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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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現行行政區劃
(虛級化)

早期行政區劃
地方
特別行政區
盟部
特別旗
設治局
管理局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圖(實際控制領域)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圖(實際控制領域)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現為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區之行政區劃,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行政區是國家行使政權的各級區劃單位。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一級行政區有2個虛級化、2個直轄市,以及3個尚未法制化,當於省級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二級行政區有18個(含1個準直轄市)及5個。三級行政區為,四級行政區為

目前的一級行政區有臺灣省福建省臺北市高雄市。地理區可分為北台灣、中台灣、南台灣、東台灣及離島地區。其中,釣魚台列嶼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東沙島、南沙群島太平島中洲島隸屬於高雄市旗津區中興里,馬祖列島全境隸屬於連江縣

目录

行政區劃歷史

1875年清朝於十八省之行政區劃
1875年清朝於十八省之行政區劃
1936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1936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1945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與時區劃分
1945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與時區劃分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不同之處在於廢除,將所有不管全改為縣,並在省縣之間設有。當時的省份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時期廢除了,另外設立了專署(即行政督察区),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專署管理十幾個縣。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國民政府並設立特別市(即直轄市),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西京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重慶等9個特別市。

1945年對日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東北三省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對日抗戰的勝利,使中華民國政府收復臺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中華民國政府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然而中華民國政府於1946年簽署《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承認外蒙古獨立(即蒙古國),於1953年由「控蘇案」撤銷承認。2002年後逐漸與外蒙古建立關係。

1949年國共內戰失敗,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喪失大陸領地。此後的區域規劃多涵蓋實際統治區(台灣地區)。台灣地區的行政區劃始於明鄭時期,清朝於1885年成立台灣省。1895年1945年受日本統治。關於光復前台灣行政區劃變遷請參見台灣行政區劃

1945年中華民國收復台灣與附屬島嶼後,設置行政公署,兩年後方改組為台灣省政府。行政公署將台灣省分設8(台北縣、新竹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9個省轄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市)與2個縣轄市(宜蘭市、花蓮市)。當時的金門群島隸屬於福建省金門縣馬祖列島則分屬於福建省長樂縣連江縣羅源縣烏坵隸屬於福建省莆田縣東沙島與南沙太平島隸屬於廣東省。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台灣省劃分16個縣、5省轄市,形成今日區劃之雛型。之後曾成立兩個管理局,即陽明山管理局梨山建設管理局1967年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南海諸島亦交由高雄市管轄。浙江省政府於1949年將遷至大陳群島,於1950年代大陳島撤退而廢除。而福建省亦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但仍為虛級省。1950年雲南省政府遷至泰國曼谷後,於隔年短暫的收復許多縣份,最後撤離並陸續廢除。

1998年行政院實施精省計畫,台灣省虛級化。此後福建省及台灣省皆為虛級省,政務轉由行政院及其所屬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來共同承擔。2007年,人口超過200萬的台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可享有直轄市等級之資源分配,而行政區則維持縣級。

現今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實際行政區)註1 编辑
省(虛級化)註2 簡稱 5個 18個
台灣省
福建省
直轄市 簡稱
台北市
高雄市註5

註1.實際行政區指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中華民國的控制範圍
註2.由於省虛級化,行政院另設三個區域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南服)、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中服)、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東服)
註3. 為準直轄市,享有等同直轄市的資源分配。
註4. 宜蘭縣轄有釣魚台列嶼,因與日本發生主權爭議,所以未實際管轄。
註5. 高雄市轄有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中洲島

直轄市

直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需要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目前有台北市高雄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省與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中華民國實際管轄臺灣省福建省兩省,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劃分為縣、市」。在2000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後,實施省虛級化以減少行政層次。省政府由地方自治團體轉型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是為「凍省」。而後,行政院又設置「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以協助管理縣市。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為相當於省級之非正規中央政府派出機關,由行政院各部會所派駐該區域的機關所組成,中心的名譽首長為主任(由行政院副院長、經建會主任委員或政務委員兼任),實際政務為中心的執行長負責,由行政院顧問或臺灣省政府委員兼任。

