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 |
|||||||||||||||
|---|---|---|---|---|---|---|---|---|---|---|---|---|---|---|---|
| 現今劃分 | |||||||||||||||
| 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 縣 | 市 | ||||||||||||||
| 鄉 | 鎮 | 縣轄市 | 區 | ||||||||||||
| 村 | 里 | ||||||||||||||
| 鄰 | |||||||||||||||
|
|||||||||||||||
| 中華民國 |
本條目所屬系列: |
|
其他国家·图集 政治主题 |
本條目介紹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官方使用「行政區域」一詞),以中華民國政府現今之實際統治區為主,包含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除了現今行政區劃外,也介紹自中華民國建立至政府遷台後的行政區劃變革歷史、未來行政區劃規劃走向;以及1949年底大陸地區領土未失去前的行政區劃。
行政區是國家行使政權的地方單位,中華民國在1949年政府遷台後,目前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定。雖然相關法律並未明文訂定行政區之等級,如按照法律條文內容來排列,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1]。
依照1999年制定之《地方制度法》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2],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施行後成為虛級化之行政區單位;原隸屬於省之下的縣與市,在實務上改為中央政府直轄,僅在部分法律與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管理上續劃歸於省。此外,行政院為了便於各直轄市、縣市人民接洽中央業務,增設3個派出機關「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由各部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之功能。直轄市與縣、市為具有地方自治功能的最高行政區劃,因而常被合稱為「縣市」。
目录 |
歷史沿革 [编辑]
北洋時期 [编辑]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不同之處在於廢除府,將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1914年時在省縣之間設置93個道。當時的省份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 類別 | 數目 | 1914年的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
|---|---|---|
| 省 | 22 | 直隸 | 奉天 | 吉林 | 黑龍江 | 山東 | 河南 | 山西 | 江蘇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浙江 | 湖北 | 湖南 | 陝西 | 甘肅 | 新疆 | 四川 | 廣東 | 廣西 | 雲南 | 貴州 |
| 府 | 2 | 南京府 | 順天府 |
| 行政區 | 4 | 川邊特別行政區 | 熱河特別行政區 | 察哈爾特別行政區 | 綏遠特別行政區 |
| 地方 | 4 |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 | 青海地方 | 京兆地方 |
| 地區 | 3 | 阿爾泰 | 塔爾巴哈臺地區 | 伊犁地區 |
訓政時期 [编辑]
1928年北伐後,國民政府廢除了道,另外設立了行政督察區,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行政督察區管理十幾個縣。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國民政府並設立特別市(即直轄市),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此外,東北政務委員會自設興安屯墾區,西南政務委員會曾一度設立瓊崖特別區,馬仲英則一度自設河西省,惟除了瓊崖特別區係獲國民政府報准外,均為地方私設省級政區。
| 類別 | 數目 | 1931年的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
|---|---|---|
| 省 | 28 | 江蘇 | 浙江 | 安徽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西康 | 福建 | 廣東 | 廣西 | 雲南 | 貴州 | 河北 | 山東 | 河南 | 山西 | 陝西 | 甘肅 | 寧夏 | 青海 | 綏遠 | 察哈爾 | 熱河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新疆 |
| 院轄市 | 6 | 南京 | 上海 | 北平 | 青島 | 天津 | 漢口 |
| 行政區 | 2 | 威海衛行政區 | 東省特別行政區 |
