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約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中日和平條約》、《中日和約》、《台北和約》,是中華民國與日本為結束兩國之間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戰爭狀態而簽訂的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簽署,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該條約明定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日本放棄對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也放棄了自辛丑條約以來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表示將開始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儘速商訂兩國貿易、航業、漁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的條約或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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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緣起
由於同盟國在談判對日和約時正值國共內戰、中華民國政府遷至台灣台北,以及韓戰爆發、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參戰,國際間對於應由中華民國政府或中共代表中國存有爭議。韓戰爆發後,美國為了防止台灣落入中共之手,初始設計方案是將台灣交由聯合國接管。但中共介入韓戰後改變了美國政府的處理態勢,也停止所有要將台灣事務交由聯合國處理的方案[1]。
1950年9月,美國總統杜魯門派遣杜勒斯推動對日和約相關事宜,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與杜勒斯對日本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日本首相吉田茂與中華民國簽訂和平條約,並且一定要讓中日和約在《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簽妥[2]。
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簽訂之前,雖然英國政府希望日本可以自行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約,但美國以向日本施壓為誘餌,先請中華民國政府自行決定與日本的和約將只適用於任何一方現在與將來「實際控制」下的領土,才分別向英、日兩國施壓,讓日本在多國和約生效前,即開始與中華民國談判雙邊和約。在中日和約談判過程中,因中華民國政府亟需以和約鞏固其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日本乃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在和約實質內涵上讓步,甚至不惜讓談判破裂;直到多國和約生效前幾個鐘頭,日本才在美國壓力下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
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中日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兩國間戰爭狀態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項問題,其目的主要為:
[编辑] 簽訂過程
1952年2月17日,日本政府派遣全權代表團河田烈與其隨員抵達台北。中華民國方面簽約的全權代表為外交部部長葉公超。2月19日,在中華民國外交部開始舉行中日兩國和約討論會議。雙方經過3次正式會議和18次非正式會議為期2個月的談判,於4月28日在台北賓館舉行簽署儀式,中華民國政府官員及民意代表總共有1百多人到場觀禮。葉公超與河田烈兩位全權代表在當日下午分別在《中日和約》正本上簽名[4]。
[编辑] 台灣地位歸屬
- 和約第一○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因此所有台灣人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 《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表示「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台灣為中華民國所控制,故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
[编辑] 影響性
- 二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共識經歷開羅宣言(英文原文稱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與波茨坦宣言(英文原文為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後,簽訂了舊金山和約,但中華民國未參與簽署。韓戰爆發後,美國政府積極協助中華民國政府展開對日正式和約,經由日本正式放棄台灣、澎湖領土主權。
- 《中日和約》簽署後,結束中日從甲午戰爭以來的對立狀態,中日雙邊和平條約奠定了兩國和平基礎。
- 該條約最終以蔣中正所以德報怨的指示制定內容,讓處於戰敗的日本於《中日和約》簽訂時反而獲得實質利益;中華民國則不得不以其實質利益(包括賠償問題、領土主權)換取象徵其政府合法性的中日和約,此亦戰後國際局勢演變所造成者。
[编辑] 衍生相關爭議
[编辑] 和約效力問題
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兩國簽訂了《中日建交聯合公報》,同時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單方面表明:『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根據《中日建交公報》,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了解並尊重」
[编辑] 法律地位問題
依中日和約第十條,台灣人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依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條約適用於中華民國控制下的所有領域。
台灣獨立運動人士並不承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中國)所有。以下為台獨人士的主張。
《中日和約》第二條指出,日本與中華民國承認《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內容,表示「已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沒有提到台灣及澎湖列島的歸屬。因此主張台灣獨立人士也以此為論據,主張台灣主權並未移交給中華民國。
而《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其實並未澄清日本係對中華民國放棄對台主權。雖然只要是中華民國有效統治下的區域,都適用於該和約,但控制下之領域未必擁有領土主權,例如軍事占領下之領域、託管地等。另外,中華民國與美國間之共同防禦條約亦規定僅適用台澎,然而美國當時對台澎主權之立場很清楚的是採所謂未定論。
主張台灣獨立人士的看法則認為台灣自始至終並非中華民國領土,他們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書》這類宣言及降書只是戰爭時期戰爭之一方陣營對於戰後新秩序的初步規劃。在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之移轉仍必須透過戰後和約才能完成﹐《中日和約》也未明載台灣主權的規屬。此看法提出很多理論,如美屬台灣群島方案,台灣為聯合國託管論等等。各派獨立人士對台灣主權各有不同的主張﹐這些理論還尚待整合,統稱為台灣主權未定論[5] 。
譬如以美國屬地論而言,該理論認為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條,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命令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越南境內之日軍向蔣介石投降。因此蔣介石及其部隊僅是接受盟軍委託受降,並不能據此聲稱台灣為其領土或擁有台灣主權。因此認為該政權其後在台所施行的統治也因此缺乏法理基礎。其後之和約則尚未解決台灣主權之定位。
[编辑] 參見
[编辑] 註解
- ^ 参考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黃自進:[1]
- ^ 参考[2]
- ^ 参考中華民國外交部 外交政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
- ^ 中日合約專輯
- ^ 参考中日和平條約的簽訂與中華民國主權的確定
[编辑] 參考文獻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國安(評) 098-084 號 顧問 陳鵬仁 :從中日和約看台灣的定位
- 中華民國外交部 外交政策(含施政報告):「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 (2010/03/23)
- 林滿紅教授: 界定台灣主權歸屬的國際法--《中日和約》
[编辑] 外部連結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日台關係資料集, 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
- 日本國全權代表河田烈抵台商訂和約, 中央社數位照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