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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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現為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區之行政區劃,包含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行政區是國家行使政權的各級區劃單位。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一級行政區有2個虛級化省、2個直轄市,以及3個尚未法制化,當於省級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二級行政區有18個縣(含1個準直轄市)及5個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
目前的一級行政區有臺灣省、福建省、臺北市及高雄市。地理區可分為北台灣、中台灣、南台灣、東台灣及離島地區。其中,釣魚台列嶼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東沙島、南沙群島太平島和中洲島隸屬於高雄市旗津區中興里,馬祖列島全境隸屬於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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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歷史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不同之處在於廢除府,將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並在省縣之間設有道。當時的省份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時期廢除了道,另外設立了專署(即行政督察区),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專署管理十幾個縣。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國民政府並設立特別市(即直轄市),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西京(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重慶等9個特別市。
1945年對日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將東北三省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對日抗戰的勝利,使中華民國政府收復臺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中華民國政府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然而中華民國政府於1946年簽署《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承認外蒙古獨立(即蒙古國),於1953年由「控蘇案」撤銷承認。2002年後逐漸與外蒙古建立關係。
1949年國共內戰失敗,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喪失大陸領地。此後的區域規劃多涵蓋實際統治區(台灣地區)。台灣地區的行政區劃始於明鄭時期,清朝於1885年成立台灣省。1895年至1945年受日本統治。關於光復前台灣行政區劃變遷請參見台灣行政區劃。
1945年中華民國收復台灣與附屬島嶼後,設置行政公署,兩年後方改組為台灣省政府。行政公署將台灣省分設8縣(台北縣、新竹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9個省轄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市)與2個縣轄市(宜蘭市、花蓮市)。當時的金門群島隸屬於福建省金門縣、馬祖列島則分屬於福建省長樂縣、連江縣、羅源縣。烏坵隸屬於福建省莆田縣、東沙島與南沙太平島隸屬於廣東省。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台灣省劃分16個縣、5省轄市,形成今日區劃之雛型。之後曾成立兩個管理局,即陽明山管理局及梨山建設管理局。1967年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南海諸島亦交由高雄市管轄。浙江省政府於1949年將遷至大陳群島,於1950年代因大陳島撤退而廢除。而福建省亦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但仍為虛級省。1950年雲南省政府遷至泰國曼谷後,於隔年短暫的收復許多縣份,最後撤離並陸續廢除。
1998年,行政院實施精省計畫,台灣省虛級化。此後福建省及台灣省皆為虛級省,政務轉由行政院及其所屬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來共同承擔。2007年,人口超過200萬的台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可享有直轄市等級之資源分配,而行政區則維持縣級。
現今行政區劃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實際行政區)註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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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虛級化)註2 | 簡稱 | 5個市 | 18個縣 | ||
| 台灣省 |
台 | ||||
| 福建省 |
閩 | ||||
| 直轄市 | 簡稱 | ||||
| 台北市 | 北 | ||||
| 高雄市註5 | 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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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實際行政區指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中華民國的控制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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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直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需要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目前有台北市與高雄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省與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中華民國實際管轄臺灣省與福建省兩省,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劃分為縣、市」。在2000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後,實施省虛級化以減少行政層次。省政府由地方自治團體轉型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是為「凍省」。而後,行政院又設置「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以協助管理縣市。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為相當於省級之非正規中央政府派出機關,由行政院各部會所派駐該區域的機關所組成,中心的名譽首長為主任(由行政院副院長、經建會主任委員或政務委員兼任),實際政務為中心的執行長負責,由行政院顧問或臺灣省政府委員兼任。
其轄區設置依照《臺灣地區國土綜合開發計劃》所劃訂的臺灣本島四大區域——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區域,及由福建省金門、連江兩縣所組成的金馬區域;目前已成立南部服務中心、中部服務中心及東部服務中心。福建省政府曾經推動改制為金馬服務中心,目前未實現。
- 省(虛級化)
- 聯合服務中心
縣與準直轄市
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惟金門連江兩縣仍受福建省政府管轄;以下再分設有鄉、鎮、縣轄市。鄉以下設有村,鎮、縣轄市下設有里。村里之下設有鄰。
準直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在縣市人口達200萬人以上,未升格為直轄市前,準用直轄市規定,可使用與直轄市相關制度與編制,但轄區之鄉鎮市法人地位不變(仍為縣級地位),維持民選。往後如經縣議會同意,將可報請中央,正式升格為直轄市。目前有台北縣,下設鄉鎮市區。
