院接受覆議案後,會召開全院的審查會議,必要時會要求行政院長到立法院說明覆議案的原因。覆議案必須在15天內進行投票表決是否維持原法案內容,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编辑] 組織架構
作為一個民意機關,立法院的組織分為議事單位與幕僚單位兩大部分。議事單位稱為「委員會」,均由立法委員組成,是立法院運作的核心。為了輔助委員執行職務,立法院設有若干幕僚單位,由秘書長與副秘書長領導。
除了委員會之外,立法院尚有全體立法委員均須參與的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主要功能為審查法案(三讀)、以及議決所有 由立法委員同意的所有國政事務。
[编辑] 委員會
立法院內分成8個常設委員會,負責審查各領域的政策法規;此外另有紀律、程序、修憲、經費稽核等4個特種委員會。
[编辑] 常設委員會
[编辑] 特種委員會
- 現任召集委員:(待選)
[编辑] 幕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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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委員
立法院的主要成員為立法委員,簡稱立委。根據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自2008年選出的第7屆立法委員起,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為113席,且任期為4年,其中:
- 區域立法委員:73席,由單一選區直選產生(即一個選區僅選出一名立委),選舉方式採相對多數制(即得票最多者當選,無需過半)。
- 原住民立法委員:6席,由「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個複數選區選出,仍然採原先之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每個選區得票前三名者當選。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席,由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政黨得票比例按最大餘額方法分配席次,政黨得票率須達到5%方可獲得不分區席次。各黨當選名單中需有1/2婦女保障名額。
[编辑] 席次分布
目前(從2012年2月1日起)立法院的委員席次分布如下,依照黨團來分類:
[编辑] 首長
[编辑] 院長、副院長
立法院院長為立法院的最高首長,另設立法院副院長作為院長之輔助。院長及副院長均由各屆立法委員之中互選產生,其主要職責是負責主持立法院的秩序。
現任院長為王金平(
中國國民黨),自1999年2月1日起任該職至今;現任副院長為洪秀柱(
中國國民黨),自2012年2月1日起任該職至今。
[编辑] 秘書長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编辑] 院址
立法院成立時,院址位於南京市中山北路上(今军人俱乐部)。隨其他中央政府機關遷台後,初期以台北市中山堂作為臨時會址,1960年始遷入位於台北市中山南路之日治時期台北第二高女校舍,原有之學校禮堂則成為議場以供立法院召開院會之用;隨著業務的擴大,又陸續租用與購入鄰近房舍,逐漸構成今日的立法院院區[1]。
立法院院區的辦公廳舍分布如下:
- 本部(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一號;原日治時期之台北第二高女校址)
- 青島第一會館(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1號)
- 青島第二會館(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10號;原日治時期之七星郡役所廳舍)
- 青島第三會館(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1-3號)
- 群賢樓(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1號)
- 委員研究大樓(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之1號;完工時名為「中興大樓」,由台灣省政府與台開合作興建[2])
除了院區之外,立法院在全國各地尚有其他設施,其中位於台北市的兩處會館為提供立法委員住宿之用:
- 台北會館(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17號;原為台灣省議會台北會館)
- 大安會館(台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1號;分為一、二館)
- 檔案圖書典藏館(新北市新店區力行路100號;異地備援中心亦位於此)
- 中部辦公室(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4號;中南部服務中心、議政博物館坐落於此)
由於現址是向台北市政府承租使用,加上建築老舊且不敷使用,立法院在1993年首次規劃遷建新院址,當時選址離博愛特區不遠的台鐵華山車站舊址,但因經費過於龐大,導致立法院內外的反對聲浪過大而未決。1999年第四屆立法委員提出第二次遷建計畫,地點則改為位於台北市仁愛路的空軍總部;當時預算已編列興建經費新台幣241億元,但因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不順,加上立法院內外仍有反對意見未減而作罷[3][4]。2011年7月,適逢中華民國建國百年,立法院再次提出遷建計畫,仍以空軍總部用地作為優先選擇[5][6][7]。
[编辑] 備註
立法院曾「榮膺」1995年度「搞笑諾貝爾獎」的「和平獎」,事由為「表彰他們證明了互相拳打腳踢使政客能夠比透過向其他國家發動戰爭取得更多利益」。
[编辑] 注释
[编辑] 相關條目
[编辑] 外部連結
- (正体中文)(英文)立法院
- (正体中文)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 (正体中文)立法院立法委員影音資料查詢系統
|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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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 | 立法院 | 司法院 | 考試院 | 監察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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