| 地方 | 2 |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 |
憲政時期 [编辑]
1945年對日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將原東北三省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劃改置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對日抗戰的勝利,使中華民國政府收復臺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中華民國政府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1921年蘇聯控制蒙古地方,至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與蘇聯簽署《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為外蒙人民舉辦公投以決定是否承認獨立,於隔年1月5日承認外蒙古獨立。但隨後政府認為蘇聯威脅中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及遠東和平,1953年中華民國在聯合國通過「控蘇案」,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承認。1955年中華民國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即外蒙古)加入聯合國,但蘇聯以外交手段迫使中華民國停止阻擋,最後外蒙古在1961年加入聯合國。2002年後,中華民國政府逐漸與外蒙古(今名蒙古國)建立非官方之外交關係。
| 類別 | 數目 | 1945年-1949年的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
|---|---|---|
| 省 | 35 | 江蘇 | 浙江 | 安徽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西康 | 福建 | 臺灣 | 廣東 | 廣西 | 雲南 | 貴州 | 河北 | 山東 | 河南 | 山西 | 陝西 | 甘肅 | 寧夏 | 青海 | 綏遠 | 察哈爾 | 熱河 | 遼寧 | 安東 | 遼北 | 吉林 | 松江 | 合江 | 黑龍江 | 嫩江 | 興安 | 新疆 |
| 院轄市 | 12 | 南京 | 上海 | 北平 | 青島 | 天津 | 重慶 | 大連 | 哈爾濱 | 漢口 | 廣州 | 西安 | 瀋陽 |
| 特別行政區 | 1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 地方 | 1 | 西藏地方 |蒙古地方 |
播遷臺灣 [编辑]
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大陸領地。此後的行政區劃的變化多僅限於實際統治區(即臺灣地區);但宣稱仍對大陸地區擁有主權,並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承認。故仍依照政府遷臺之前之行政區劃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劃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3];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4][5]。2005年所公告之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包含35省、14直轄市(1949年以前設立12個,政府遷臺後增設兩個)、2地方(西藏、蒙古)及1特別行政區。此後的區域規劃僅限於實際統治區(即臺灣地區)。
臺灣的行政區劃規劃始於明鄭時期,清朝於1885年成立臺灣省。1895年至1945年受日本統治。早在1945年中華民國收復臺灣與附屬島嶼後,設置行政長官公署,兩年後方改組為臺灣省政府。行政公署將臺灣省分設8縣(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9個市(基隆市、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市)與2個縣轄市(宜蘭市、花蓮市)。當時的金門群島隸屬於福建省金門縣、馬祖列島則分屬於福建省長樂縣、連江縣、羅源縣。烏坵隸屬於福建省莆田縣、東沙島與南沙太平島隸屬於廣東省。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臺灣省改置為16個縣、5省轄市,形成今日區域之雛型。之後曾成立兩個管理局,即陽明山管理局及梨山建設管理局。1967年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南海諸島亦交由高雄市管轄。浙江省政府於1949年遷至大陳群島,於1950年代因大陳島撤退而廢除。而福建省亦因施行戰地政務而虛級化,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但仍為虛級省。1950年雲南省政府遷至泰國曼谷後,於隔年短暫的收復許多縣份,最後因撤離官兵而廢除。
| 類別 | 數目 | 1950年-1999年的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