其轄區設置依照《臺灣地區國土綜合開發計劃》所劃訂的臺灣本島四大區域——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區域,及由福建省金門、連江兩縣所組成的金馬區域;目前已成立南部服務中心中部服務中心東部服務中心。福建省政府曾經推動改制為金馬服務中心,目前未實現。

縣與準直轄市

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惟金門連江兩縣仍受福建省政府管轄;以下再分設有縣轄市。鄉以下設有,鎮、縣轄市下設有里。村之下設有

準直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在縣市人口達200萬人以上,未升格為直轄市前,準用直轄市規定,可使用與直轄市相關制度與編制,但轄區之鄉鎮市法人地位不變(仍為縣級地位),維持民選。往後如經縣議會同意,將可報請中央,正式升格為直轄市。目前有台北縣,下設鄉鎮市區。

與縣同級,舊稱省轄市,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在現行法律中稱為「市」。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實際上目前僅台中市、台南市已達到50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以下設,里之下設有

鄉鎮市區

未來規劃走向

目前兩省一大一小,名存實亡(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連江縣之外的車牌,上部印有「台灣省」的字樣,但在2007年元旦起,新領的汽車牌照已經刪除地區名稱);直轄市位居南北兩端,不利中部地區發展;縣市劃分過細,缺乏整體規劃等因素。因此關於行政區調整議題,不時有人提出,常見的有縣市合併升格、三都十五縣馬英九提出)、四省兩特區雙首都呂秀蓮提出)、六星計畫謝長廷提出)。多數的議題都包含擴大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行政區以及台中市升格等訴求,惟行政區調整涉及各行政區重劃、預算分配、取消部份鄉鎮市選舉、地方性選舉選區調整等議題,影響層面過大,故多是雷聲大雨點小。但也反應出行政區劃欠佳的事實,不論藍綠陣營皆有探討此問題之聲浪。

三都十五縣

四省兩特區雙首都

六星計畫

大陸時期之行政區劃

憲法範圍之行政區劃及领土纠纷
憲法範圍之行政區劃及领土纠纷

中華民國於1945年1949年間,共有35省份、1個特別行政區、2個地方(蒙古地方請參見外蒙古獨立)、管理局7個、設治局34個、14個盟部(不含蒙古地方之盟部)及4個特別旗。行政區劃分有三級行政區。一級行政區有省份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直轄市、以及為民族文化特設的地方盟部特別旗(理論上和等同直轄市)。在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及西部地區。

直轄市,原稱院轄市。有些都市,人口125萬人,它的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因為蒙古和西藏在地理位置與文化與其他省份不同,較為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蒙古地方西藏地方盟部的設置,是基於在蒙古地方及熱河省、察哈爾省、綏遠省、寧夏省等省份,其畜牧區內蒙古族的習俗特殊,所以仍沿用清朝盟旗制。1949年,為了籌備將海南地區升格為省份,將海南島南海諸島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院管轄。

  • 直轄市
    • 哈爾濱市
    • 瀋陽市
    • 大連市
    • 北平市
    • 天津市
    • 青島市
    • 上海市
    • 南京市
    • 廣州市
    • 西安市
    • 漢口市
    • 重慶市
  • 省份特別行政區地方
  • 華北地區:
    • 河北省
    • 河南省
    • 山東省
    • 山西省
    • 陝西省
    • 甘肅省
  • 華中地區:
    • 江蘇省
    • 安徽省
    • 浙江省
    • 江西省
    • 湖南省
    • 湖北省
    • 四川省
  • 華南地區:
    • 福建省
    • 台灣省
    • 廣東省
    • 廣西省
    • 貴州省
    • 雲南省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東北地區:
    • 遼寧省
    • 安東省
    • 遼北省
    • 吉林省
    • 松江省
    • 合江省
    • 黑龍江省
    • 嫩江省
    • 興安省
  • 塞北地區:
    • 熱河省
    • 綏遠省
    • 察哈爾省
    • 寧夏省
    • 蒙古地方
  • 西部地區:
    • 新疆省
    • 青海省
    • 西康省
    • 西藏地方
  • 盟部
    • 青海左翼盟
    • 青海右翼盟
    • 察哈爾盟
    • 烏蘭察布盟
    • 伊克昭盟
    • 錫林郭勒盟
    • 昭烏達盟
    • 卓索圖盟
    • 哲里木盟
    • 巴圖塞特奇勒圖盟
    • 烏納恩素珠克圖盟
    • 青塞特奇勒圖盟
    • 布特哈部
    • 呼倫貝爾部
  • 蒙古地方之盟部
    • 克魯倫巴爾和屯盟
    • 汗阿林盟
    • 齊齊爾里克盟
    • 扎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盟
    • 三音濟雅哈圖左翼盟
    • 三音濟雅哈圖右翼盟
    • 唐努烏梁海
  • 特別旗
    • 阿拉善霍碩特特別旗
    • 額濟納舊土爾扈特特別旗
    • 士默特特別旗
    • 伊克明安特別旗