- 縣
市
與縣同級,舊稱省轄市,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在現行法律中稱為「市」。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實際上目前僅台中市、台南市已達到50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鄉鎮市區
未來規劃走向
目前兩省一大一小,名存實亡(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和連江縣之外的車牌,上部印有「台灣省」的字樣,但在2007年元旦起,新領的汽車牌照已經刪除地區名稱);直轄市位居南北兩端,不利中部地區發展;縣市劃分過細,缺乏整體規劃等因素。因此關於行政區調整議題,不時有人提出,常見的有縣市合併升格、三都十五縣(馬英九提出)、四省兩特區雙首都(呂秀蓮提出)、六星計畫(謝長廷提出)。多數的議題都包含擴大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行政區以及台中市升格等訴求,惟行政區調整涉及各行政區重劃、預算分配、取消部份鄉鎮市選舉、地方性選舉選區調整等議題,影響層面過大,故多是雷聲大雨點小。但也反應出行政區劃欠佳的事實,不論藍綠陣營皆有探討此問題之聲浪。
三都十五縣
四省兩特區雙首都
六星計畫
大陸時期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共有35省份、1個特別行政區、2個地方(蒙古地方請參見外蒙古獨立)、管理局7個、設治局34個、14個盟部(不含蒙古地方之盟部)及4個特別旗。行政區劃分有三級行政區。一級行政區有省份、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直轄市、以及為民族文化特設的地方、盟部、特別旗(理論上和等同直轄市)。在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及西部地區。
直轄市,原稱院轄市。有些都市,人口125萬人,它的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因為蒙古和西藏在地理位置與文化與其他省份不同,較為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蒙古地方及西藏地方。盟部及旗的設置,是基於在蒙古地方及熱河省、察哈爾省、綏遠省、寧夏省等省份,其畜牧區內蒙古族的習俗特殊,所以仍沿用清朝的盟旗制。1949年,為了籌備將海南地區升格為省份,將海南島和南海諸島由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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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份、特別行政區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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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級行政區
國民政府北伐後,曾基於軍事需要,在部份省份設立跨省政務委員會以方便管理,列表於下:
- 跨省政務委員會
1949年至1950年間,中華民國政府於所有省份設立跨省級的軍政長官公署。扣除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東北及華北兩地,尚實際控有東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等5個軍政長官公署,各大區劃分如下:
- 軍政長官公署
| 中華民國憲法範圍行政區劃(1999年) 编辑 | |||
| 35省、2地方、1特別行政區 | 14直轄市註1 (院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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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區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
| 綏遠省 | 綏 | 歸綏(今呼和浩特) | - |
| 熱河省 | 熱 | 承德 | - |
| 遼北省 | 洮 | 遼源 | - |
| 安東省 | 安 | 通化 | - |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 | 哈爾濱 |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 | - |
| 遼寧省 | 遼 | 瀋陽 | 瀋陽、大連 |
| 吉林省 | 吉 | 吉林 | - |
| 察哈爾省 | 察 | 張垣(今張家口) | - |
| 河北省 | 冀 | 清苑(今保定) | 北平、天津 |
| 山西省 | 晉 | 陽曲(今太原) | - |
| 黑龍江省 | 黑 | 北安 | - |
| 嫩江省 | 嫩 | 齊齊哈爾 | - |
| 興安省 | 興 | 海拉爾 | - |
| 江蘇省 | 蘇 | 鎮江 | 上海、南京 |
| 安徽省 | 皖 | 合肥 | - |
| 浙江省註2 | 浙 | 杭州 | - |
| 福建省註3 | 閩 | 福州 | - |
| 江西省 | 贛 | 南昌 | - |
| 山東省 | 魯 | 濟南 | 青島 |
| 河南省 | 豫 | 開封 | - |
| 湖北省 | 鄂 | 武昌 | 漢口 |
| 湖南省 | 湘 | 長沙 | - |
| 廣東省 | 粵 | 廣州 | 廣州 |
| 廣西省 | 桂 | 桂林 | - |
| 四川省 | 川 | 成都 | 重慶 |
| 貴州省 | 黔 | 貴陽 | - |
| 雲南省註4 | 滇 | 昆明 | - |
| 西康省 | 康 | 康定 | - |
| 陝西省 | 陝 | 西安 | 西安 |
| 甘肅省 | 隴 | 蘭州 | - |
| 青海省 | 青 | 西寧 | - |
| 寧夏省 | 寧 | 銀川 | - |
| 新疆省註5 | 新 | 迪化(今烏魯木齊) | - |
| 臺灣省 | 臺 | 臺北註6 | 臺北、高雄 |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瓊 | 海口 | - |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薩 | - |
| 蒙古地方註7 | 蒙 | 庫倫(今烏蘭巴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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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以前,共計有35省、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特別行政區、12直轄市(臺北和高雄尚未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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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注釋
參考資料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臺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施亞軒,《台灣的行政區變遷》,2003年,臺北,遠足文化出版社。
外部連接
-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官方版地圖(正体中文)
- 聯邦的誕生 - 中華民國現行行政區劃 (正体中文)
- 中国行政区划网 (简体中文)
|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台灣地區∕自由地區) | ||
|---|---|---|
| 省(精簡化) | 台灣省 - 福建省 | |
| 直轄市 | 臺北市 - 高雄市1 | |
| 縣 | 台灣省: 臺北縣(準直轄市)- 桃園縣 - 新竹縣 - 苗栗縣 臺中縣 - 彰化縣 - 南投縣 - 雲林縣 - 嘉義縣 - 臺南縣 高雄縣 - 屏東縣 - 宜蘭縣2 - 花蓮縣 - 臺東縣 - 澎湖縣 福建省: 金門縣3 - 連江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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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 台灣省: 基隆市 - 新竹市 - 臺中市 - 嘉義市 - 臺南市 | |
| 註:1 東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太平島及中洲島被劃歸於高雄市旗津區。
2 宜蘭縣頭城鎮的釣魚臺列嶼未有實際統治權,現由日本實際控制,請參閱釣魚台問題。 3 烏坵劃歸金門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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