|---|---|---|
| 省 | 2 | |
| 直轄市 | 2 | 台北 | 高雄 |
| 特別行政區 | 0 |
精簡政區 [编辑]
關於行政區調整議題,不時有人提出建議。基於歷史因素,臺灣省與福建省的範圍有極大的差距,一個佔全國極大比例,另一個僅轄金門與馬祖且已經虛級化。由於資源大多分配於臺灣南北兩端的臺北市與高雄市,不利於中部地區發展;而原臺北縣人口早已達直轄市標準,也應該給予直轄市規格的資源。另外,縣市劃分過細,缺乏整體規劃。首先先降低區劃階級,也就是省虛級化。李登輝時期將台灣省虛級化,將原由省政府負責的相關業務改由中央行政部門與區域聯合中心承接,首先成立南服。到了陳水扁時期陸續成立中服、東服以分擔業務。而整併政區的部分,許多人提出如「三都十五縣」(馬英九提出)、「四省兩特區雙首都」(呂秀蓮提出)及「六星計畫」(謝長廷提出)等計畫,然而改革的過程遇到許多阻礙[6]。到了馬英九時期,以馬英九所主張的三都十五縣計畫為藍圖,實施更多的區劃變更。
1998年,中央政府實施省虛級化政策,使台灣省政機構大幅精簡;原由省負責之政務,轉由行政院及其所屬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來共同承擔。2007年,人口超過200萬的臺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可享有直轄市等級之資源分配,而行政區則維持縣級。
2008年馬英九就任總統後,以所主張的三都十五縣計畫為藍圖,原期望至2014年達成,並以漸進的方式進行修改。[7] 但要實現此計畫也有隱憂,例如市「降格」為縣轄市後所引起的不滿,資源可能過度集中三都。桃園縣、臺南縣市亦接近200萬人口,不過臺灣本島面積最大的花蓮縣卻僅34萬人。
2009年,行政院確定臺北縣單獨改制為直轄市,而高雄縣市、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則各自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此次行政區調整計畫被稱為「五都升格」。此外,桃園縣自2011年起準用直轄市編制,成為「準直轄市」。這和原有三都十五縣的方案有所不同,如臺北縣、臺北市及基隆市最終沒有合併,原不在「三都」構想內的臺南縣市也一併獲得升格。
2010年12月25日,七個縣市提出的縣市改制直轄市案生效,共有新北市(原臺北縣)、臺中市(原臺中縣、市合併)、臺南市(原臺南縣、市合併)、高雄市(原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俗稱「五都改制」。經此變更後,中華民國全國行政區劃分為5直轄市、3市、14縣。2010年6月,桃園縣人口超過200萬人,獲行政院核准於2011年起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
2012年11月,在張通榮市長關說案之後之後,基隆市的合併問題再度浮上檯面,不論是新北市與基隆市合併、台北市與基隆市合併、三市(新北市、台北市與基隆市)合併、大基隆市(基隆市加上新北市部分地區,獨立成另一個直轄市)、甚至於加入宜蘭縣的合併案,隨著選舉再度成為話題。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註1 (括弧內為各行政區簡稱) | |||
|---|---|---|---|
| 直轄市 | 臺北市(北) · 新北市(新北) · 臺中市(中) · 臺南市(南) · 高雄市(高)註2 | ||
| 省註3 | 臺灣省(臺、台) | 市 | 基隆市(基) · 新竹市(竹市) · 嘉義市 (嘉市) |
| 縣 | 桃園縣(桃) 註4 · 新竹縣(竹縣) · 苗栗縣 (苗) · 彰化縣 (彰) · 南投縣 (投) · 雲林縣(雲) · 嘉義縣 (嘉縣) · 屏東縣(屏) · 宜蘭縣(宜) 註5 · 花蓮縣 (花) · 臺東縣 (東) · 澎湖縣(澎) |
||
| 福建省(閩) | 金門縣(金) · 連江縣(馬)註6 | ||
行政區劃 [编辑]
2007年地方制度法修正規定,人口大於200萬的行政區可享有直轄市相關財稅與人事等規定,稱為準直轄市。
2009年地方制度法再度修正,經由當地政府提案並經議會同意即可向中央申請升格為直轄市。如通過,原鄉鎮市皆改為區,區長為官派;升格後,原鄉鎮市民代表以一任官派區咨議員取代,期滿不再指派。
2009年6月經中央政府通過核准改制直轄市的行政區為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2010年12月25日將正式成為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原本已為直轄市與高雄縣合併),並與未變動的臺北市成為「五都」,其它改制後的直轄市下轄的區也將整併調整。2010年7月行政院通過桃園縣於2011年1月1日起準用直轄市編制。
2010年12月25日起,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劃分為2省、5直轄市,其中虛級化的臺灣省劃分為12縣3市(含1準直轄市桃園縣),僅設置省政府的福建省劃分為2縣。
第一級行政區 [编辑]
直轄市 [编辑]
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舊稱「院轄市」。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之。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目前有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5個。俗稱「五都」。