跨省級行政區

國民政府北伐後,曾基於軍事需要,在部份省份設立跨省政務委員會以方便管理,列表於下:

1949年1950年間,中華民國政府於所有省份設立跨省級的軍政長官公署。扣除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東北及華北兩地,尚實際控有東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等5個軍政長官公署,各大區劃分如下:

  • 軍政長官公署
    • 東北公署: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
    • 華北公署:山西省、河北省、山東省、熱河省、察哈爾省、綏遠省
    • 華中公署: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
    • 華南公署:廣東省、廣西省、海南特別行政區[1]
    • 東南公署: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臺灣省
    • 西北公署:陝西省、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新疆省
    • 西南公署:四川省、貴州省[2]、雲南省、西康省


中華民國憲法範圍行政區劃1999年编辑
35、2地方、1特別行政區 14直轄市註1
(院轄市)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綏遠省 歸綏(今呼和浩特
熱河省 承德
遼北省 遼源
安東省 通化
松江省 牡丹江 哈爾濱
合江省 佳木斯
遼寧省 瀋陽 瀋陽大連
吉林省 吉林
察哈爾省 張垣(今張家口
河北省 清苑(今保定 北平天津
山西省 陽曲(今太原
黑龍江省 北安
嫩江省 齊齊哈爾
興安省 海拉爾
江蘇省 鎮江 上海南京
安徽省 合肥
浙江省註2 杭州
福建省註3 福州
江西省 南昌
山東省 濟南 青島
河南省 開封
湖北省 武昌 漢口
湖南省 長沙
廣東省 廣州 廣州
廣西省 桂林
四川省 成都 重慶
貴州省 貴陽
雲南省註4 昆明
西康省 康定
陝西省 西安 西安
甘肅省 蘭州
青海省 西寧
寧夏省 銀川
新疆省註5 迪化(今烏魯木齊
臺灣省 臺北註6 臺北高雄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
西藏地方 拉薩
蒙古地方註7 庫倫(今烏蘭巴托

註1: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以前,共計有35省、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特別行政區、12直轄市(臺北高雄尚未升格)。
註2浙江省省會於1951年9月遷移到大陳島1955年2月因大陳島戰敗裁撤。
註3福建省省會於1949年8月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但仍為虛級省。
註4雲南省省會於1950年遷至泰國曼谷,於1951年5月短暫的收復許多縣份,並成立西南行署。最後於同年7月撤離並於10月26日廢除西南行署,至此無實際領有該地。
註5新疆省政府辦事處於1949年遷至台北市四維路52巷31號辦公,於1992年01月16日裁撤。
註6臺灣省省會於1957年6月30日遷移到位於南投縣中興新村。1998年,行政院實施精省計畫,台灣省虛級化
註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1946年1月5日,根據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結果,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之後却在1953年單方面宣佈拒絕承認蒙古國的獨立。1955年,中華民國否決蒙古國加入聯合國之提議,認為外蒙古是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華民國代表團因蘇聯威脅將否決部分非洲小國的入聯案,不得已未否決其再次要求加入聯合國之提議,即從行動上默認其獨立事實。2002年後與蒙古國逐漸建立外交關係。

參見

注釋

  1. ^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初設時曾將海南特別行政區列為所轄地區之一,惟實際上東南區從未管轄過
  2. ^ 貴州於1949年11月一度劃入華中軍政長官公署管轄

參考資料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臺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施亞軒,《台灣的行政區變遷》,2003年,臺北,遠足文化出版社。

外部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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