另依同法規定,人口在200萬人以上之縣市者,準用法令中所有有關直轄市的規定,俗稱「準直轄市」。目前僅桃園縣適用此規定(2011年元旦起準用)。
| 名稱 | 下轄行政區 | 市政府所在地 | 面積 | 人口 | 升格日期 | 市長 |
|---|---|---|---|---|---|---|
| 臺北市 | 12區 | 信義區 | 271.7997 km² | 2,679,051人 | 1967年7月1日 | 郝龍斌 |
| 新北市 | 29區 | 板橋區 | 2052.5667 km² | 3,943,421人 | 2010年12月25日 | 朱立倫 |
| 臺中市 | 29區 | 西屯區 | 2214.8968 km² | 2,690,837人 | 2010年12月25日 | 胡志強 |
| 臺南市 | 37區 | 安平區 新營區 |
2191.6531 km² | 1,882,475人 | 2010年12月25日 | 賴清德 |
| 高雄市 | 38區 | 苓雅區 鳳山區 |
2946.2671 km² | 2,778,793人 | 2010年12月25日 | 陳菊 |
省 [编辑]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與直轄市並列為最高層級之地方行政單位。原為地方自治團體,然而在2000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實施省虛級化後,已經轉型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此即為「凍省」。現設有臺灣省、福建省等2個。
| 名稱 | 下轄區域 | 政府所在地 | 面積 | 人口 | 省主席 |
|---|---|---|---|---|---|
| 臺灣省 | 3市11縣 | 中興新村 | 26330.9577 km² | 9,233,765人 | 林政則 |
| 福建省 | 2縣 | 金城鎮 | 180.4560 km² | 127,238人 | 陳士魁 |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编辑]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是為相當於省級之非正規中央政府派出機關,起始於精省實施後,由行政院各部會所派駐該區域的機關所組成,中心的名義上首長為主任(由行政院副院長、經建會主任委員或政务委员兼任),實際政務為中心的執行長負責,由行政院顧問或臺灣省政府委員兼任。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並非正規的行政區域,其轄區設置依照《臺灣地區國土綜合開發計劃》所劃訂的臺灣本島四大區域——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區域,及由福建省金門、連江兩縣所組成的金馬區域;目前已成立南部服務中心、中部服務中心及東部服務中心。福建省政府曾經推動改制為金馬服務中心,目前未實現。
| 名稱 | 機關所在地 | 服務區 | |
|---|---|---|---|
| 南部服務中心 | 高雄市前金區 | 2直轄市1市3縣 | 高雄市、臺南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 |
| 中部服務中心 | 臺中市南屯區 | 1直轄市4縣 | 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
| 東部服務中心 | 花蓮縣花蓮市 | 2縣 | 花蓮縣、臺東縣。 |
| 雲嘉南服務中心 | 嘉義市東區 | 1直轄市1市2縣 | 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
第二級行政區 [编辑]
縣 [编辑]
地方自治團體,原隸屬於省,省虛級化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或各部會中部辦公室管轄,省則在名義上監督縣之業務;惟金門、連江兩縣仍受福建省政府管轄。其之下再分設有鄉、鎮、縣轄市;鄉以下設有村,鎮、縣轄市下設有里;村里之下設有鄰。目前在臺灣省設有12縣、福建省設有2縣,總計全國共14縣。
| 名稱 | 下轄區域 | 政府所在地 | 面積 | 人口 | 縣長 |
|---|---|---|---|---|---|
| 桃園縣 | 5市1鎮7鄉 | 桃園市 | 1220.9540 km² | 2,034,381人 | 吳志揚 |
| 新竹縣 | 1市3鎮9鄉 | 竹北市 | 1427.5369 km² | 525,825人 | 邱鏡淳 |
| 苗栗縣 | 1市6鎮11鄉 | 苗栗市 | 1820.3149 km² | 564,354人 | 劉政鴻 |
| 彰化縣 | 1市7鎮18鄉 | 彰化市 | 1074.3960 km² | 1,298,913人 | 卓伯源 |
| 南投縣 | 1市4鎮8鄉 | 南投市 | 4106.4360 km² | 519,426人 | 陳志清(代理) |
| 雲林縣 | 1市5鎮14鄉 | 斗六市 | 1290.8326 km² | 709,814人 | 蘇治芬 |
| 嘉義縣 | 2市2鎮14鄉 | 太保市 | 1820.3149 km² | 531,949人 | 張花冠 |
| 屏東縣 | 1市3鎮29鄉 | 屏東市 | 2775.6003 km² | 856,522人 | 曹啟鴻 |
| 宜蘭縣 | 1市3鎮8鄉 | 宜蘭市 | 2143.6251 km² | 458,552人 | 林聰賢 |
| 花蓮縣 | 1市2鎮10鄉 | 花蓮市 | 4628.5714 km² | 334,712人 | 傅崐萁 |
| 臺東縣 | 1市2鎮13鄉 | 臺東市 | 3515.2526 km² | 225,834人 | 黃健庭 |
| 澎湖縣 | 1市5鄉 | 馬公市 | 126.8641 km² | 99,117人 | 王乾發 |
| 金門縣 | 3鎮3鄉 | 金城鎮 | 151.6560 km² | 115,601人 | 李沃士 |
| 連江縣 | 4鄉 | 南竿鄉 | 28.8000 km² | 11,637人 | 楊綏生 |
- 斜體表為福建省管轄
市 [编辑]
地方自治團體,舊稱省轄市,與縣同級。原隸屬於省,省虛級化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或各部會中部辦公室管轄,省則在名義上監督市之業務。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可設置之。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目前共設有3市,均位於臺灣省境內,且均改制於《地方制度法》制定前。
| 名稱 | 下轄區域 | 政府所在地 | 面積 | 人口 | 市長 | 所屬省份 |
|---|---|---|---|---|---|---|
| 基隆市 | 7區 | 中正區 | 132.7589 km² | 376,564人 | 張通榮 | 臺灣省 |
| 新竹市 | 3區 | 北區 | 104.1526 km² | 426,464人 | 許明財 | |
| 嘉義市 | 2區 | 東區 | 60.0256 km² | 271,338人 | 黃敏惠 |
第三級行政區 [编辑]
目前中華民國全國共有153鄉、41鎮、17縣轄市、157區。
鄉、鎮、縣轄市 [编辑]
鄉、鎮、縣轄市為縣下轄的行政單位,均為地方自治團體,設置公所為行政機關、民眾代表會為立法機關。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人口超過十五萬經核准得成立縣轄市。
區 [编辑]
區為直轄市與市(舊稱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單位,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故僅設公所為行政機關,不設立法機關。
第四級行政區 [编辑]
村、里 [编辑]
村為鄉的下轄編組單位,里則為鎮、縣轄市及區的下轄編組單位。村、里的劃分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行規定。
第五級行政區 [编辑]
鄰 [编辑]
鄰為村、里的下轄編組單位,也是最基本的地方行政單位。鄰的劃分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行規定,一般最少合10戶為1鄰。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引用 [编辑]
- ^ 中華民國國情簡介 - 政府組織
-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何謂「公法人」?
- ^ http://law.dgbas.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55
- ^ http://www.gio.gov.tw/info/95roc/
- ^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1/06/content_1262005.htm
- ^ 行政區調整涉及各行政區重劃、預算分配、取消部份鄉鎮市選舉、地方性選舉選區調整等議題,影響層面過大,故多是雷聲大雨點小。但也反應出行政區劃有規劃欠佳的事實,不論藍綠陣營皆有探討此問題之聲浪。
- ^ 三都十五縣 馬指示漸進推動,自由時報
書籍 [编辑]
-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章:地方制度。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劉寧顏編,《重修臺灣省通志》,臺北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施亞軒,《臺灣的行政區變遷》,2003年,臺北,遠足文化出版社。
- 江大樹著,《國土規劃與政府體制再造》
網頁 [编辑]
外部鏈接 [编辑]
- (正体中文)內政部臺灣行政區域圖
- (正体中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電子藏書: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實錄》,1985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實錄》,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1991年10月 :《中華民國全圖》
- (正体中文)地方制度法
- (正体中文)鄉鎮市區公所網站
|
||||||||||||||||||||||||||||
|
||||||||||||||||||||||||||||||||||||||||||||
|
|||||||||||||||||||||||||||||||||||||||||
|
||||||||||||||||||||
|
||||||||||||||||||||